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建筑工程装饰奖

发布时间:2020-01-02

吉林省建筑工程装饰奖评选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动我国建筑装饰行业整体水平的不断提高,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营造良好的人居公共环境,引导行业发展,设立吉林省建筑装饰行业最高荣誉奖“吉林省建筑工程装饰奖”(以下简称“装饰奖” )。“装饰奖”每年评选一次,由吉林省建筑装饰业协会主办。

第二条 申报“装饰奖”的建筑装饰工程应当是设计与施工完美结合,符合国家及工程所在地的各项标准和规范要求,备案手续完善,设计创意和施工工艺达到先进水平的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的装饰精品。包括新建、改建、扩建的各类公共建筑装饰和建筑幕墙工程,与建筑室内外装饰密切相关的室外景观与环境改造工程。

第三条 “装饰奖”包括公共建筑装饰类、公共建筑装饰设计类、建筑幕墙类,为控制获奖工程的质量与数量,本着优中选优的原则,“装饰奖”(公共建筑装饰类)采用严格按地区名额分配的方式申报,但申报名额不是最终获奖工程数目。


第二章 申报范围


第四条 “装饰奖”的申报范围:

1、申报的公共建筑装饰工程及建筑幕墙工程,施工合同金额或工程结算金额不低于人民币200万元(不含设备购置和安装费用)或建筑幕墙类工程面积不低于1500平方米,且为申报单位自行施工,工程质量、环保要求达到优良。

2、申报公共建筑装饰设计类“装饰奖”的单位,单独填写申报表,报送相应的申报资料。无承建奖申报的工程不得单独申报设计奖。

第五条 申报的建筑装饰工程必须通过竣工验收一年以上,且已通过消防验收和环保检测并达到节能要求,无工程施工质量问题和事故隐患。验收时有整改内容的工程应完成整改后并达到标准。

第六条 申报的建筑装饰工程所使用的各种材料应符合国家相关规定,并符合国家室内外环境控制指标。申报工程应根据国家标准进行室内环境污染检测。

第七条 申报单位应具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相应工程施工、设计的资质证书,且与有关单位签订有效的建筑装饰施工合同。申报单位应通过质量体系认证,并有相应的部门和人员落实认证措施。

第八条 下列建筑装饰工程不列入申报范围:

1、竣工后无法进行现场检查的工程。

2、近三年已申报过“装饰奖”而未评上的工程。

3、近两年出现过重大质量安全责任事故的单位施工的工程。

4、近两年出现过拖欠分包单位工程款和工人劳务费的工程项目。


第三章 申报程序和申报资料


第九条 “装饰奖”的申报程序:

1、符合“装饰奖”申报范围和条件的工程,由建筑装饰工程项目的施工、设计单位统一向工程所在地的建筑装饰协会(分会)领取申报表(或从网上下载),并向其申报。

2、各(州)市建筑装饰协会(分会)负责受理“装饰奖”的申报,并对申报材料进行认真初评,优中选优,出具正式推荐文件,并将所有的申报表报送吉林省建筑装饰业协会。

第十条 “装饰奖”的申报资料和要求:

1、《吉林省建筑工程装饰奖申报表》二份,分为公共建筑装饰类、公共建筑装饰设计类、建筑幕墙类,由申报单位根据附件样表及填表说明,用计算机A4幅面双面打印填写,单独成册,申报表中需粘贴一张二寸工程项目经理或设计师的彩色照片,申报表请勿装裱。

2、申报单位的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工程施工合同书(只上传合同的主要部分,如首页合同签署方、合同承建范围、开、竣工时间、工程造价。

2、申报单位通过质量体系认证证书。

3、工程开工许可证,工程竣工验收合格证明、消防验收合格证明、室内环境污染检测合格证明,幕墙三性试验报告、结构胶相溶性试验报告、石材放射性试验报告、锚固栓拉拔试验报告和幕墙计算书(建筑幕墙)。

4、工程主要部位的竣工平面图,立面图和节点图及深化设计和修改证明文件。

5、工程相片。主体建筑的外观、建筑装饰工程总体概况及各主要部位的彩色胶片照片或数码相片10张。彩色照片请按300dpi进行扫描成图片数据JPG格式。每张照片的文件名请用工程部位名称命名(如大堂等)。

6、工程项目经理的资质证书(包括建造师和项目经理)和设计师的职称证书、身份证。

7、以上材料须提供电子版材料,各种证件均为复印件。

第十一条 所有申报资料概不退还,请各申报单位将原件自行留底,以备工程复查时查验。


第四章 评 审


第十二条 评审为评选工作的重要环节。为保证申报工程的质量水平,评审包括初评、推荐、资料审查、工程复查和专家评审等五个阶段。

第十三条 初评、推荐两个阶段由各市(州)建筑装饰协会(分会)进行,并对推荐工程的所有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四条 为确保申报工程的质量,吉林省建筑装饰业协会组织对所有申报资料进行资料审查,对资料审查合格的工程进行复查。工程所在地的建筑装饰协会和有关单位应配合工程复查工作。工程复查对公司营业执照、资质证书、项目经理身份证、项目经理资质证书、设计师职称证书和身份证、施工合同、结算书、施工日志、竣工图纸、隐蔽工程及各阶段和竣工验收文件、消防验收文件、室内环境污染检测报告、主要材料的检测报告(建筑幕墙类尚需报幕墙计算书和各种试验报告)等原件的合规性进行查验,对工程现场进行检查,并听取业主或使用单位对装饰装修工程的使用意见。

第十五条 工程复查结束后,由吉林省建筑装饰协会组织进行专家评审。评审专家根据资料审查和工程复查的情况进行综合审评,确定获奖的工程项目和获奖单位,报吉林省建筑装饰业协会审批并公告。


第五章 奖 励


第十六条 吉林省建筑装饰业协会组织召开颁奖大会,向荣获“装饰奖”的公共建筑装饰类承建和参建单位、建筑幕墙类承建单位、公共建筑装饰设计类设计单位授予“吉林省建筑工程装饰奖”奖杯、奖牌和证书,并通报表彰,并从中推荐全国建筑工程装饰奖。

第十七条 吉林省建筑装饰业协会组织编辑制作,在《吉林建筑业》发表建筑工程装饰奖获奖工程作品集,并向获奖单位免费赠送。

第十八条 吉林省建筑装饰业协会组织对荣获“装饰奖” 的工程项目进行经验交流和现场观摩学习。


第六章 纪 律


第十九条 申报单位应坚持实事求是,不得弄虚作假。对违反者,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撤销申报资格、通报批评、直至取消获奖资格等处罚。

第二十条 参加“装饰奖”评选的工作人员和评审专家要秉公办事,廉洁自律,各地建筑装饰协会应严格执行吉林省建筑装饰业协会有关评选工作的纪律规定,对违反者,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直至撤销相应的资格。

第二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仿制和伪造“装饰奖”奖杯、奖牌和证书。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各(州)市建筑装饰协会可根据本办法制定符合本地区实际情况的实施细则,报吉林省建筑装饰业协会备案。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吉林省建筑装饰业协会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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