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AA级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工地安全文明标准化诚信评价(试行)办法
各地级以上市建筑安全协会、建筑业协会(联合会)、省直有关单位: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省建设工程安全管理工作,提高工程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的管理水平,促进工程建设现场管理制度化、规范化、标准化建设,结合我省工程建设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工地安全文明标准化诚信评价(以下简称安全诚信评价)是在政府主管部门指导下,由省建筑安全协会对建筑行业自愿申报的建设工程施工工地安全文明标准化实施的一项行业诚信评价。
第三条 安全诚信评价的依据:
(一)住房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工程项目施工工地安全生产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
(二)《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99);
(三)建筑业企业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中有关安全生产的约定条款;
第四条 安全诚信评价分为 AAA、AA、A、B、C五级。评价为AAA、AA、A级的,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在建设工程项目施工中,没有发生因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或强制性标准而受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行政处罚的;
(二)没有发生《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第493号令)中规定的一般及其以上安全事故的;
(三)已实施平安卡管理系统的在建工程项目;
(四)按照《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工地安全文明标准化诚信评价评评分表》评价的总分达到75分以上(含75分)的其中75分~79为A级,80分~89分为AA级,90分及以上为AAA级。
因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工地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或强制性标准,使企业受到降低资质等级或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的行政处罚,或者按照《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工地安全文明标准化诚信评价评分表》评价的总分达不到75分的,应当评为B级。
因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工地发生过安全生产事故使企业受到吊销资质证书行政处罚的,应当评为C级。
第五条 地方建筑企业向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工地所在地的建筑安全协会,建筑业协会(联合会)、省直有关单位申请安全诚信评价。
市(县、区)建筑安全协会,建筑业协会(联合会)、省直有关单位可作A级安全诚信评价并发布评价结果。
省建筑安全协会作AA级安全诚信评价并发布评价结果。
B、C级安全诚信评价及评价结果的发布,由与作出该行政处罚的政府主管部门相应的行业协会负责。
第六条 AA级安全诚信评价程序如下:
(一)建筑业企业提出申请,各建筑安全协会、建筑业协会(联合会)、省直有关单位统一组织推荐,推荐时应当已被评为A级,或已被评为省安全生产文明施工优良样板工地的,推荐的项目应有当地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的审查意见。
(二)省建筑安全协会组织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查,通过专家检查,对申请AA级安全诚信评价的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工地进行初评,并在“广东建设信息网” http://www.gdcic.net上公示,公示期为10个工作日公示期满后,提交省建设厅AA级安全诚信评价工作组审定。
(三)省建筑安全协会对通过AA级安全诚信评价的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工地,授予“AA级安全文明标准化诚信规定”称号,并予以公布。
(四)达到AAA级安全诚信工地,由省建筑安全协会推荐中国建筑业协会参加“AAA级安全文明标准化诚信工地”。
第七条 申请AA级安全诚信评价的建筑业企业,应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取得资质证书和相关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AA级安全诚信评价的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工地,其主体工程形象进度应达到50%以上,并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公共建筑工程和住宅建筑面积在10000平方米以上;
(二)工业、交通、水利工程中的大中型项目;
(三)市政、园林工程造价在1000万元以上。
第八条 申请AA级安全诚信评价的建筑业企业,应当提供以下资料:
(一)AA级安全诚信评价的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工地安全文明标准化诚信评价申请表一式两份(含电子文档)单独装订,分别用A4纸尺寸装订成册(首页为材料目录);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项目经理证书和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总监理工程师证的复印件;
(三)项目立项批文、中标通知书、施工合同、监理合同、施工许可证、的复印件;
(四)施工工地的安全文明标准化诚信建设情况介绍,包括主要业绩、做法、经验及其证明文件材料,以及荣获市文明工地、安全标准化工地等文件复印件(字数不少于2000字左右、含电子文档);
(五)反应施工工地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情况的DVD光盘(不少于5分钟)。
第九条 申报企业提供的资料应真实有效,如发现弄虚作假,该企业2年内不得申报施工工地安全诚信评价,并在广东省建设信息网上公布其行为。
第十条 AA级安全诚信评价每年组织一次。省建筑安全协会每年4月30前受理AA级安全诚信评价申请,评价期为该工程项目施工工地自开工之日起至上年12月31日止。
第十一条 对于取得安全文明标准化诚信工地的如果发现不符合AA级安全诚信评价标准要求的,经组织核查确认后,省建筑安全协会将撤销其称号,并在广东建设信息网上公布有关情况。
第十二条 开展安全诚信评价的各地级以上市建筑安全协会、建筑业协会(联合会),可依据本办法,结合各自实际情况制定实施办法。
第十三条 从事安全诚信评价工作的专业人员,应秉公办事,廉洁自律。对于有影响安全诚信评价公平、公正行为的人员,有关协会和单位应当事其情节轻重和造成的后果,予以行政处分或取消其参加安全诚信评价资格等处理。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省建筑安全协会负责解释。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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