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住建部
导读
昨日,住建部连发五则《建督撤字》通报,其中三人“挂证”,详情如下。
正文
建督撤字〔2021〕50号
张*芝:
经调查核实,你在三明学院工作期间,违规将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资格证书注册在福建**达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存在以欺骗手段取得注册证书的行为。
我部于2021年7月23日向你发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撤销行政许可意见告知书》(建督撤告字〔2021〕45号),你于2021年8月6日签收,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书面陈述、申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九条以及《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应当撤销你的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注册许可,鉴于你已完成注销手续,不具有可撤销的内容,我部决定对你作出自本决定书印发之日起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项注册的处理决定。请你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到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理相关手续。
如对本决定不服,你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我部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21年9月16日
建督撤字〔2021〕51号
张*芝:
经调查核实,你在三明学院工作期间,违规将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资格证书注册在福建**达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存在以欺骗手段取得注册证书的行为。
我部于2021年7月23日向你发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撤销行政许可意见告知书》(建督撤告字〔2021〕46号),你于2021年8月6日签收,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书面陈述、申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九条以及《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应当撤销你的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注册许可,鉴于你已完成注销手续,不具有可撤销的内容,我部决定对你作出自本决定书印发之日起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项注册的处理决定。请你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到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理相关手续。
如对本决定不服,你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我部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21年9月16日
建督撤字〔2021〕52号
冯*彦:
我部在对安徽**基建工程造价有限公司工程造价咨询乙级晋升甲级企业资质告知承诺制审查工作中,发现青岛**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同时为你缴纳社保的情况。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工程建设领域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挂证”等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工作的补充通知》(建办市函〔2019〕92号)规定,属“挂证”行为。
我部于2021年1月22日向你发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撤销行政许可意见告知书》(建督撤告字〔2021〕20号),并通过中国邮政向你邮寄告知书,你本人未予签收,且预留电话一直无人接听。2021年4月15日,我部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户网站对该告知书进行公告送达,经过60日,至2021年6月14日,视为送达你处。你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书面陈述、申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九条以及《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三条,我部决定撤销你的一级造价工程师注册,且你自撤销注册之日起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项注册。请你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一级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到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理相关手续。
如对本决定不服,你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我部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21年9月16日
建督撤字〔2021〕53号
王*华:
我部在对浙江**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工程造价咨询乙级晋升甲级企业资质告知承诺制审查工作中,发现山西**职业技术学院同时为你缴纳社保的情况。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工程建设领域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挂证”等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工作的补充通知》(建办市函〔2019〕92号)规定,属“挂证”行为。
我部于2021年1月22日向你发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撤销行政许可意见告知书》(建督撤告字〔2021〕19号),并通过中国邮政向你邮寄告知书,你本人未予签收,且预留电话一直无人接听。2021年4月15日,我部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户网站对该告知书进行公告送达,经过60日,至2021年6月14日,视为送达你处。你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书面陈述、申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九条以及《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三条,我部决定撤销你的一级造价工程师注册,且你自撤销注册之日起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项注册。请你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一级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到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理相关手续。
如对本决定不服,你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我部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21年9月16日
建督撤字〔2021〕54号
肖*旭:
经调查核实,你在宜春学院工作期间,违规将一级造价工程师资格证书注册在江西**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工程建设领域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挂证”等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工作的补充通知》(建办市函〔2019〕92号)规定,属“挂证”行为。
我部于2021年6月25日向你发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撤销行政许可意见告知书》(建督撤告字〔2021〕41号),你于2021年7月21日签收,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书面陈述、申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九条以及《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三条,应当撤销你的一级造价工程师注册,鉴于你已完成注销手续,不具有可撤销的内容,我部决定对你作出自决定书印发之日起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项注册的处理决定。请你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一级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到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理相关手续。
如对本决定不服,你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我部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21年9月16日
建督撤字〔2021〕55号
李*义:
经调查核实,你在中国**集团胜利石油管理局有限公司电力分公司工作期间,违规将注册电气工程师(供配电)资格证书注册在江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存在以欺骗手段取得注册证书的行为。
我部于2021年7月23日向你发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撤销行政许可意见告知书》(建督撤告字〔2021〕44号),你于2021年8月19日签收,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书面陈述、申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九条以及《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规定,应当撤销你的电气工程师(供配电)注册许可,鉴于你已完成注销手续,不具有可撤销的内容。我部决定对你作出自本决定书印发之日起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项注册的处理决定。
如对本决定不服,你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我部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21年9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