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住建部
导读
昨日,住建部连发三条《建督罚字》,对3起事故的项目经理进行行政处罚,详情如下。
精品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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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刘某:
2019年8月29日,位于天津市河东区沙柳南路917号的中国能建天津电力工程技术自主创新产业园天津电建生产科研基地项目发生一起起重伤害事故,造成2名施工人员死亡、2人重伤,直接经济损失约为582万元。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规定,我部决定给予你责令停止一级注册建造师执业1年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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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督罚字〔2021〕44号
郭某瑞:
2019年12月13日,位于天津市滨海新区汉沽五纬路与六经路交口的民安里(二期)项目发生一起起重伤害事故,造成1人死亡、2人重伤,直接经济损失约为124.5万元。根据《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政府关于同意滨海新区汉沽民安里(二期)项目“12·13”一般起重伤害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津滨政函〔2020〕62号)认定,该起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你作为该工程项目经理,未实际履行施工项目负责人职责。我部于2021年4月20日向你发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建督罚告字〔2021〕25号),你于2021年5月13日签收,未在规定时间内要求听证申请或提出书面陈述、申辩。
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规定,我部决定给予你责令停止一级注册建造师执业6个月的行政处罚。
如对本决定不服,你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我部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21年8月17日
(此件主动公开)
建督罚字〔2021〕45号
霍某杰:
2020年3月11日,山东平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位于济南市济阳区力高·未来城一期天悦二标段工程项目3号楼施工过程中发生物体打击事故,造成1人死亡,1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约160万元。根据《济南市济阳区人民政府关于对<济南市济阳区山东平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3·11”一般物体打击事故调查报告书>的批复》(济阳政字〔2020〕33号)认定,该事故是一起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你作为该工程项目经理,未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职责,未及时督促、检查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我部于2021年4月20日向你发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建督罚告字〔2021〕20号),你于2021年6月4日签收,未在规定时间内要求听证申请或提出书面陈述、申辩。
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规定,我部决定给予你责令停止一级注册建造师执业6个月的行政处罚。
如对本决定不服,你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我部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21年8月17日
(此件主动公开)
建督罚字〔2021〕46号
刘某:
2019年8月29日,位于天津市河东区沙柳南路917号的中国能建天津电力工程技术自主创新产业园天津电建生产科研基地项目发生一起起重伤害事故,造成2名施工人员死亡、2人重伤,直接经济损失约为582万元。根据《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政府关于同意中国能建天津电力工程技术自主创新产业园天津电建生产科研基地项目“8·29”起重伤害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认定,该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你作为该工程项目经理,未认真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导致事故发生。我部于2021年4月20日向你发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建督罚告字〔2021〕23号),你于2021年5月17日签收,未在规定时间内要求听证申请或提出书面陈述、申辩。
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规定,我部决定给予你责令停止一级注册建造师执业1年的行政处罚。
如对本决定不服,你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我部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21年8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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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12月,住建部、应急部联合印发了《关于加强建筑施工安全事故责任企业人员处罚的意见》。意见明确,对未履行安全生产职责、造成生产安全事故特别是较大及以上事故的,将对责任人员:
暂停或撤销其与安全生产相关执业资格、岗位证书,并依法实施职业禁入;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相关勘察、设计、监理等单位有关注册执业人员,责令停止执业直至吊销相关注册证书,不准从事相关建筑活动。
对企业责任人员,按《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事故调查结论进行处罚。
纳入“黑名单”进行惩戒。
此外,意见还要求推行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筑施工企业法定代表人和项目负责人分别代表企业和项目向社会公开承诺,违规造成事故将被处罚。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事故等级认定标准如下:
等级 | 事故等级 | 死亡人数 | 重伤人数 | 直接经济损失 |
1 | 特别重大 | 30以上 | 100以上 | 1亿以上 |
2 | 重大 | 10~29 | 50~99 | 5000万以上~1亿以下 |
3 | 较大 | 3~9 | 10~49 | 1000万以上~5000万以下 |
4 | 一般 | 1~2 | 1~9 | 1000万以下 |
一般事故: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较大事故: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重大事故: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特别重大事故: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工程建设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对注册执业人员违法违规造成事故的,根据情节及后果予以处罚,最严重的将吊销证书,终身不予注册!具体如下:
附:《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工程建设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具体事故处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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