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峪关市建设工程雄关奖

发布时间:2019-12-03

嘉峪关市建设工程雄关奖评选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建设工程参建各方责任,增强“百年大计、质量第一”的意识,创建精品工程,推动我市建设工程质量水平不断提高,确保建设工程雄关奖评选活动健康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嘉峪关市建设工程雄关奖(以下简称雄关奖)是嘉峪关市建设工程质量最高荣誉奖。

第三条 凡在我市新建成并投入使用的各类建设工程,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均可由工程总承包或主承建施工单位自愿向市建设局申报参与雄关奖评选活动。经市建设局初审、复查后,认为符合条件的,上报市雄关奖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

第四条 雄关奖每年度评选一次,由市雄关奖评审委员会评审并公示,经市建设局报市政府同意后,在全市范围内表彰,授予荣誉证书和奖杯,并享受相关奖励政策。


第二章 评选范围和申报条件


第五条 雄关奖建设工程必须同时符合以下规定:

(一)工程建设规模达到下列规定限额的工程项目:

1、建筑面积在3000平方米以上的住宅单位工程,建筑面积在10000平方米以上的城市住宅小区,建筑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上的仿古建筑工程。

2、建筑面积在4000平方米以上的公用(工业)房屋建筑。

3、工程造价在100万元以上的设备安装工程、公用装饰、装修工程和城市基础设施工程(城市道路工程、园林绿化工程等)。

4、无具体划分规模标准的工程项目,其申报工程的建安工程量在100万元以上的。捐赠投资项目可适当放宽限制,但原则不低于规定限额70%的规模。

(二)工程一般应是前年6月1日至去年9月30日之间经法定验收程序进行竣工验收,按规定办理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的工程。

(三)住宅小区以整个小区或分期组团申报,且公共设施应基本配套,入住率达到60%以上,或单体住宅楼入住率达到60%以上。具有独立生产能力和使用功能要求的工业项目及其他建筑群体应整体申报。

第六条 下列工程不列入评选工程范围:

(一)保密工程和竣工后全部或大部分被隐蔽的工程。

(二)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超越资质范围承揽的工程;按规定应进行施工图设计审查备案而未审查备案或审查单位超越资质范围审查的工程;按规定应监理而未实施监理的工程。

(三)发生过一般及以上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工程,及开工前未办理安全条件备案、未按时进行安全评价、总体安全评价不合格、存在瞒报、拖报、谎报安全事故的工程。

(四)受到省建设厅、市建设局通报批评的工程。

(五)在工程施工期间由于存在较大或较多质量、安全问题被停工处理的工程。

(六)有结构或消防安全隐患、严重功能缺陷或违反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的工程。

(七)违反国家建设部和省建设厅规定,使用了限制或禁止使用技术(产品)的工程。

(八)未执行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标准和未进行建筑节能专项竣工验收备案的民用建筑工程。

(九)对已有工程进行扩建、改造的工程。

(十)已参加过上年度评审,但未获通过的工程。

(十一)施工期间有违反法律法规及其他规定的工程。

第七条 申报雄关奖的建设工程,除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范围规定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主体结构施工前向市建设局进行了预申报备案。(附件一)

(二)工程建设遵守基本建设程序和建设法规,相关资料齐全、真实、准确。(附件二)

(三)工程设计合理、先进,符合国家和行业设计标准、规范,符合城市规划、环境保护、墙改节能和消防等有关标准。

(四)工程施工(包括土建和设备安装)必须满足设计要求,符合国家施工技术规范及有关技术标准。施工过程中,没有违规修改施工图的问题。施工质量、特别是结构质量达到先进水平。

(五)工业项目的生产能力已达到设计要求(且有一年的试生产期)。

(六)使用了国家和省上规定推广的应用技术(新技术),且不少于3项。

(七)施工过程和工程实体节能、节地、节水、节材与环境保护、文明施工等符合相关要求。

第八条 为鼓励建设工程施工参建单位共创雄关奖,参与申报的参建单位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与总承包单位签订了分包合同。

(二)完成的工作量占工程总量的10%以上。

第九条 两家以上施工单位联合承包一项工程并签订有联合承包合同的,可以联合申报雄关奖。住宅小区如果由多家施工单位共同完成,应由完成工程量最多的单位申报,其它单位可作为参建单位参与申报。


第三章 申报与评审程序


第十条 申报单位应填写《嘉峪关市建设工程雄关奖申报表》(附件三),征得工程建设各责任主体单位同意并签字确认,由市建设局签注质量核定意见后进行申报。

第十一条 申报单位在持《申报表》向市建设局申报时,应同时提供《申报资料》一式两份。

第十二条 市建设局对《申报表》、《申报资料》组织初审。初审合格的,组织有关技术人员组成复查组进行现场复查。对复查合格的工程,由复查组写出报告,提请市建设工程雄关奖评审委员会评审。

第十三条 雄关奖评审委员会由有关部门代表和专业技术人员组成,其中主任委员一名,副主任委员三名和委员若干名。评委会中具有高级技术职称、熟悉工程专业技术、并担任过一定技术职务的委员应占90%以上,委员从雄关奖评审委员专家库中随机抽取。

第十四条 评审工作坚持公正、公平、公开、择优的原则,严格依据《申报表》、《申报资料》和《复查报告》进行质询、讨论、评议和审议,以投票方式确定获奖工程。评审委员会议必须由评委本人参加,不得委托他人代为出席;到会人数超过应到人数三分之二时方为有效;同意人数超过实到人数二分之一以上方为通过。

第十五条 评委会评审通过的雄关奖工程名单,应在嘉峪关市政府网或嘉峪关日报上公示十天。无异议的,由市建设局报市政府同意后予以表彰。


第四章 纪 律


第十六条 申报、推荐雄关奖工程要实事求是,不得弄虚作假。违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或全市范围内通报,直至撤销评选资格。

第十七条 复查、评审人员要坚持原则,秉公办事,廉洁自律。违者,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或全市通报,直至撤销其复查或评委资格。

第十八条 已获得雄关奖的工程在使用中发现有重大质量问题或隐患的,撤销其“雄关奖”称号,并收回证书和奖杯。其中对发现有结构与消防安全问题的工程,由市建设局责成建设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鉴定机构鉴定后,及时进行整改或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嘉峪关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为五年,有效期满自动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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