又一起围标串标,社保记录“露马脚”,罚款64万元

发布时间:2022-12-09 来源:本站

来源:深圳市宝安区财政局

导读

近年来,围串标在项目采购中时有发生,一般来说围标企业被识破,要么是多家涉案企业价格高度一致,要么是投标文件的机器识别码一致显示为一台计算机生成的,但是近期深圳市的一个案例显示,社保记录也能让围串标行为“露出马脚”,详情如下!

正文


12月5日,深圳市宝安区财政局发布89、90号处理公告,项目涉及宝安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组织的“航城街道清扫保洁及公厕管理服务”项目,深圳**合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和华茂**华容分公司(以下简称华贸公司)共同参与了本项目。

但是调查人员发现,投标供应商之一的华*公司法人和项目经理的社保记录存在问题,本项目于2019年7月1日发布招标公告,而投标文件中确实有这二人的社保记录,但是这笔社保是7月份补交的,而查阅二人以往的社保记录发现,在4月到6月他们的社保都是由竞争对手联合公司缴纳的。

而继续调查发现,华*公司成立于2019年7月5日,也就是招标后的第四天,这两位负责人也是7月11日参保的,换句话说,在招标开始前,参与竞标的双方劳动关系都隶属于联合公司。

宝安区财政局判定涉案两个公司属于《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五项规定的“与其他采购参加人串通投标的”行为的情况,分别处以项目金额的13%和15%的罚款,并且两年内不能参与深圳政府采购。

深圳市宝安区财政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深宝财购〔2022〕90号)

当事人:深圳**茂清洁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龙珠社区龙珠山顶花园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9799633***

法定代表人:欧阳**


深圳**茂清洁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公司”)参加了由宝安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组织的“航城街道清扫保洁及公厕管理服务”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项目编号:BACG2019157493)的政府采购招投标活动。

经查,华*公司在本项目的投标文件中,提交了法定代表人欧阳**与项目经理肖**于2019年4月至6月(投标前三个月)在华*公司华容县分公司缴纳的社保记录,该社保记录是华**公司华容县分公司在2019年7月份为该二人补交。该二人在2019年4月至6月(投标前三个月)由深圳**合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合公司”)为其缴纳社保。联合公司也参与了本项目政府采购活动,并在投标文件中提供了其法定代表人刘**的社保记录,刘**的社保记录显示由联合公司为其缴纳社保。即2019年4月至6月(投标前三个月),上述三人同时段均在联合公司缴纳社保。


另查,本项目于2019年7月1日发布招标公告,华*公司华容分公司成立时间为2019年7月5日,华*公司华容分公司于2019年7月5日向湖南省岳阳市华容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站提出参保缴费申请, 2019年7月11日进行参保登记,并于当日为华*公司法定代表人欧阳**补缴2019年1月至6月社保费用。项目经理肖**由华*公司华容分公司2019年7月5日向湖南省岳阳市华容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站提出参保申请,于2019年7月11日进行参保登记,并于当日为其补缴2019年4月至6月社保费。肖**劳动关系于2019年9月16日变更至第三方企业法人,并由该第三方企业法人为其补缴2019年7月到9月社保费用。

本项目预算采购金额为45,950,715.41元,实际采购金额为42,743,791.32元。

综上,华*公司的上述行为属于《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五项规定的“与其他采购参加人串通投标的”行为。华*公司在本机关办案过程中承认串通投标违法行为,属于《财政部门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指导规范》第十二条第四项规定的可以从轻处罚情形。同时,华*公司在本案串通投标违法行为中起主要作用,属于《深圳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若干规定》第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的应当从重行政处罚情形。以上事实有本项目招标文件、华*公司投标文件、联合公司投标文件、询问笔录、华*公司和联合公司提交的书面材料以及相关部门关于核实情况的复函等证据证明。

本机关已作出《行政处罚告知书》(深宝财购〔2022〕63号),告知华*公司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并依法送达华*公司。华*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听证申请,经听证,华*公司提出“希望能从轻、减轻处罚”的申辩意见,本机关予以采纳。

鉴于华*承认其违法行为,属于积极配合本机关查清案件事实的情形,同时其在本案串通投标违法行为中起主要作用。本机关经综合考虑华*公司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等方面,根据《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五项、《深圳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若干规定》第十三条第一项、《财政部门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指导规范》第十二条第四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依法将华*公司记入供应商诚信档案,并作出如下处罚:

一、罚款人民币641,156.87元(42,743,791.32元×15‰=641,156.87元);

二、二年内禁止参与本市政府采购的资格。

华*公司应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入深圳市非税收入罚款专户(详见附件《宝安区非税收入罚款通知书》)。逾期邀纳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华*公司如对上述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地址:深圳市宝安区创业一路1号宝安区委区政府办公楼802室区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联系电话:0755-29996096),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宝安区财政局

2022年12月2日来源:深圳市宝安区财政局

导读

近年来,围串标在项目采购中时有发生,一般来说围标企业被识破,要么是多家涉案企业价格高度一致,要么是投标文件的机器识别码一致显示为一台计算机生成的,但是近期深圳市的一个案例显示,社保记录也能让围串标行为“露出马脚”,详情如下!

正文


12月5日,深圳市宝安区财政局发布89、90号处理公告,项目涉及宝安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组织的“航城街道清扫保洁及公厕管理服务”项目,深圳**合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和华茂**华容分公司(以下简称华贸公司)共同参与了本项目。

但是调查人员发现,投标供应商之一的华*公司法人和项目经理的社保记录存在问题,本项目于2019年7月1日发布招标公告,而投标文件中确实有这二人的社保记录,但是这笔社保是7月份补交的,而查阅二人以往的社保记录发现,在4月到6月他们的社保都是由竞争对手联合公司缴纳的。

而继续调查发现,华*公司成立于2019年7月5日,也就是招标后的第四天,这两位负责人也是7月11日参保的,换句话说,在招标开始前,参与竞标的双方劳动关系都隶属于联合公司。

宝安区财政局判定涉案两个公司属于《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五项规定的“与其他采购参加人串通投标的”行为的情况,分别处以项目金额的13%和15%的罚款,并且两年内不能参与深圳政府采购。

深圳市宝安区财政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深宝财购〔2022〕90号)

当事人:深圳**茂清洁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龙珠社区龙珠山顶花园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9799633***

法定代表人:欧阳**


深圳**茂清洁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公司”)参加了由宝安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组织的“航城街道清扫保洁及公厕管理服务”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项目编号:BACG2019157493)的政府采购招投标活动。

经查,华*公司在本项目的投标文件中,提交了法定代表人欧阳**与项目经理肖**于2019年4月至6月(投标前三个月)在华*公司华容县分公司缴纳的社保记录,该社保记录是华**公司华容县分公司在2019年7月份为该二人补交。该二人在2019年4月至6月(投标前三个月)由深圳**合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合公司”)为其缴纳社保。联合公司也参与了本项目政府采购活动,并在投标文件中提供了其法定代表人刘**的社保记录,刘**的社保记录显示由联合公司为其缴纳社保。即2019年4月至6月(投标前三个月),上述三人同时段均在联合公司缴纳社保。


另查,本项目于2019年7月1日发布招标公告,华*公司华容分公司成立时间为2019年7月5日,华*公司华容分公司于2019年7月5日向湖南省岳阳市华容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站提出参保缴费申请, 2019年7月11日进行参保登记,并于当日为华*公司法定代表人欧阳**补缴2019年1月至6月社保费用。项目经理肖**由华*公司华容分公司2019年7月5日向湖南省岳阳市华容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站提出参保申请,于2019年7月11日进行参保登记,并于当日为其补缴2019年4月至6月社保费。肖**劳动关系于2019年9月16日变更至第三方企业法人,并由该第三方企业法人为其补缴2019年7月到9月社保费用。

本项目预算采购金额为45,950,715.41元,实际采购金额为42,743,791.32元。

综上,华*公司的上述行为属于《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五项规定的“与其他采购参加人串通投标的”行为。华*公司在本机关办案过程中承认串通投标违法行为,属于《财政部门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指导规范》第十二条第四项规定的可以从轻处罚情形。同时,华*公司在本案串通投标违法行为中起主要作用,属于《深圳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若干规定》第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的应当从重行政处罚情形。以上事实有本项目招标文件、华*公司投标文件、联合公司投标文件、询问笔录、华*公司和联合公司提交的书面材料以及相关部门关于核实情况的复函等证据证明。

本机关已作出《行政处罚告知书》(深宝财购〔2022〕63号),告知华*公司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并依法送达华*公司。华*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听证申请,经听证,华*公司提出“希望能从轻、减轻处罚”的申辩意见,本机关予以采纳。

鉴于华*承认其违法行为,属于积极配合本机关查清案件事实的情形,同时其在本案串通投标违法行为中起主要作用。本机关经综合考虑华*公司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等方面,根据《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五项、《深圳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若干规定》第十三条第一项、《财政部门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指导规范》第十二条第四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依法将华*公司记入供应商诚信档案,并作出如下处罚:

一、罚款人民币641,156.87元(42,743,791.32元×15‰=641,156.87元);

二、二年内禁止参与本市政府采购的资格。

华*公司应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入深圳市非税收入罚款专户(详见附件《宝安区非税收入罚款通知书》)。逾期邀纳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华*公司如对上述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地址:深圳市宝安区创业一路1号宝安区委区政府办公楼802室区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联系电话:0755-29996096),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宝安区财政局

2022年1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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