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优质工程评选暂行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贯彻执行“质量兴业”的方针,鼓励我市建筑企业加强管理,增强质量意识,提高工程质量,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优质工程奖是我市工程建设市级质量奖。市优质工程奖分优质样板工程奖和金牛奖。 金牛奖是深圳市工程建设质量最高荣誉奖,在市优质样板工程中优选出具有相当规模的、技术含量高、能代表当今工程质量水平的标志性建设工程,房建、装饰和市政工程各设置一枚。
第三条深圳市优质工程评选工作遵循“政府组织、协会协办、专家评审、社会监督”的原则,组成市优质工程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评审工作由评委会负责具体实施。
第四条市优质工程奖每年评选一次。每年3~5月份评选上年度的市优质工程。
第二章评审机构与职责
第五条市优质工程评选前,组成评委会。评委会是市优质工程评选的审定机构,评委会由主任、副主任、若干评委组成。市建设局主要领导任评委会主任,市建设局分管领导、技术负责人和市有关行业协会负责人分别任副主任,评委由政府工作人员、市质监机构负责人和各专业德高望重专家担任。 评委会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办公室由市建设局主管业务处和行业协会人员组成。
第六条评委会的职责 制定每年度评审方案;聘请评审人员;组织实施评审工作;以及审定优质工程的名单。
第七条评委会下设房建工程、装饰工程和市政工程三个评审专业组。各评审专业组必须配齐专业技术人员,其职责为:执行评委会制定的方案;审查工程竣工验收资料;到工程现场进行观感评分和进行实测实量工作,提出市优质工程的候选名单。
第三章评审范围及申报要求
第八条评审范围
1、在我市范围以及市属企业在外地完成的工程项目,其中金牛奖只限于本市范围内的工程;
2、上年度核验,申报时已取得竣工验收证书的工程项目;
3、核验后至今,没有发生质量缺陷的工程项目。
第九条项目规模
1、房建工程 建筑面积在10000平方米以上或投资在1000万元以上的单位或单项工程;50000平方米以上设施配套的群体建筑工程;1000座位以上的影剧院或礼堂;3000座位以上的体育馆;20000座位以上的体育场。
2、装饰工程 投资在1000万元以上的房屋室内外、公共设施的高级装饰工程。
3、市政工程 投资在2000万元以上的桥梁、城市道路和隧道等工程。
4、对社会发展有影响的其他工程。
第十条申报条件
1、申报项目应是按基建程序,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组织建设的工程。
2、房建工程 核验时分部工程优良率不低于80%(基础、主体、装饰工程均必须优良);观感评定得分应在88分以上。
3、装饰工程 观感评定得分应在88分以上。
4、市政工程 质量保证资料得分、外观评分均应不低于88分。
第十一条申报材料
⑴《深圳市优质样板工程申报表》;
⑵工程质量监督站颁发的工程质量等级核验证书的复印件;
⑶单位工程竣工验收证书复印件;
⑷单位工程综合评定表;
⑸有关反映工程质量的照片八张。
第四章评审程序
第十二条评审程序如下:
⑴办公室上报评审方案给评委会;
⑵办公室下发评审通知给各施工企业;
⑶办公室接受企业申报,并审查申报材料;
⑷评审专业组对项目逐个进行资料和现场检查,听取用户对工程质量的意见,并进行初评;
⑸评委会研究优质工程的候选名单;
⑹登报征询社会各界人士的意见或建议;
⑺评委会组织人员复查;
⑻评委会审定市优质样板工程及金牛奖名单。
第五章奖励
第十三条获市优质工程奖的施工单位,由市建设局通报嘉奖。获优质样板工程奖的施工单位,市建设局授予证书和奖牌;获金牛奖的施工单位,市建设局授予证书和奖杯。对参建单位颁发奖状,并通过新闻媒体予以宣传表彰。
第十四条获金牛奖的工程项目,在工程的适当部位镶嵌永久性的金牛奖标志。
第十五条获金牛奖的施工企业可免交获金牛奖工程项目的相应部分的建筑业管理费。
第十六条施工单位可按照工程总造价的2‰发给奖金(奖金在企业自有资金中支付),奖励在创优工作中做出贡献的有功人员。监理单位可参照此办法给予奖励。
第六章附则
第十七条参加省级或国家级评奖活动,必须是市优项目。外地企业在深获市优项目后,可径向省建委报审。
第十八条本办法由市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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