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建筑安全文明施工样板工地

发布时间:2020-01-02

建筑安全文明施工样板工地评选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鼓励建筑施工企业争创安全文明施工样板工地,积极推动安全质量标准化,推进全省建筑安全管理总体水平的提升,根据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建设厅成立贵州省建筑安全文明施工样板工地评选委员会,负责全省评选工作。评选委员会主任委员由省建设厅分管厅领导担任,副主任委员由省建设厅施工处处长和省建筑安全监督检查总站站长以及省建筑业协会负责人担任,成员由省(地、州、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省(地、州、市)安全监督机构及部分大中型建筑企业安全方面专家组成。

评选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负责评选活动中的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省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检查总站。

第三条  省建筑安全文明施工样板工地为贵州省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工程及其他有影响工程等安全文明施工最高荣誉奖。

第四条  评选遵循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每年评选一次。


第二章         申报和推荐


第五条  我省行政区域内符合下列条件的在建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工程及其他有影响工程等均可申报省建筑安全文明施工样板工地:

(一)单体工程建筑面积5000m2以上或工程造价500万元以上;且在复查评选时,申报工程的形象进度在主体结构施工阶段。

(二)申报工程自开工以来,未发生四级或四级以上重大安全质量安全生产事故,且申报企业本年度未发生过四级或四级以上重大安全质量安全生产事故。

(三)申报工程的各方责任主体没有违反基本建设程序,没有违反《建筑法》、《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和《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行为。

(四)申报工程配备的项目安全管理机构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符合要求;特种作业人员均持证上岗;施工现场没有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严重危及施工安全的工艺、设备、材料;安全防护、场容卫生、消防和环境保护管理符合规定要求。

(五)申报工程的承建单位没有受到过有关主管部门通报批评或处罚,且没有拖欠工人工资行为。

第六条  省建筑安全文明施工样板工地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向工程所在的市(州、地)建设局申报,市(州、地)建设局初步审查后,向省建筑安全文明施工样板工地评选委员会推荐。省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总站监管的工程,直接将申报材料报送省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总站。

第七条  申报省建筑安全文明施工样板工地应提供下列材料:

(一)申请表一式二份;

(二)工程开工前创安全文明施工样板工地计划书;

(三)申报企业和申报工程在规定时限内无重大安全质量事故的证明;

(四)申报工程的全部安全内业资料,包括《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99)中的安全管理、文明施工、脚手架、基坑支护与模板工程、“三宝”“四口”防护、施工用电、物料提升机与外用电梯、塔吊、起重吊装和施工机具等10个部分;

(五)市(州、地)建设局对施工现场的检查记录(包括检查评分表和检查意见);

(六)施工现场各施工阶段、各施工部位的安全设施落实的相关影像资料(光盘)及施工管理全貌与特色的照片(4至5张)。

第八条  市(州、地)建设局对申报工程采取日常检查、随机抽查和不定期暗查等方式进行审查筛选。检查次数不少于2次(含申报前一个月内的检查),重点检查施工现场的场容卫生、安全防护、消防和环境保护等,按《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99)评分,每次得分均应在80分以上(含80分)的可以推荐。 

第九条  根据工程情况,每年受理两次申报(4月30日、8月31日前),由各市(州、地)建设局统一将本地区推荐工程的申报资料送到评选委员会办公室。

申报资料不完善或逾期送达的,将不予受理。

第十条  申报资料必须真实准确,不得弄虚作假。一经发现,取消评选资格。


第三章  评选和表彰


第十一条  省建筑安全文明施工样板工地评选标准为《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99)。

第十二条  省建筑安全文明施工样板工地的评选,严格依照有关标准和规定,结合有关管理部门的日常管理进行综合评定,并按照优中选优、宁缺勿滥的要求,每年获奖工地一般不超过20个。

第十三条  评选办公室于每年5月份、9月份分两次组织专家对申报工程进行复查,并将复查情况报评选委员会。评选委员会每年底对复查结果进行审查,评审达到80分以上的,在贵州建设信息网上公示,无异议的,评为当年安全文明施工样板工地,并由省建设厅授予“贵州省建筑安全文明施工样板工地”称号和颁发奖牌,向社会公布。

同时对获奖项目的项目经理(建造师)、监理工程师进行表彰。

第十四条  在全国建筑安全大检查中评分为80分以上的工地,直接评为省建筑安全文明施工样板工地。

第十五条  施工单位在申报省建筑安全文明施工样板工地期间及荣获省建筑安全文明施工样板工地称号后,应继续加强管理,确保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对发现有不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的(二)、(三)、(四)、(五)规定情形之一的工地,将被取消评选资格、撤销已取得的荣誉称号。

第十六条  参与省建筑安全文明施工样板工地申报、推荐、评选工作的人员,必须秉公办事,行为规范,廉洁自律。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七条  其他专业工程需申报省建筑安全文明施工样板工地的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省建设厅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07年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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