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德市“闽东杯”优质工程奖

发布时间:2019-12-04

宁德市“闽东杯”优质工程奖评审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质量强国发展目标、“百年大计、质量第一”方针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支持建筑业发展壮大十条措施的通知》精神,促进施工企业加强质量管理、加大技术创新、争创精品工程、走质量效益型发展道路,规范宁德市“闽东杯”优质工程奖(以下简称闽东杯)评审活动,充分发挥闽东杯工程的示范和引领作用,进一步提升全市工程建设整体质量水平,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闽东杯是宁德市建设工程最高质量奖,又称宁德市优质工程,工程质量应达到市内领先水平。

第三条 闽东杯实行“公开、公正、公平”、“优中选优”原则,每年集中评审一次。

第四条 闽东杯实行“自愿申报”、“择优推荐”原则,在承建单位自愿申报的基础上,由各县(市、区)工程质量管理相关协会或行业主管部门向宁德市工程建设质量管理协会(以下简称市质安协会)择优推荐。

第五条 闽东杯评审由宁德市质安协会负责。列入评审的项目应为上一年度已竣工验收备案的工程项目。集中申报时间为每年2月1日—3月1日,逾期不再受理;现场实体核查时间为每年3月;闽东杯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评审时间为每年4月。

第六条 创建闽东杯优质工程的项目,承建单位应在工程办理质量安全监督手续后2个月内向市质安协会报送《宁德市“闽东杯”优质工程奖工程创建备案登记表》(见附表1)。办理闽东杯创建活动备案登记;同时应将创建活动备案登记表送行业管理部门、建设(代建)单位、监理单位和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进行闽东杯创建活动告知。未进行创建备案登记的项目,不得申报参加评审闽东杯优质工程奖。

市质安协会对备案登记创建优质工程,将适时在宁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网及建筑业协会网公示;对创建工程的施工质量、施工标准化、重大危险源远程监控系统等情况开展不定期抽查,发现存在工程结构安全隐患或不按宁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市住建局)有关文件规定开展创建活动的,取消备案登记资格。

第七条 创建闽东杯的工程,施工单位应编制创优计划和标准化工地创建策划书;通过工程施工标准化、重大危险源远程监控系统、QC小组活动、BIM应用等质量控制措施,开展质量改进、质量攻关、质量风险分析、质量成本控制等活动,强化工程全过程质量控制,实现工程质量提升和创优目标。

第八条 房屋建筑工程的单位工程划分应符合《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以下简称GB50300)规定,并在施工前由施工、监理、建设(代建)单位共同确定。单位工程确定后应在创建活动备案登记表中明确,并以此进行工程施工质量控制、评定和验收以及施工技术资料收集、整理和编制。承建单位不得在申报闽东杯时对原定的单位工程进行拆分或合并。

第九条 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应做好创建闽东杯工程施工质量评价。申报闽东杯工程的施工质量应符合《申报“闽东杯”优质工程奖工程整体质量标准》(见附表2)的规定。

房屋建筑工程应按《建筑工程施工质量评价标准》(GB/T50375)的规定,对工程结构、单位工程施工质量进行优良评价;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和行业建设工程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和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的规定,对工程质量进行优良评价。

第十条 创建闽东杯的承建单位应为宁德市质安协会会员单位,并按协会章程履行会员的权利和义务。市质安协会加强对创建闽东杯工程的管理,做好创建过程的检查、技术指导和专家咨询等工作,为会员单位做好服务,提高创建活动成效和闽东杯工程质量整体水平。


第二章 申报范围


第十一条 闽东杯优质工程的申报范围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本市行政区域内已经建成并投入使用、且符合《申报“闽东杯”优质工程奖工程规模》(见附件3)的新(扩)建工程。

第十二条 下列工程不列入闽东杯申报范围:

(一)已参加过闽东杯评审而未获奖的工程;

(二)军事工程及保密工程;

(三)法律法规规定不应列入评审范围的工程。


第三章 申报条件


第十三条 申报闽东杯优质工程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工程应于上年度12月31日前竣(交)工验收。

(二)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应于闽东杯申报评审截止日前完成竣工验收备案。

(三)工程应符合《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和节能、环保等有关规定,工程设计应先进合理。

(四)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的工程质量评价应达到现行国家标准、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规定的优良评价标准和本办法附件2规定的工程整体质量标准。工程质量应有特色和亮点,无结构隐患和明显的使用功能缺陷,达到市内领先水平。

(五)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已评为设区市级及以上的施工安全文明标准化优良项目示范工地。

(六)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在施工过程中按省住建厅有关文件规定实行工程施工质量安全标准化,启用重大危险源远程监控系统。

(七)房屋建筑工程的室外装饰装修应全部施工到位,室内装饰装修应符合下列规定:

1.住宅工程:初装饰住宅工程,室内公共部分的装饰装修应全部施工到位,室内分户部分的初装饰应按图施工到位;精装修住宅工程,室内分户部分与公共部分的装饰装修均应全部施工到位;

2.住宅为主的住宅工程(住宅部分的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70%及以上):住宅部分的室内装饰装修应符合本条款住宅工程的规定;非住宅部分的室内装饰装修应符合本条款公共建筑工程的规定;

3.公共建筑工程:室内装饰装修完成部分所占的建筑面积应达到该工程建筑面积的60%及以上,且电梯前室、疏散通道、楼梯间等室内公共部分的装饰装修应全部施工到位。

4.室内装饰装修工程应按规定出具室内环境监测报告(初装饰住宅工程除外),检测结论应合格。

第十四条 创优工程存在或曾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申报闽东杯:

(一)不符合本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

(二)未备案登记或被取消备案登记资格。

(三)未实行工程施工标准化。

(四)未按规定启用重大危险源远程监控系统。

(五)发生质量或安全较大及以上事故、一般质量事故中造成人员死亡或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及以上。

(六)因工程质量安全行为或问题被行政处罚

(七)因工程质量安全行为或问题被责令全面停工。

(八)项目经理的质量安全动态考核分达到80分及以上。

(九)存在GB50300第5.0.6条规定让步验收的检验批、分项、分部工程。

(十)法律法规规定不能申报的情形。


第四章 申报与初审


第十五条 闽东杯由承建单位负责申报。一项工程由两家及以上施工单位联合承包并签订有联合承包合同的,可按承建单位联合申报。住宅小区或组团由多家施工单位承建的,承建主体结构的施工单位均可作为承建单位。

第十六条 参建单位由承建单位确定,并由承建单位负责在申报时一同申报,不另行申报或补报。每项工程参建单位原则上不超过2家。

第十七条 承建单位是指与建设(代建)单位签订施工承包合同的独立法人单位。

(一)住宅、公共建筑工程应为承建主体结构的施工单位。

(二)市政、园林、水利等工程应为承建主体工程或工程主要部位的施工单位。

第十八条 参建单位是指与承建单位或建设(代建)单位签订分包合同的独立法人单位。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参建单位,应为与承建单位签订分包合同或总分包管理协议的施工单位。

第十九条 工程申报闽东杯应提交下列资料:

(一)宁德市“闽东杯”优质工程奖申报表,一式三份。

(二)宁德市“闽东杯”优质工程奖工程创建活动备案登记表复印件,一式一份。

(三)承建单位施工合同、参建单位分包合同或总分包管理协议复印件,一式一份。

(四)承建单位对工程结构和单位工程施工质量的优良评价报告,一式一份。

(五)监理单位对工程结构和单位工程施工质量的优良评价报告,一式一份。

(六)建设(代建)、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均已签字盖章的竣(交)工验收报告复印件,一式一份。

(七)备案机关已签署同意备案的竣工验收备案表复印件,一式一份。

(八)设区市级以上的施工安全文明标准化优良项目示范工地证书(或公布文件)复印件,一式一份。

(九)安装启用重大危险源远程监控系统的合同复印件,一式一份。

(十)特色工程获奖证书复印件或相关证明材料,一式一份。

(十一)反映工程全貌、立面和主要部位以及工程施工标准化等彩色照片(贴在A4纸上随资料装订成册)。

(十二)影像光盘(3—5分钟),主要内容:

1.工程概况;

2.工程特点、难点及施工关键技术;

3.“四新”和BIM推广应用、QC攻关、工程施工标准化样板、重大危险源远程监控系统安装启用等质量保证措施;

4.施工质量亮点;

5.工程获奖情况。

以上(七)至(十二)所列的资料,申报单位应向设区市质量协会出具原件,进行复印件与原件的核对。

第二十条申报单位对申报资料的真实性负责。申报资料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资料应统一采用A4纸打印或复印(彩色照片除外),做到真实、准确、完整、字迹、印章清晰。

(二)第十九条(一)的申报表应单独装订成册,第十九条(二)至(十二)的资料应按申报资料目录(见附件5)顺序组装成册。

(三)第十九(七)至(十二)资料的复印件,须与原件相符,并在复印件上注明“与原件相符”且加盖申报单位公章。

第二十一条申报闽东杯的市内工程,应由该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对工程是否曾存在本办法第十四条(三)至(九)规定的情况进行核实,并在申报表意见栏上予以明确。

第二十二条协会应对申报工程的申报条件、申报资料进行初审。对不符合申报条件的应退回申报资料,并向申报单位告知不符合申报条件的具体事项;对申报资料不齐全的,应告知申报单位需要补齐的资料,并要求在规定时间内补齐;申报资料逾期未补齐的;应按不符合申报条件处理。


第五章 工程现场核验


第二十三条初审通过的评优工程,由市质安协会组织专家核验组开展现场核查。

第二十四条根据现场核验工作需要,从专家库中抽取相关专业的专家组成核验组。核验组由5—7名专家组成,其中组长1人。

复查组成员实行回避制度,不得参与本人所在单位申报工程的现场核验工作。

第二十五条现场核验程序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听取承建单位的简要汇报。

(二)听取到场的建设(代建)单位、监理单位、项目管理部门等对工程质量的评价意见。听取上述单位意见时,承建单位有关人员应予回避。

(三)现场核查随机抽取分部分项工程,抽查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公共建筑工程应不少于该工程建筑面积的10%;

2.高层、超高层住宅工程应不少于该工程建筑面积的5%、且标准层住宅不少于6户,但一般不超过12户;

3.中高层、多层、底层住宅工程应不少于该工程建筑面积的10%、且标准层住宅不少于3户,但一般不超过6户;

4.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应不宜少于该工程规模或工程量的10%。

(四)查看工程实体质量,拍摄工程质量的特色、亮点、优点与不足、问题等工程照片。

(五)查阅工程施工、验收以及工程施工标准化等资料,对按规定需提供原件的资料,必须核查原件或经档案管理部门盖章确认的复印件。

(六)现场核查中发现否决项时,应做好必要的取证,拍摄必要的照片,并将具体情况向评委会汇报。工程存在下列问题均列为否决项:

1、提供抽取的样本量或样本不能满足现场核验的需要;

2、使用国家、省明令淘汰的建筑材料、建筑设备、耗能高的产品及民用建筑挥发性有害物质含量释放量超过国家规定的产品;

3、静载试验未按现行基桩检测规范规定数量抽取,出现静载不合格桩,桩身完整性一次检测出现Ⅲ类、Ⅳ类桩或Ⅰ类桩低于70%.

4、不均匀沉降或结构裂缝超出规范规定、加固补强分部分项工程等影响结构安全和耐久性的质量问题;

5、GB50300第5.0.6条规定让步验收的检验批、分项、分部工程;

6、地下室、屋面、卫生间及墙体等处出现渗漏现象;

7、违反国家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的问题;

8、工程资料弄虚作假。

(七)核对特色工程相关资料,确认特色工程加分项目与分值(见附件6)。特色工程可累计加分,累计加分值不封顶。

(八)召开核验组评议会,在核验组成员充分讨论、发表意见的基础上,对工程观感质量进行量化评分、工程结构和单位工程质量进行综合评价,总结工程质量的特色、亮点、优点与不足、问题,填写单位工程观感质量评分表和综合评价表。

(九)提出推荐或不推荐意见。推荐的工程应符合下列规定:

1.工程施工质量应符合本办法附件2的规定;

2.工程应不存在否决项

3.工程质量应有处于市内先进水平的分部分项工程质量亮点。

第二十六条申报单位应做好现场核验的各项准备和配合工作。

(一)简要汇报应提供书面材料,字数控制1500字以内,主要内容:工程简介、主要创优措施、工程施工标准化、施工难度、工程质量特色与亮点、工程竣工验收与竣工验收备案、工程施工质量优良评价以及工程获奖等情况。

(二)工程资料应及时送达指定地点。

(三)实体质量检查时应派电工等操作人员配合检查,并提供检查所需要的登高、照明、检查等工具设备。

(四)不得以任何理由回避或拒绝核查组要求检查的工程部位,提供抽取的样本量及样本应满足现场核查要求。房屋建筑工程提供的样本量和现场复查的工程部位应符合下列规定:

1.公共建筑工程应不少于该工程建筑面积的50%;

2.住宅工程应不少于该工程标准层住宅总户数的20%、且不少于10户,或现场核验抽查户数4倍;初装饰住宅工程宜提供未经住户装修的样本;

3.建筑物的外立面、屋面、顶层、首层、标准层、地下室、主要公共部位、结构转换层、超高层建筑避难层、水电设备及管线、各种机房等主要部位应满足现场核查的要求。


第六章 评审与公示


第二十七条评委会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市质安协会常务理事会和协会专家库抽取的专家组成。评委会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若干人。主任委员由市质安协会理事长担任,评委原则上由具有高级技术职称、在本行业有较高威望、良好职业道德、处事公平、公正,并担任过一定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担任。

第二十八条评审会应由三分之二以上评为参加,不得委派代表出席。评委应坚持“公开、公正、公平”、“优中选优”原则,在听取现场核查情况汇报、观看工程影像、查看有关资料以及质询评议等基础上,对工程进行评审表决投票。表决结果获得到会评委人数三分之二及以上、且不少于评委会评委总人数二分之一及以上的同意票,则为评委会评审投票通过。

第二十九条评委会评审投票通过的工程,在宁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网上公示10天。公示期有质量问题投诉或有异议的,由质安协会组织鉴定或核实。经鉴定或核实,存在不符合本办法有关规定的,质安协会有权取消该工程的闽东杯评审。


第七章 公布与表彰


第三十条评委会评审投票通过的工程,经公示无异议后,由市质安协会会同市建筑业协会确认并发文公布荣获闽东杯的工程。

第三十一条荣获闽东杯的工程,授予承建单位、参建单位闽东杯获奖证书以及监理单位获奖荣誉证书。

第三十二条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复制闽东杯获奖荣誉证书,违者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获得闽东杯的工程由宁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进行通报表彰,并按有关规定给予信用加分。


第八章 纪律


第三十四条现场核验人员和评委必须坚持标准、严格把关、公平公正、保守秘密、廉洁自律,做到不收礼、不拉选票,违者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取消专家或评委的资格,并将违纪行为通知本人所在单位。

第三十五条申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不得弄虚作假、送礼说情、干扰影响现场核查和评委会评审工作,违者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取消申报单位当年度所有申报工程的评审资格。申报单位隐瞒工程发生过本办法第十四条(三)至(九)所规定情形的,取消申报单位的闽东杯申报资格3年。

第三十六条市质安协会工程项目管理部门有关人员必须秉公办事,认真审核,廉洁自律,违者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依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获得闽东杯的工程,发现有主体结构安全和主要使用功能质量问题的,由质安协会组织专家进行鉴定或核实。经鉴定或核实,存在不符合本办法有关规定的,质安协会有权撤销该工程的闽东杯称号,并收回闽东杯获奖荣誉证书。

第三十八条本办法由市质安协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本办法于申报2016年度宁德市“闽东杯”优质工程奖开始实施。


附件:

1、宁德市“闽东杯”优质工程奖工程创建备案登记表;

2、申报宁德市“闽东杯”优质工程奖工程整体质量标准;

3、申报宁德市“闽东杯”优质工程奖工程规模;

4、宁德市“闽东杯”优质工程奖申报表;

5、工程申报资料目录;

6、特色工程加分项目与分值一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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