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公司投标,会不会受分公司的影响?

发布时间:2020-01-13 来源:本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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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总公司投标,会不会受分公司的影响?


最近,某家有2个分公司的集团企业在参与投标的过程中,遇到了一件糟心事——自己的下属分公司曾被有关部门处罚过,因此遭到其它投标人投诉,称其不满足招标文件规定的“参加招投标活动前三年内,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规定。那么,分公司有重大违法记录,总公司投标会否因此受限呢?


【答】答案是会受限制。

《民法总则》第七十四条规定:“法人可以依法设立分支机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分支机构应当登记的,依照其规定。分支机构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产生的民事责任由法人承担;也可以先以该分支机构管理的财产承担,不足以承担的,由法人承担”。

《公司法》第十四条中规定:“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可见,分公司自身不具备法人资格,分公司是总公司设立的对外从事总公司部分经营业务的机构。总公司的总体经营是由各分公司和子公司来具体完成的,分公司所作所为视为总公司的行为组成部分。对总公司经营业务的总体评判,必然要包含对分公司经营业务的部分,其中包括对其行政处罚结果等评价因素。




扩展资料:

总公司的作用:

总公司是指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企业总机构。是所属派出机构的首脑机关,拥有对分支机构的生产、销售、财务、人事等方面的控制权。

分公司的主要特征:

1、分公司是由隶属公司依法设立的;

2、分公司没有自己独立的财产,与隶属公司在经济是统一核算,其在经营活动中的负债由隶属公司负责清偿。其实际占有和使用的财产是总公司财产的一部分,列入总公司的资产负债表中。

3、分公司不是公司,它的设立不须依照公司设立程序,只要在履行简单地登记和营业手续后即可成立。

4、分公司不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没有自己的章程,没有董事会等形式的公司经营决策和业务执行机关;

5、分公司没有独立的名称,其名称只要在总公司名称后加上分公司字样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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