催征审证与改证

下面是鲁班乐标给大家带来关于催征审证与改证的相关内容,以供参考。

1)催证买方应当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开立信用证。但当买方遇到市场变化或资金短缺等情况拖延开证时,卖方应当及时提醒和催促对方按照合同规定办理开证,必要时也可请有关银行协助催证。

2)审证卖方接收信用证后,应当依据合同以及UCP600的规定对来证进行审核。审核的内容主要有:

①开证行的资信审査。

②信用证的性质与开证行付款责任审查。应当特别关注开证行是否在信用证中加列限制性或保留性条款,如“信用证付款要在货物清关后再行支付”等,一般不能接受。

③信用证的金额与币种。

④有关商品的说明。

⑤信用证的装运期、效期、交单期和到期地点。

⑥单据条款。审核来证中要求提供的单据种类、份数以及其他要求。

⑦特殊条款。如指定船公司、船籍、船龄,以及限制转运港口等条款,一般不应当轻易接受。

3)改证。卖方审核信用证后,如发现有不能接受的条款,或因其他原因不能按照信用证条款办理,应当及时向买方提出修改要求。买方同意后通过开证行办理修改手续。开证行通过邮寄或电报将修改通知书发送至通知行,通知行再转交卖方。卖方应当注意将需要修改的内容一次性向买方提出,并坚持在收到信用证修改书且认可后再装运货物。此外,UCP600还规定,当信用证修改书的内容有多项时,接受部分修改内容是无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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