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查!企业未经个人同意,将个人证书违规注册,被要求限期整改

发布时间:2021-08-16 来源:本站

来源:厦门市建设局


导读

近日,厦门市建设局发布《责令整改通知书》和《撤销行政许可决定书》详情如下。


精品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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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企业,应当保持资产、主要人员、技术装备等方面满足相应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要求的条件。企业不再符合相应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要求条件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其他有关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向社会公告,整改期限最长不超过3个月;企业整改期间不得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升级、增项,不能承揽新的工程;逾期仍未达到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要求条件的,资质许可机关可以撤回其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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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整改通知书

厦建筑改〔2021〕2号


厦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我局收到群众反映,其个人证书未经本人同意被注册于你司。我局通过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政务系统,对你司建筑业资质情况实施监督检查,经查,发现存在以下问题:

  你司现有电子与智能化专业承包一级1项资质,但在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政务服务系统登记的注册建造师不满足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要求,同时还存在未实名认证、扫描件未上传等问题。

  依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第22号令)第二十八条规定,现责令你司立即对上述问题进行整改,整改期限一个月,书面整改报告及相关资料应于一个月内报送我局。整改期间,你司不得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的升级、增项,不能承揽新的工程。逾期仍未达到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要求条件的,我局将依法撤回你司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

  特此通知。

  联系电话:0592-8123094

厦门市建设局

2021年8月11日

撤销行政许可决定书

厦建行撤〔2021〕11号


红行(厦门)**科技有限公司:

  2021年5月6日,我局在对你司进行建筑业企业资质情况监督检查中发现,你司注册建造师、技术负责人、持职称证书人员等方面不满足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二级资质标准要求。我局于2021年5月10日向你司送达责令整改通知书(厦建筑改〔2021〕1号)并在我局网站上公告,整改期限一个月。整改期满后你司未向我局报送书面整改报告及相关资料,直至2021年7月15日你司仍未对资质系统相关信息进行完善,仍不满足资质标准要求。上述行为违反了《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第22号令)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我局于2021年7月27日向你司送达《撤回行政许可陈述和申辩权利告知书》(厦建行撤告〔2021〕11号),你司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根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第22号令)第二十八条规定,我局决定:撤回你公司已取得的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二级共3项资质许可。

  你司应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二级资质证书正本及全部副本(证书编号:D335099217)到我局审批服务窗口办理相关手续(地址:市行政服务中心三楼C厅6号厦门市建设局窗口;咨询电话:0592-7703875)。

  你司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厦门市人民政府(厦门市湖里区金山西路1号,厦门市司法局行政复议应诉处,电话:0592-3759170、0592-3759169、0592-3759164)或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思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期满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厦门市建设局

2021年8月9日

  (联系人:王怀群 电话:0592-8123094)


  附相关法律法规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第22号令)

  第二十八条 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企业,应当保持资产、主要人员、技术装备等方面满足相应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要求的条件。

  企业不再符合相应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要求条件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其他有关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向社会公告,整改期限最长不超过3个月;企业整改期间不得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升级、增项,不能承揽新的工程;逾期仍未达到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要求条件的,资质许可机关可以撤回其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

  被撤回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企业,可以在资质被撤回后的3个月内,向资质许可机关提出核定低于原等级同类别资质的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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