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远市房屋市政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示范工地评选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引导和激励建筑施工、工程监理企业加强安全生产工作,不断提高我市房屋市政工程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水平,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改建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在建工程。
第三条清远市房屋市政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示范工地(以下简称市示范工地)评选活动,接受清远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业务指导,由清远市建筑业协会(以下简称市建筑业协会)负责组织实施。
第四条市示范工地的评选实行自愿申报。申报单位施工、监理企业应为市建筑业协会会员。
第五条市示范工地的评选以国家和省颁布的有关法律、法规、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条文为评选标准,坚持实事求是以及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二章 评选范围和条件
第六条申报市示范工地的工程项目应符合国家基本建设程序,工程建设各方主体行为规范。
第七条 申报市示范工地的工程项目取得施工许可证后可申报,如工程进度完成主体结构70%以上的不予受理。
第八条申报工程项目的规模应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一)房屋建筑工程单体建筑面积在5000㎡以上(含本数,以下同);
(二)小区建筑面积在20000㎡以上;
(三)房屋建筑工程造价在1000万元以上;
(四)市政基础设施(含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工程造价在2000万元以上。
第九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工程项目不予申报:
(一)发生一般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
(二)本年度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或两起及以上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的企业所承建的工程项目;
(三)采用国家、省明令禁止使用的施工机具、材料和施工工艺的;
(四)本年度因存在违法违规行为,被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作出行政处罚的;
(五)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未执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建质[2009]87号)和《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的实施细则》(粤建质[2011]13号)的;
(六)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管理不符合《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6号)的;
(七)未执行《广东省建设厅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管理办法》(粤建管字[2007]39号)的;
(八)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及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未持有效资格证书上岗的;
(九)未实施建筑工人平安卡管理制度或用工单位未对建筑工人进行安全培训的;
(十)未按《广东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定实施细则》开展建筑施工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定工作的;
(十一)未按规定落实《清远市建筑工地环境整治实施细则》的;
(十二)发生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群体性事件的;
(十三)申报施工、监理企业未在清远市建立企业诚信档案或信用等级为D级。
第三章 申报程序
第十条市示范工地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申报,填写《清远市房屋市政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示范工地申报表》,每个工程项目可同时申报监理单位及两个参建单位,每个参建单位合同工程量应不少于工程总造价的20%。
第十一条申报市示范工地,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清远市房屋市政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示范工地申报表》;
(二)“广东省建筑施工安全标准化评定信息系统”的项目登记管理栏有效证明;
(三)施工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建造师证、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B、C)、监理企业总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复印件;
(四)项目立项批文、施工、监理中标通知书、施工许可证,建设工程质量报监证、工程建设安全受监证复印件;
(五)施工合同、监理合同复印件;
(六)建筑工人平安卡或用工单位建筑工人安全培训有效证明材料复印件;
(七)用工劳动合同(仅提供签订合同有效部分)复印件;
(八)建筑施工人员工伤保险或意外伤害保险材料(提供有效保险单和该工程施工的被保险人员名单)复印件;
(九)有参建单位申报的,参建单位应提供分包合同及施工安全协议复印件及相应的施工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建造师证、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B、C)复印件;
(十)施工方案复印件:施工组织设计方案、文明施工专项措施、施工安全各项技术方案(外脚手架、井架或人货梯、塔吊、模板、基坑支护、用电等);
(十一)反映工程项目开展市示范工地创建活动的基本情况(包括主要业绩、做法、经验)等的文字材料,现场彩色照片各1-2张。
第四章 评选程序
第十二条评选工作由市建筑业协会组织专家进行综合评选,评选专家组3-5人组成,设组长1名。专家组成员从市建筑业协会评优专家库中随机选取。
第十三条评选依据
(一)《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二)《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三)《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99);
(四)《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
(五)《清远市建筑工地环境整治实施细则》;
(六)有关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范标准。
第十四条每个项目现场应接受初评与复评两个阶段的评审。初评时项目形象进度应达到主体工程量的30%且不超过50%,复评时工程项目应仍处于施工阶段。对于因工期原因无法满足评选时间要求的个别项目可提前复评,由承包单位申请报市建筑业协会另行安排评选。
第十五条评选专家组依据评选标准,结合现场管理和相关资料情况,对申报工程项目按《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进行评分,工程项目评选结束时并召开讲评会,肯定成绩,提出存在问题,不当场公布评选结果。
第十六条参建单位、监理单位未按规定履行安全管理、监理职责的,取消其获奖资格。
第十七条市示范工地评选完毕后,市建筑业协会综合专家组的评选意见和结果,征求申报工程项目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安全监督机构意见。
第十八条 市建筑业协会组织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择优拟定市示范工地并在清远市建筑业协会网站公示,公示期7天,公示无异议的在清远市建筑业协会网站向社会公布并抄报清远市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第五章 表彰奖励
第十九条已通过评审的工程项目在完工后,提供《建筑施工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定结果告知书》(合格及以上等级),市建筑业协会向获奖的承建、参建、监理单位授予市示范工地奖牌和证书,对工程项目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授予荣誉证书。获奖的承建、参建、监理单位可凭证书到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诚信档案加分。
第二十条工程项目未完工的,如后续施工中,出现有第九条所列情况之一的,取消评审资格。
第六章 评选纪律
第二十一条申报单位要实事求是,不得弄虚作假,不得在工作时间内停工待评,不得宴请和送礼。对违反者,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直至撤消其申报参评资格。
第二十二条评选专家和评选工作人员应秉公办事,廉洁自律,自觉接受申报单位和社会公众的监督,在评选结果公布前不得外传递有关评选信息。对违反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直至撤消其参加评选工作资格。
第二十三条获市示范工地奖的工程项目,如发现评选结束后工地的管理变差或者安监机构在安全评价中达不到优良的,经核查后,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批准,撤销其获奖工地称号,收回获奖证书和奖牌,并报请清远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扣减诚信档案分值。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由清远市建设业协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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