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绿色施工工程

发布时间:2019-11-28

湖南省绿色施工工程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科学技术计划项目(以下简称“建设科技计划项目” )管理,促进我省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科技创新和技术进步,根据国家和省科技项目管理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建设科技计划项目的申报、组织实施和验收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建设科技计划项目是指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根据全省住房城乡建设事业发展需要,通过政策引导或以财政资金资助,按照项目管理方式实施的住房城乡建设领域政策与管理研究,以及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的研发、转化及应用的相关活动,支持范围包括产学研结合科技创新、工程建设标准化、建筑节能、建筑业企业技术创新、无障碍建设等。

第四条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组织项目申报,编制年度项目计划,组织中期检查,组织项目验收并对成果进行管理,并根据需要委托有关机构和专家协助做好项目的过程管理。

第五条 建立并实施信用管理制度。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建立单位和个人信用档案、评价体系和数据库,对项目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和审查专家的信用状况进行记录和评价,并以此作为项目审查和专家遴选的重要依据。


第二章 项目申报与立项


第六条 建设科技计划项目的申报面向全省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规划、房(地)产、住房保障、公用事业、园林、城市管理等部门,以及相关企事业单位、高等院校、科研机构、行业学(协)会等建设科技研发、转化和推广应用单位。

第七条 建设科技计划项目的申报采取公开征集或定向申报等方式。

公开征集是指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根据住房城乡建设事业发展需要,发布年度建设科技计划项目申报指南,明确项目申报的重点支持范围,受理社会有关机构和单位的自愿申报。

定向申报是指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根据住房城乡建设事业发展需要及建设科技发展动态,经过调研、专家研讨等方式提出重要项目需求,并组织相关单位申报。

第八条 建设科技计划项目申报单位根据项目或单位的隶属关系,向具有推荐资格的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单位提交申报材料。

各市州、县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推荐本地区申报的建设科技计划项目,中央在湘和省属相关企事业单位、高等院校、科研机构、行业学(协)会可推荐本单位申报的项目。推荐单位负责对项目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核。

第九条 建设科技计划申报项目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申报项目应属于住房城乡建设科技发展重点技术领域和重点支持范围,且符合国家和省住房城乡建设产业及科技政策,创新性强,技术水平达到省内领先或更高,且具有较强的推广和应用价值,对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和优化升级有积极作用。

(二)申报单位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备完成计划项目必备的人才条件和基本技术装备,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鼓励采取以企业为主体、以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联合申报。多单位联合申报的项目,牵头单位应与合作单位签订合作协议,事先书面约定各方在项目实施和成果归属管理中的权利和义务。

(三)申报项目拟采取的方法、技术路线及实施方案先进可行,预期目标定位合理,并已具有一定的工作基础和研究条件。

(四)项目实施应成立项目组。项目组负责人应是项目的实际主持人,一般应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在所申报领域内有较突出的成就。项目组成员一般不少于5人,高级职称人员不少于3人,各成员分工明确。

(五)申报项目经费预算合理,财务管理制度健全。

(六)申报项目的有关材料内容真实,无知识产权纠纷,项目申报单位承诺对此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条 申报项目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或其委托的有关机构形式审查合格后,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或其委托的有关机构组织项目评审或论证。项目评审或论证采取会议或函审等方式进行。评审或论证结果作为建设科技计划项目立项决策的重要依据。

第十一条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根据评审或论证结果,拟定年度项目计划,确定项目承担单位。

第十二条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与项目承担单位签订建设科技计划项目合同。项目合同是项目实施、管理和验收的主要依据。


第三章 项目启动与中期管理


第十三条 项目合同签订之后,项目承担单位正式成立项目组,根据项目合同拟定项目实施方案后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邀请有关专家分批或重点组织召开年度项目启动会议。项目承担单位按照专家意见对项目实施方案进行调整后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第十四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按照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同意的项目实施方案组织实施,不得随意变更项目合同内容和实施方案。如确实需要进行适当调整的,由项目承担单位及时提出申请,明确调整的内容,经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审查同意后,按调整后的内容实施。

第十五条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根据项目进展情况对项目实施进行中期检查,并对中期检查情况进行公示。项目中期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项目是否按照经认可的方案组织实施。

(二)项目取得的阶段性成果及其质量。

(三)项目实施遇到的主要问题。

(四)项目下一阶段的工作计划。

(五)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经费开支与管理情况。

第十六条 建设科技计划项目执行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应予以调整或撤销:

(一)项目未经我厅同意暂停实施,半年以上未有效开展工作的。

(二)未经同意擅自变更合同、实施方案,或未按有关管理规定执行的。

(三)项目负责人不能正常组织项目实施,或项目实施的客观情形发生重大变化,项目无法继续实施的。

(四)工作思路、技术路线不合理,组织管理不力,不能达到预期目标,或因政策调整和实践证明项目失去价值的。

(五)因项目实施造成或可能引起严重损害公共利益的情形发生的。

(六)中期检查发现项目承担单位或负责人存在严重违反国家和省相关财务管理制度和财经纪律的。

(七)项目合同约定可以调整、撤销项目的其它情形。


第三章 项目验收


第十七条 建设科技计划项目完成合同约定的任务,并取得预期成果后应及时验收。项目验收主要考察项目是否按计划和要求完成了约定任务,同时,对项目实施进行评价。

第十八条 项目已完成约定的全部任务,在实施期限届满一个月前,项目承担单位应及时提出验收申请,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组织验收。

第十九条 对不能按时验收的项目,在实施期限届满一个月前,项目承担单位应及时提出延期验收申请,经同意后按调整的时间办理验收手续,验收延期时间不超过一年。项目未按时验收又未经同意延期的,撤销项目资格。

第二十条 项目验收分为会议验收和函审验收两种形式。验收主要依据项目计划文件、项目合同书、项目实施方案、执行期间下达的有关文件,以及相关的专项管理办法和规定。

第二十一条   与项目实施相关的主要成果必须在显著位置标注“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科学技术计划项目”和项目编号。未标注的不能列入该项目成果范围和作为验收依据。

第二十二条   验收结论分为通过验收和不通过验收。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通过验收:

(一)未完成合同任务的;

(二)提供的验收文件、资料、数据不真实,不完整,弄虚作假的;

(三)未经同意变更项目合同或实施方案的;

(四)剽窃、抄袭他人成果,违反职业道德或有知识产权争议的;

(五)项目合同约定不予通过验收的其它情形。

第二十三条   未通过验收的建设科技计划项目应及时进行整改,整改后仍不能满足验收要求的撤销项目资格。整改时限不超过六个月。

第二十四条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适时对项目验收情况进行通报。对通过验收的建设科技计划项目,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颁发验收证书。未经验收和验收不合格的建设科技计划项目,承担单位不得以建设科技计划项目的名义进行与事实不符的宣传。


第四章 项目经费管理


第二十五条   积极试行项目资助经费滚动支持制度。对取得了重要阶段性成果并需要申请财政资金补助的项目,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会同相关部门对项目实施进行评估,评估结论作为对项目是否继续予以资助和年度经费安排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六条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建设科技计划项目财政资助经费纳入承担单位财务统一管理,按照国家和省相关经费管理规定,实行独立核算、专款专用,并接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及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任何单位、个人不得克扣、挤占或挪用项目财政资助经费。

第二十七条   项目立项后发生的专家咨询费和会务费由项目承担单位承担。

第二十八条   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撤销项目资格的,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会同有关部门追回财政资助经费,三年内不受理该项目承担单位和负责人的项目申报,情节严重的将通报相关部门。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建设科技计划项目的管理除遵守本办法外,还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专项管理规定。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8年8月20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8月19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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