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最高奖励500万元,个人最高奖励100万元!为扶持建筑业发展,四川这个县拼了

发布时间:2020-08-28 来源:本站

 

明明可以靠颜值 

偏偏要靠实力!

她是一个人口超过百万的县,

她被称为“中国建筑之乡”,

早在1989年,她就已经成为国家第一批“建筑劳务基地县”。

从上世纪八九十年代,这里就开始进行建筑业的劳务输出,一批建筑劳务公司和建筑施工企业迅速成长起来,成为“建筑川军”的重要力量。

 

她就是四川省泸州市泸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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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了解,近年来,泸县建筑业保持了健康稳定发展的良好态势,走在全市前列,全县各类建筑类专业技术人员总数达2万余人,共有建筑类企业500余家。其中不乏江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中七建工集团华贸有限公司金匠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四川住总建设有限公司圣弘建设股份有限公司等名企。

泸县立足现代化城市核心区发展定位,因地制宜、因时而变,制定出台了诱惑力十足的扶持建筑企业政策,助力企业在泸县落地生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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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2019年建筑业发展“1+4”意见的基础上,共出台了3个文件(《泸县建筑产业园建设实施方案》《泸县建筑业高质量发展扶持办法》《关于促进泸县建筑业高质量发展的十条措施》),将扶持办法修改完善,在转型发展、人才培养、金融扶持等方面推出扎实的举措。这是泸县推动建筑业发展的一种鲜明态度、也是一份坚定决心。

 

近期

小编将带你全面了解

这个“中国建筑之乡”的

走心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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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县建筑业高质量发展扶持办法》

鼓励企业达标晋级。

  • 对晋升特级总承包资质的本县建筑业企业,给予500万元奖励;

  • 对每增一项特级总承包资质的建筑业企业,给予200万元奖励。

  • 对晋升一级总承包资质的建筑业企业,给予100万元奖励;

  • 对每增一项一级总承包资质的建筑业企业,给予20万元奖励。

  • 对晋升一级或甲级资质的监理、造价咨询招标代理、勘察、设计等建筑服务企业及部分专业承包资质的企业(不含总承包资质直接申请的专业承包资质),给予20万元奖励。

  • 对晋升二级总承包资质的建筑业企业,给予15万元奖励。

 

引进和培养创新创业人才。

  • 对成功引进施工总承包特级、一级、二级资质企业,甲级资质的监理、造价咨询、招标、代理、勘察、设计并注册落户在我县的相关人员(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人员除外),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10万元奖励。

  • 引进企业按照招引时的资质级别享受泸县资质升级奖励。

 

加大税收财力贡献奖励。

  • 按照企业年度税收贡献,对每年度税收财力贡献前十名的建筑企业实行奖励,第一名奖励60万元,第二名至第四名分别奖励40万元,第五名至第十名分别奖励20万元。

  • 对实际年产值达20亿元、10亿元、5亿元、1亿元,在泸县依法清税并入统的建筑施工企业,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5万元、1万元奖励。

 

支持建筑业企业利用资本市场融资。

  • 对经过股份制改造后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并在泸县完成工商注册登记的企业,给予一次性30万元补助;

  • 对规模以上企业对接资本市场完成规范化公司制改制的企业给予10万元补助;

  • 企业向中国证监会递交首发上市申请材料并获受理成功上市或以直接上市方式向境外交易所递交上市申请材料并获受理成功上市,募投项目在泸县的,给予一次性150万元补助;

  • 支持企业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新三板)挂牌,对成功挂牌企业给予一次性80万元补助。

 

除了资金扶持外,为向全国建筑大县、全省建筑强县迈进,泸县还在硬件方面给予了支持。下一篇小编将详细为大家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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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为文件全文

 

泸县建筑产业园建设领导小组文件

泸建领办发[2019] 2号

 

泸县建筑产业园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

关于印发《泸县建筑业高质量发展扶持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玉蟾街道办事处,各园区管委会,县级有关部门(单位):经泸县建筑产业园建设领导小组同意,现将《泸县建筑业高质量发展扶持办法》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泸县建筑产业园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9年10月11日

 

泸县建筑业高质量发展扶持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发展壮大建筑业,推动全县经济社会快速、健康发展,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动四川省建筑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泸县建筑产业园建设实施方案》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扶持办法。

第二条  工商注册地在我县并为县域产业发展作出贡献的企业和个人,可享受本扶持办法。

 

第二章  建筑产业扶持政策

第三条  鼓励设立、发展建筑业创业投资机构和产业投资基金。对在泸县注册并经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注册资本达1亿元以上的,按照注册资本金0.5‰给予奖励,最高奖励不超过50万元。

第四条  支持建筑业企业利用资本市场融资。

1. 对经过股份制改造后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并在我县完成工商注册登记的企业,给予一次性30万元补助。

2. 对规模以上企业对接资本市场完成规范化公司制改制的企业给予10万元补助。改制为股份制有限公司的企业不再重复此项补助。

3. 企业向中国证监会递交首发上市申请材料并获受理成功上市或以直接上市方式向境外交易所递交上市申请材料获受理成功上市,募投项目在本县的,给子一次性150万元补助。

4. 支持企业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新三板)挂牌,对成功挂牌企业给予一次性80万元补助。

5. 支持企业在天府(四川)联合股权交易中心挂牌。对在特色板块成功挂牌的企业给予一次性6万元补助,天府(四川)联合股权交易中心未收取挂牌费的企业不再给予该项补助。

6. 通过天府(四川)联合股权交易中心转板到新三板或主反,享受差额补助。

第五条  支持符合条件的建筑业企业发行企业债券、公司债券、短期融资券和中期票据等,开展园区内企业联合发行企业债券试点。鼓励建筑业企业加大体制机制创新力度,通过战略收购、兼并重组等方式,进一步转换经营机制,提升产业能级。

第六条 鼓励建筑业企业兼并重组。对实施并购重组的企业,并购后仍注册到我县的,年入库税金在500万元以上且较上年增长20%以上的,给予10万元奖励;较上年增长50%以上的,给予25万元奖励;较上年增长100%以上的,给予50万元奖励。

第七条  加大税收财力贡献奖励。按照企业年度税收贡献,对每年度税收财力贡献前十名的建筑企业实行奖励,第一名奖励60万元,第二名至第四名分别奖励40万元,第五名至第十名分别奖励20万元。

第八条  鼓励企业达标晋级。对晋升特级总承包资质的本县建筑业企业,给予500万元奖励;对每增一项特级总承包资质的建筑业企业,给予200万元奖励。对晋升一级总承包资质的建筑业企业,给予100万元奖励;对每增一项一级总承包资质的建筑业企业,给予20万元奖励。对晋升一级或甲级资质的监理、造价咨询、招标代理、勘察、设计等建筑服务企业及部分专业承包资质的企业(不含总承包资质直接申请的专业承包资质),给予20万元奖励。对晋升二级总承包资质的建筑业企业,给予15万元奖励。

第九条  鼓励企业创先争优。对获得“鲁班奖”“天府杯”以及省级以上示范工程的企业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10万元奖励。

第十条  鼓励企业培育人才。对近三年调入泸县注册的一级建造师,项目完成达3000万元、5000 万元、1亿元以上,且按规定清税的,分别给予3万元、5万元、7万元奖励。

第十一条  重点培育规模企业。对实际年产值达20亿元、10亿元、5亿元、1亿元,在我县依法清税并入统的建筑施工企业,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5万元、1万元奖励。

对新入统建筑施工企业,当年实际产值达到3000万元、5000万元、1亿元、5亿元的企业,并在我县依法清税的,一次性分别补助5万元、10万元、20万元、100万元。

本条款奖励按就高原则,不重复计算。

第十二条  加大统计工作奖励。经综合评定后,对优秀统计人员给予表彰奖励,设置一等奖5名,每人奖励4000元;二等奖10名,每人3000元;三等奖15名,每人2000元;鼓励奖30名,每人1000元。

第十三条  加大招引优质资源奖励。对成功引进施工总承包特级、一级、二级资质企业,甲级资质的监理、造价咨询、招标、代理、勘察、设计并注册落户在我县的相关人员(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人员除外),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10万元奖励。引进企业按照招引时的资质级别享受我县资质升级奖励。

第十四条  加大企业市场占有率。泸县承揽建设项目的企业与我县建筑业企业以联合投标,依法分包等形式达成合作协议的,每完成5000万元合同金额并依法清税的,给予总承包人5万元奖励。

 

第三章  建筑产业园区扶持政策

第十五条  基础设施建设补助。入驻建筑产业园区自建工业项目,容积率超过1.0,每增加0.1给予2万元/亩基础设施建设补助,补助总额最高不超过土地出让摘牌总价款。

第十六条  固投政策。对入驻建筑产业园区的企业,新建固定资产投资达3000万元以上的,按照实际固定资产(厂房、设备)投入的3%给予一次性补助,最高补助不超过1200万元。总投资小于3000万元的成长性企业,按照实际固定资产(厂房、设备)投入的2%给予一次性补助。

第十七条  物流补贴。对入驻建筑产业园区的工业企业,当年上缴税收在1000万元以上的,可按照年物流运输费用总额10%的比例,对企业货物物流运输费用给予补贴,累计补贴不超过5年,每年补贴额度不超过300万元。

第十八条  并购政策。并购园区内的企业或机构,投资达到3000万元以上的,经认定,给予1.5%的一次性补助,最高补助不超过200万元。

第十九条  贷款贴息。对入驻园区的企业或机构在银行业金融机构的首笔贷款用于发展生产产生的利息,按照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50%给予3年贴息补助,每年最高补助不超过50万元。第二十条 对以企业或机构为主体,初次认定为国家级、省级重点实验室或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的,一次性给予100万元、50万元补助;初次认定为国家级、省级技术中心的,一次性给予100万元、30万元补助。

第二十一条  对取得“绿色建材评价标识”的建材生产企业,给予20万元奖励。创建为国家级、省级装配式产业基地分别一次性给予100万元,30万元奖励。第四章附则第二十二条 对固定资产一次性投资10亿元(含)以上或带动性强、附加值高的建筑产业项目,优惠政策“一事一议”。

第二十三条  所有受奖励企业和个人,自受奖励之日起三年内不得转出我县,否则所得奖励全额退还。凡弄虚作假套取政府奖励资金的,一经查实,追回所得奖励,给予不良行为记录,并依法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所有奖励以该企业泸县税收财力贡献为上限,同一项目、同一类型奖励,按照从高原则,不重复奖励。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所称依法清税,是指建筑业企业在我县完清其当年全部应缴税收的纳税行为。本办法所称县级税收财力贡献,不包含因税收检查查补入库的税收形成的税收财力。第二十六条 凡本办法所涉币种均为人民币,均为税前金额。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两年。县政府已有政策与本办法规定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原《泸县建筑业发展扶持办法》(泸县府发[2018] 122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泸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信息公开选项:依申请公开

泸县建筑产业园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9年10月11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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