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建筑工程质量“柳泉杯”奖

发布时间:2019-12-06

淄博市建筑工程质量“柳泉杯”奖评选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百年大计、质量第一”的方针,鼓励建筑业企业、建设监理企业加强工程质量管理,争创精品工程,推动我市建筑工程质量整体水平提高,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淄博市建筑工程质量“柳泉杯”奖(以下简称“柳泉杯”奖)是我市建筑工程质量最高荣誉奖。“柳泉杯”奖的评选对象主要为建筑业企业在我市辖区内承建,并建成投入使用的建筑工程,获奖单位为工程承建单位、主要参建单位和主要监理单位。

第三条  为鼓励外出施工,我市建筑业企业在市外承建的工程项目,符合“柳泉杯”奖申报条件的,也可申报“柳泉杯”奖。

第四条  “柳泉杯”奖由建筑业企业自愿申报,经区县建筑业协会或区县建筑管理部门择优推荐后进行评选。“柳泉杯”奖评选坚持“公开、公正、公平”原则。

第五条  “柳泉杯”奖每年评选一次,奖励数量原则不超过60个。申报“中国建筑工程鲁班奖”、“国家优质工程奖”和“泰山杯”奖的工程,须从“柳泉杯”奖工程中择优推荐。“柳泉杯”奖评选的具体工作由淄博市建筑管理处、淄博市建筑业协会组织实施。


第二章 评选范围


第六条  “柳泉杯”奖的评选范围为:

一、公共建筑工程

1、100间客房及以上的宾馆;

2、10000座位及以上的体育场;

3、1000座位及以上的影剧院、礼堂;

4、1500座位及以上的体育馆;

5、建筑面积8000㎡及以上的办公楼、综合楼、教学楼、图书馆、商场、门诊病房楼等。

二、住宅工程

包括住宅小区、小区组团和单体住宅,其规模应符合如下要求:

1.建筑面积10万㎡及以上的住宅小区;

2.建筑面积5万㎡及以上小区组团;

3.建筑面积为5000㎡及以上的单体住宅。

三、装饰装修工程

1、公共建筑类单体面积4000㎡及以上;

2、建筑幕墙工程面积3000㎡及以上;

3、古建筑、保护性文物建筑(含近、现代文物建筑)的修复性装饰装修工程,建筑面积不低于1200㎡,且为整体装饰装修;

4、装饰装修一次到位的住宅工程,建筑面积在3000㎡及以上;

5、公共建筑装饰工程施工合同金额或经审计的工程结算额不低于400万元(不含设备购置和安装费用)。

四、工业建设项目

1、建筑面积8000㎡及以上的厂房工程;

2、投资3000万元及以上相对独立的工业设备安装工程。

五、其它工程

由符合资质要求的建筑业企业承建,建筑安装工作量在3000万元及以上的其它跨行业工程。

第七条  以下工程不列入评选范围:

一、我市建筑业企业承建的国外工程;

二、竣工后被隐蔽的工程或保密工程;

三、在原工程基础上进行改造的工程;

四、由于勘察、设计、施工、使用原因存在质量隐患的工程;

五、虽已通过竣工验收,但还有甩项未完(包括初装修建筑)的工程;

六、建设过程中发生一般及以上安全、质量事故的工程;

七、已经参加过“柳泉杯”奖评选而未被评选上的工程。


第三章 申报条件


第八条  申报“柳泉杯”奖的工程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符合法定建设程序,符合国家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节能、环保规定,工程设计合理、先进,工程质量达到市内同类工程领先水平。

二、工程施工质量(包括建筑工程和设备安装工程)一次验收合格。建筑工程主体结构获淄博市优质结构工程奖的优先评选。

三、已经通过建设单位组织的竣工验收,并向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四、除住宅小区、组团和联合申报工程外,申报工程应为一个单位工程,且只能有一家总承包企业施工。

五、工程竣工后经过一年以上的使用检验,没有发现质量问题或隐患,无质量投诉。

六、住宅小区、小区组团工程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住宅小区总体设计符合城市规划和环境保护等有关标准、规定的要求,小区内公建、道路、生活设施配套齐全、合理;所有单位工程质量达到合格标准,参与住宅小区施工的建筑施工企业不超过3家。

(二)小区组团所在住宅小区的建筑面积必须在15万㎡及以上, 组团内所有单位工程质量达到合格标准,小区组团应由1家总承包企业施工。

七、住宅工程应达到入住条件,入住率在50%以上,其它未入住的应达到使用要求。

八、工程建设过程中积极推广应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设备,有系统、科学、经济的质量管理目标和创优计划,达到环保指标和国家相应的环保标准。

九、工程无拖欠农民工工资现象,没有因违反建筑市场管理规定受到处罚的行为。

十、获得市级及以上QC小组成果、工法、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的优先评审。

十一、工程质量保证资料齐全。

十二、申报单位及参建单位须是淄博市建筑业协会会员。

第九条 “柳泉杯”奖的主申报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公共建筑和住宅工程中,应是承建主体结构的施工单位。

二、在工业建设项目中,应是承担主要生产设备和管线、仪器、仪表的安装单位或是承建主厂房和与生产相关的主要建筑物、构筑物的施工单位。

第十条  两家以上建筑业企业联合承包一项工程,并签订联合承包合同的,可以联合申报。

对于大型建筑工程,两家以上建筑业企业分别与建设单位签订不同标段的施工承包合同,每家完成的工作量均在30%以上,且不少于2000万元的,可共同申报。

第十一条  为鼓励参与工程施工的其他企业共同创优, 完成工作量占工程总量15%以上的参建单位,可申请作为“柳泉杯”奖的主要参建单位。参建单位应与总承包企业签订了分包合同。

劳务分包企业不能作为参建单位申报。

第十二条  为鼓励监理单位加强质量管理,监理单位可以申请作为“柳泉杯”奖的主要监理单位。主要监理单位应与建设单位签订工程监理合同,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的技术、设计文件和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完成了工程监理任务。


第四章 申报程序及要求


第十三条  建筑工程质量“柳泉杯”奖申报程序:

一、建筑业企业应通过工程所在区县建筑业协会或建筑管理部门向淄博市建筑业协会申报。

二、申报“柳泉杯”奖的主要参建单位、监理单位,由主要承建单位一同申报。

三、所有推荐工程,均应征求工程所在地建筑业协会或建筑管理部门意见;推荐的专业性工程,应征求相关部门的意见。

四、各区县建筑业协会或建筑管理部门依据本办法,对企业申报“柳泉杯”奖的有关资料进行审查,在“柳泉杯”奖申报表中签署对工程质量的具体推荐意见并盖章,出具正式文件向淄博市建筑业协会推荐。推荐2项及以上工程时,应在文件中注明被推荐工程的次序。

第十四条  淄博市建筑业协会对推荐的“柳泉杯”奖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后,应将初审结果通过函件告知区县建筑业协会或区县建筑管理部门。

第十五条  申报材料内容和要求:

一、申报材料的内容:

(一)申报资料总目录,并注明页码及各种资料的份数;

(二)“柳泉杯”奖申报表一式3份(其中两份要单独装订);

(三)工程项目计划任务书复印件1份;

(四)工程项目报建批件(包括: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土地使用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复印件各l份;

(五)证明工程项目设计水平先进的文件或证书复印件1份;

(六)工程概况和介绍施工质量情况的文字材料一式两份;(其中一份单独装订);

(七)获得的工程质量奖项证明文件复印件1份;

(八)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复印件1份;

(九)《淄博市节能建筑认定证书》复印件1份;

(十)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质量检测报告复印件1份;

(十一)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由规划、公安消防、环保、技术监督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复印件各1份;

(十二)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复印件1份;

(十三)工程没有拖欠农民工工资、没有因违反建筑市场秩序行为受到处罚的证明材料各1份;

(十四)总承包合同书复印件1份;

(十五)主要参建单位的分包合同(承包合同)和有关分部分项工程质量验评资料复印件各1份;主要参建单位实际完成工作量结算证明;

(十六)主要监理单位工程监理合同复印件1份;

(十七)能反映工程概况并附文字说明的工程各部位彩照10张(包括:基础施工、隐蔽工程、钢筋工程、混凝土梁柱、设备间、配电室、泵房、电梯、避雷系统、智能化系统等分项工程);

(十八)工程竣工总平面图和单位工程的平面、立面、剖面图复印件各1份;

(十九)配有解说词的工程DVD光盘1张。

二、申报资料要求:

(一)《“柳泉杯”奖申报表》内有关单位签署意见栏,必须签署对工程质量的具体评价意见,未签署具体评价意见的视为无效;

(二)申报资料中提供的文件、证明和印章等必须清晰,容易辨认;

(三)申报的各种资料必须准确、真实,并涵盖所申报工程的全部内容。资料中涉及到的建设地点、投资规模、建筑面积、结构类型、质量评定、工程性质和用途等方面的数据和文字必须与工程一致。如有更改,必须有相应的手续和文件说明;

(四)工程影像资料(光盘)要重点突出工程概况、工程特点、难点、亮点、技术措施、质量效果等内容,能反映主要施工方法和体现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的应用情况,播放时间在5分钟以内。


第五章 工程复查


第十六条 市建筑管理处、市建筑业协会组织成立专门复查组,对通过初审的工程进行复查。复查组应由熟悉工程质量和不同专业技术的专家3-5人组成。各区县建管处(局)、建筑业协会配合工作。

第十七条  工程复查内容和要求:

一、听取主申报单位对工程施工和质量的情况介绍。主要介绍工程概况,工程特点、难点、亮点,施工技术及保证质量的措施,各分部分项工程质量实际水平和质量评定的结果,并观看工程DVD光盘。

二、实地查验工程质量状况。凡是复查组要求查看的工程内容和部位,被查企业都必须予以满足,不得以任何理由回避或拒绝。

三、听取建设单位(或使用单位)、监理单位对工程质量的评价意见。

四、查阅工程有关资料

(一)工程立项审批的全部资料。包括工程立项报告、有关主管部门的审批文件、报建批复文件等;

(二)工程技术与质量资料;

(三)工程监理资料(包括监理规划、监理实施细则编制审批内容的执行情况,对重点部位、关键工序实施旁站监理情况等);

(四)工程有关资料应该提供原件。

五、复查组对工程复查的有关情况进行讲评。

六、复查组向评审委员会提交书面复查报告。复查报告要对工程的整体质量状况做出“好”、“较好”、“一般”、“较差”的评价,并提出“推荐”或“不推荐”的意见。


第六章 工程评审


第十八条  “柳泉杯”奖的评审工作由评审委员会组织进行。评审委员会由具有中级以上技术职称,熟悉工程质量技术的协会、企业、行业管理部门的专家和有关人员组成。委员11人以上,其中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2-3人。评审工作必须公正、严肃、认真,坚持高标准、严要求。

第十九条  评审委员会根据被推荐工程申报材料和专门复查组的情况汇报,通过审查、观看工程录像、质询、讨论、评议,最终以无记名投票方式确定获奖工程预选名单。

第二十条  评审委员会确定的获奖工程预选名单,在淄博市建筑管理信息网公示一周后,报市建管处批准。


第七章 工程表彰


第二十一条  获奖工程由市建筑管理处和市建筑业协会联合发文通报表彰。荣获“柳泉杯”奖的工程承建单位、主要参建单位颁发奖杯和荣誉证书。荣获“柳泉杯”奖的监理单位颁发荣誉证书;

有关部门和获奖企业可根据实际情况,对获奖企业和有关人员给予精神或物质奖励。

第二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伪造“柳泉杯”奖奖杯和证书。如有违者,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八章 纪 律


第二十三条  申报“柳泉杯”奖的单位要实事求是,不得弄虚作假,不得请客送礼。对违反者,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直至撤销申报资格和获奖资格。

第二十四条  工程复查人员和评审委员会委员要秉公办事、廉洁自律,不得收受企业和有关人员的礼品、礼金。对违反纪律者,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或通报,直至撤销工程复查或评审委员会委员资格。


第九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对已经获得“柳泉杯”奖称号的工程,若发现工程质量存在问题或隐患,市建管处、市建筑业协会要组织专家对工程进行鉴定,并有权做出撤销该工程“柳泉杯”奖称号的决定。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淄博市建筑业协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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