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磅!住建部明确:即日起资质重组、合并、分立等均实行无纸化办理!

发布时间:2020-09-14 来源:本站

 

微信图片_20200914155301.jpg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关于实行建设工程企业和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证书变更申请无纸化接收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申请无纸化受理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委,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落实国务院“放管服”改革要求,不断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决定自2020年9月1日起,实行建设工程企业和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证书变更申请无纸化接收、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申请无纸化受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无纸化办理事项范围
(一)我部核发的工程勘察、工程设计、建筑业企业、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的变更事项(含工程勘察、工程设计、建筑业企业、工程监理企业发生重组、合并、分立等情况涉及的资质申报事项),均实行无纸化接收。
(二)我部核发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甲级资质证书的变更事项实行无纸化接收;我部审批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甲级资质的升级、延续事项,实行无纸化受理。
二、无纸化办理方式
(一)我部核发的工程勘察、工程设计、建筑业企业、工程监理资质证书变更申请事项,在部门户网站首页一政务服务平台一企业行政审批事项模块,从对应资质及事项的在线办理进入,按照系统要求的无纸化材料上报。
(二)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甲级资质的升级、延续事项及甲级资质证书的变更申请事项,在部门户网站首页一政务服务平台一企业行政审批事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模块,从对应事项的在线办理进入,按照系统要求的无纸化材料上报。
(三)上述事项通过系统报送后,我部行政审批集中受理办公室即进行接收、受理,企业不需向部受理办报送纸质材料。企业可在部门户网站首页一政务服务平台一办事服务一受理发证信息查询一企业用户登录栏目查询上述事项办理及证书制发进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2020年9月1日

微信图片_20200914155305.jpg

微信图片_20200914155307.jpg






延伸阅读


来源: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官网

6月24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下发《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申请实行无纸化受理的通知》。自6月29日起,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申请统一实行无纸化受理。

无纸化受理事项范围:

我部审批的工程勘察、工程设计、建筑业企业、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含涉及公路、铁路、水运、水利、信息产业、民航、海洋、航空航天等领域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的新申请、升级、增项、重新核定事项,均实行无纸化受理。

  • 企业不再报送纸质申请表和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同意上报函。

  • 申报材料报送方式不变,仍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统一实行电子化申报和审批的通知》(建办市函〔2018〕493号)规定执行。

  • 企业可在部门户网站首页-办事大厅-受理发证信息查询-企业用户登录栏目,注册查询受理审查进度,打印受理单


微信图片_20200914155309.png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建设工程企业

资质申请实行无纸化受理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委,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有关中央企业:

为深入落实国务院“放管服”改革要求,不断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决定自2020年6月29日起,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申请统一实行无纸化受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无纸化受理事项范围

我部审批的工程勘察、工程设计、建筑业企业、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含涉及公路、铁路、水运、水利、信息产业、民航、海洋、航空航天等领域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的新申请、升级、增项、重新核定事项,均实行无纸化受理。

二、无纸化受理方式

(一)对实行无纸化受理的事项,企业不再报送纸质申请表和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同意上报函申报材料报送方式不变,仍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统一实行电子化申报和审批的通知》(建办市函〔2018〕493号)规定执行。企业通过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申报软件填报完成后,将包含企业资质申请表的电子数据包交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上传后,我部行政审批集中受理办公室即可进行受理。

(二)我部行政审批集中受理办公室完成资质申请的受理后,企业可在部门户网站首页-办事大厅-受理发证信息查询-企业用户登录栏目,注册查询受理审查进度,打印受理单。

三、有关要求

(一)使用自行开发的电子化申报和审批管理系统的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按照统一数据交换标准,与我部电子化申报和审批系统进行对接。

(二)对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企业,我部将按照《关于印发<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申报弄虚作假行为处理办法>的通知》(建市〔2011〕200号)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

咨询电话:

部行政审批集中受理办公室 010-58933470

部建筑市场监管司 010-58934626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2020年6月23日

 1599113468222158.jpg

免费
试用
登录
注册
服务
热线
微信
咨询
返回
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