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醒!提供虚假证明材料,12人一建/二建成绩作废,证书收回

发布时间:2021-09-06 来源:本站

来源:福建省人社厅


导读

近日,福建省人社厅发布《关于取消陈某等12名违纪违规考生建筑类执业资格的通知》,详情如下。


正文

警醒!提供虚假证明材料,12人一建/二建成绩作废,证书收回


关于取消陈某等12名违纪违规考生建筑类执业资格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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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设区市人社局、住建局,平潭综合实验区党群工作部、住建局:

经查实,陈某等12名考生在参加建筑类执业资格考试时存在提交虚假证明材料,骗取执业资格证书的行为,基本情况如下:

一、报考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时,陈某(身份证号:350XXXXXXXXXXXX353)提供虚假身份证明、余某俊(身份证号:350XXXXXXXXXXXX237)提供虚假工作业绩,均以不正当手段骗取相应资格证书。

二、报考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时,黄某(身份证号:350XXXXXXXXXXXX013)、吴某霄(身份证号:350XXXXXXXXXXXX623)、何某珍(身份证号:350XXXXXXXXXXXX528)、赖某红(身份证号:350XXXXXXXXXXXX327)、施某珍(身份证号:350XXXXXXXXXXXX043)等5人提供虚假学历,郑某飞(身份证号:350XXXXXXXXXXXX512)、李某杰(身份证号:350XXXXXXXXXXXX034)、王某涛(身份证号:421XXXXXXXXXXXX219)、程某灿(身份证号:350XXXXXXXXXXXX118)、王某鹏(身份证号:350XXXXXXXXXXXX052)等5人提供虚假身份信息,上述10人均以不正当手段骗取相应资格证书。

根据《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2号)第七条及第九条规定,经研究决定:取消陈某当次全部科目考试成绩,取消其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收回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并宣布证书无效;2年内不得参加各类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3年内不得参加该项资格考试。根据《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人社部令第31号)第七条和第十条规定,经研究决定:取消余某俊、黄俊、吴某霄、何某珍、赖某红、施某珍、郑某飞、李某杰、王某涛、程某灿、王某鹏等11人相应执业资格,宣布证书或者成绩证明无效,收回执业资格证书;将其违纪违规行为记入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诚信档案库,记录期限五年。

希望各有关单位和人员要引以为戒、诚实守信,以敬畏法规、对己负责的态度,如实提供申报材料;有关主管部门要严厉查处伪造作假行为,防止类似问题的发生。

附件:陈某等12名考生违纪违规情况汇总表

警醒!提供虚假证明材料,12人一建/二建成绩作废,证书收回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1年8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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