天津市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对于生活热水系统的规定

天津市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是结合天津市经济的发展和当前建筑节能减排的要求,在总结《天津市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DB29-1-2010)实施情况的基础上,认真总结工程经验,依据国家节能设计标准,参考了国内先进地区的做法,通过反复论证而修订。其中,天津市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对于生活热水系统的规定是怎样的?下面是鲁班乐标带来的关于天津市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对于生活热水系统的规定的内容介绍以供参考。


生活热水的热源应根据建筑类别、高度、使用标准、使用特征、能源结构及价格、节能环保等因素,经技术经济比较后确定,可以采用以下热源形式:


1、工业余热、废热;


2、深层地热、太阳能;


3、空气源热泵、地源热泵;


4、其它热源。


当无条件采用工业余热、废热、深层地热作为热水系统热源时,生活热水系统应符合下列要求:


1、12层及12层以下住宅应采用太阳能热水系统;


2、经计算年太阳能保证率不小于50%的12层以上住宅应采用太阳能热水系统;


3、有热水需求的其它居住建筑宜采用太阳能、空气源热泵、地源热泵等热水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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