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优秀建筑装饰工程奖

发布时间:2019-12-10

佛山市优秀建筑装饰工程奖评选办法



第一条为激励企业采用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科学管理、打造精品,推进我市装饰工程质量水平的不断提高,创建质量强市,特设立我市建筑装饰工程荣誉奖“佛山市优秀建筑装饰工程奖”(以下简称为“市装饰奖”)。


第二条 申报“市装饰奖”的建筑装饰工程应当是设计与施工完善结合,符合国家和广东省各项标准和规范要求,设计创意和施工工艺达到先进水平的装饰精品。包括新建、改建、扩建的各类公共建筑装饰工程,与建筑室内外装饰密切相关的室外景观与环境的装饰工程。


第三条“市装饰奖”分公共建筑装饰类、建筑幕墙类及设计类三类,设计类不单独申报,必须与公共建筑装饰类项目一同申报。

第四条创市优秀建筑装饰工程奖活动是建筑企业在建筑活动中自愿参与的行业活动行为。


第五条申报范围:

(一)“市装饰奖(公共建筑装饰类)”的申报范围:

1.承建单位申报的各类建筑装饰工程,施工合同金额或工程结算不低于人民币500万元(不含设备购置和安装费用),且为承建申报单位自行施工,工程施工质量达到优良。

2.古建筑、保护性建筑、修复性建筑、民族性建筑、纪念性建筑等,装饰工程建筑面积不低于1500平方米,且应为整体装饰装修。

(二)“市装饰奖(建筑幕墙类)”的申报范围:

承建单位申报的建筑幕墙工程面积不低于4000平米或工程结算不低于人民币500万元(不含设备购置和安装费用),且为承建申报单位自行施工,工程施工质量达到优良。

(三)“市装饰奖(公共建筑装饰设计类)”的申报范围:

参加评选的设计项目必须是申报本年度佛山市优秀建筑装饰工程奖的评选工程。


第六条在我市确属优秀,施工达到国内先进水平,设计有相当独特的创意,具有较高科技含量,但工程面积或造价达不到上述要求的(不低于70%)建筑装饰工程,向佛山市建筑业协会申请,经批准后可申报。

第七条申报“市装饰奖”的建筑装饰工程应符合工程竣工验收时施行的国家和建设部、省建设厅颁布的有关标准、规范要求,设计合理,质量控制资料完整,使用功能完善,观感质量评价好。所申报的建筑装饰工程必须在前一年度至上一年度12月31日前通过竣工验收,且已通过消防验收和室内环境检测,无工程施工质量问题和事故隐患。验收时有整改内容的工程应完成整改并已通过再次验收。

第八条申报“市装饰奖”的建筑装饰工程所使用的各种材料应符合国家相关规定,并符合国家室内外环境控制指标。

第九条工程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列入评选范围:

(一)违反基本建设程序或出现违反建筑市场管理行为的工程;

(二)有质量隐患或技术资料不符合国家验收标准的工程;

(三)竣工后无法进行现场检查的工程;

(四)发生过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工程;

(五)保密性工程;

(六)上年度已申报但未通过评选的工程。

第十条“市装饰奖”每年评选一次,协会技术部为评优活动的常设机构,负责评审活动的组织、接受申报、获奖名单公布等工作。

第十一条申报“市装饰奖”的时间为每年的2月,评选时间为3月。

第十二条各施工企业应在开工前认真制定工程创优目标计划,并应在工程开工十五天内将创优目标计划书送协会技术部备案。创优目标计划书应包括:工程概况、质量目标、进度计划及现场质量安全管理架构等。没有报送创优目标计划书的工程项目不能参评。

第十三条申报佛山市优秀建筑装饰工程奖应按下列规定提交资料:

(一)市装饰奖(公共建筑装饰类):

1.申报资料总目录;

2.《佛山市优秀建筑装饰工程奖申报表》一份;

3.施工单位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建筑装饰工程施工合同书(主要合同部分),工程施工的结算书复印件各一份(加盖申报单位公章);

4.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消防验收合格和室内环境质量验收合格等证明文件复印件一份(加盖申报单位公章);

5.工程质量控制资料;

6.工程主要部位的竣工平面图,以及相应的深化设计修改证明文件(图纸应为标准2号图纸,折叠成A4幅面大小单独成册;封页标注申报工程名称,申报单位名称);

7.主体建筑的外观、建筑装饰工程总体概况及各主要部位的彩色照片10-20张(照片要求7英寸规格,配简短说明,用相册活页保护,单独成册;彩色照片另按500dpi进行扫描成图片数据jpg格式,刻入5寸光盘,用相应大小的方型标准封套保护;用计算机修改过的图片无效);

(二)市装饰奖(建筑幕墙类):

上述一、1-7资料,以及:建筑幕墙工程所使用的材料的合格证明、隐蔽工程的性能检测记录、幕墙计算书、幕墙工程节点图等内业资料复印件一并报送,建筑幕墙内业资料单独成册。

(三)市装饰奖(公共建筑装饰设计类):

1.申报资料总目录;

2.《佛山市优秀建筑装饰工程奖(公共建筑装饰设计类)申报表》;

3.设计单位营业执照、资质等级证书复印件(加盖申报单位公章),工程设计合同复印件;

4.主设计师的资质证书和身份证复印件;

5.工程竣工验收和消防验收及室内环境验收的证明文件复印件(加盖申报单位公章);

6.主体建筑的外部、建筑装饰工程主体及各主要部位的彩色照片(照片要求7英寸规格,配简短说明,用相册活页保护,单独成册;彩色照片另按500dpi进行扫描成图片数据jpg格式,刻入5寸光盘,用相应大小的方型标准封套保护;用计算机修改过的图片无效);

7.建筑总图;工程主要部位的竣工图,包括平、立、剖面图;水、电、暖、通、空调等设备专业的系统图及设计说明;设计总说明(图纸应为标准2号图纸,折叠成A4幅面大小单独成册;封页标注申报工程名称,申报单位名称);

8.方案效果图(A4幅面规格打印)。

(四)申报资料必须准确、真实;提供的文件、证明和印章等必须清晰,容易辩认。

第十四条市装饰奖的评审工作由市建筑业协会召集的评审委员会负责,评委会成员从市建筑业协会建筑施工质量管理专家库中抽取。评委应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较丰富的工程质量管理经验,能胜任评审工作。

第十五条评审委员会先对申报资料进行审查,对工程资料完整的工程给予评分,工程资料不完整的工程终止评审程序。

第十六条对工程资料完整的工程进行现场实物质量核查,同时了解业主和用户对工程质量的意见,并进行评分。

第十七条评审委员会进行实物观感质量核查时,工程观感抽查点质量状况达到好的比例应在85%以上。评审委员会以观感评审为主,结合业主和用户对工程质量的意见、工程类型、工程规模、施工工艺、科技含量和工程资料质量,进行评审。

第十八条评委会将评审情况报送佛山市建筑业协会,检查未达到市装饰奖标准的工程,评委会归纳存在的主要问题,交佛山市建筑业协会通知申报单位。

第十九条“佛山市优秀建筑装饰工程奖”每年4月发布一次,发布前将经评审达到“佛山市优秀建筑装饰工程奖”标准的项目在佛山市建筑业协会网上公示一周,公示期内不存在质量问题投诉的工程报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备案后按第二十条规定发布。

第二十条符合“佛山市优秀建筑装饰工程奖”评审标准的工程授予“佛山市优秀建筑装饰工程奖”荣誉称号,其中符合“广东省优秀建筑装饰工程奖”评选范围的项目推荐参加“广东省优秀建筑装饰工程奖”评审。

第二十一条由佛山市建筑业协会向获得“佛山市优秀建筑装饰工程奖”的承建、监理等单位及负责该项目的注册建造师、注册监理工程师授予获奖证书和个人荣誉证书,并对获奖的单位、注册建造师、注册监理工程师予以公布并通报表彰。

第二十二条参与市装饰奖评审的专家和工作人员必须秉公办事、行为规范、保守秘密、廉洁自律。违者,将视情节轻重予以批评教育,直至取消参与评审的资格,并将违纪行为通知其单位。

第二十三条佛山市建筑业协会秘书处受理对市装饰奖评委的投诉,评委在评审工作中有不公正、不公平行为的,取消评委资格,且不得作为以后所有评审工作的评委人选。

第二十四条对已经获得“佛山市优秀建筑装饰工程奖”称号的工程,若在保修期内出现工程质量投诉的,佛山市建筑业协会应组织专家对工程进行鉴定,并有权对工程质量问题严重的工程,作出取消该工程“佛山市优秀建筑装饰工程奖”称号的决定。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由佛山市建筑业协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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