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建筑业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

发布时间:2019-11-28

湖南省建筑业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提升建筑业企业技术创新能力,加快科技进步步伐,推动建筑业新技术在工程上的广泛应用,进一步做好全省建筑业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管理工作,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业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管理办法》(建质〔2002〕173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业技术创新工作的意见》(建质〔2006〕174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建筑业发展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建筑业新技术是指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当前重点推广的建筑业新技术。

湖南省建筑业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以下简称省级示范工程)是指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的、采用6项以上建筑业新技术的工程。

第三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符合下列要求的新开工程项目可申报省级示范工程立项。

(一)建筑面积在50000平方米以上的住宅小区;单体工程建筑面积在6000平方米以上的住宅工程或建筑面积在10000平方米以上的公共建筑工程;其他不便于计算面积且投资在5000万元以上的工程项目,如市政基础设施、土木工程和工业建设项目等。

(二)申报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的项目一般应采用6项以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最新修订的建筑业10项新技术。

(三)申报单位已拟定新技术应用施工组织设计和工作计划。

(四)申报工程通过应用新技术在缩短工期、降低劳动强度、提高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水平、降低工程成本等方面将有显著成效。

(五)三年内可完成申报全部新技术内容(特大型项目除外)。

(六)申报项目已列入企业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创建计划。

第四条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省级示范工程的批准实施、督促检查,以及应用成果验收和称号的授予等组织管理工作。各市州建设行政部门负责示范工程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申报单位申报创建省级示范工程时,应提交以下资料:

(一)湖南省建筑业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申报书(见附件1);

(二)新技术应用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新技术应用实施方案。

第六条 申报程序:

(一)申请示范工程的单位,按申报要求向项目所在市州建设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省级以上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项目,申报单位直接向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提出申请。

(二)项目所在地市州建设行政部门进行初审并签署意见后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三)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组织对申报项目资料符合性审查后,发布本年度省级示范工程创建立项计划。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每年组织一次示范工程立项审查。

第七条 省级示范工程创建项目,应在施工现场显著位置悬挂“湖南省建筑业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创建项目”标牌,标牌应包含推广新技术的内容。

第八条 申报单位应及时做好新技术应用实施情况的文字、影像记录,并按要求向市州建设主管部门和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报告新技术应用实施情况。工程所在地的建设行政部门应加强对创建省级示范工程项目的日常巡查、中期检查和预验收工作。

第九条 申报单位全部完成《湖南省建筑业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申报书》中提出的新技术内容,且应用新技术的分部分项工程达到现行国家和省有关验收标准规范,未出现重大质量和安全生产问题或隐患的,经项目所在地市州建设行政部门预验收合格后,可向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提出验收申请。申请验收时,申报单位应提交以下资料:

(一)《湖南省建筑业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应用成果验收评审申请书》(见附件2);

(二)《湖南省建筑业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申报书》及计划批准文件的复印件;

(三)工程施工组织方案设计(有关新技术应用部分);

(四)应用新技术综合报告(应用新技术内容,成效和建议);

(五)单项新技术应用工作总结(每项新技术所在分部分项工程状况,关键技术的施工方法及创新点,保障措施,直接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六)工程质量证明(工程监理或建设单位对整个工程或地基与基础和主体结构等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证明);

(七)效益证明(有条件的可由有关单位出具社会效益证明及经济效益与可计算的社会效益汇总表);

(八)企业技术文件(通过示范工程总结出的技术规程、工法等);

(九)新技术应用的演示光盘及其它有关文件和资料。

第十条 省级示范工程的应用成果评审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组织评审专家组通过资料审查和现场查验方式进行。

第十一条 示范工程应用成果评审的主要内容:

(一) 提供评审的资料是否齐全;

(二)是否完成了申报书中提出的推广应用新技术内容;

(三)施工企业应用新技术中有无创新内容;

(四)应用新技术后对工程质量、工期、效益的影响。

第十二条 根据评审内容,对示范工程应用新技术的整体水平做出综合评价,分为省内先进水平、省内领先水平、国内先进水平、国内领先水平。

第十三条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对评审合格的省级示范工程,颁发“湖南省建筑业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证书并授牌,建设单位可在建筑物显著部位镶嵌 “湖南省建筑业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标志。

第十四条 各类优质工程的评选应优先从“湖南省建筑业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中选取,以提高优质工程的科技含量。

第十五条 申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全国建筑业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的项目从省级示范工程中择优推荐。

第十六条 对已通过评审的示范工程,发现其工程质量存在问题或隐患以及出现生产安全事故的,取消其示范工程称号,并予以公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8年7月23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7月22日止。本省企业在省外施工的工程,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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