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3月10日前复工的省重点项目,给予50万元疫情防控专项补助!

发布时间:2020-02-26 来源:本站

来源:四川省政府


2月18日,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分类有序推进全省重点项目复工开工的通知。明确了政策激励举措:

列入2020年全省重点项目名单的项目,于2020年3月10日前复工开工的,经项目所在地发展改革部门认定,由省预算内基本建设资金给予50万元疫情防控专项补助。 

  • 2020年全省共列重点项目700个,计划总投资约4.4万亿元,年度预计投资6000亿元以上。其中续建项目484个,计划新开工项目216个。



随后,成都市发改委等5部门联合印发《关于对安全复工企业防疫体系建设给予补助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在2020年2月17日及以前实现安全稳定复工复产(含未停工停产)的资质内建筑业,可独立申报。

其所购置体外测温设备、防护口罩、防护衣、消毒药剂四大类疫情防控物资所花费的费用按照30%、最高不超过10万元进行财政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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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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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分类有序推进全省重点项目复工开工的通知

川办发〔2020〕15号

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关于统筹做好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工作安排,在科学防控新冠肺炎疫情的同时,分区分类、有力有序有效推进全省重点项目复工开工,促进全省经济平稳运行,经省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分区分类推进重点项目复工开工。无现症病例的县(市、区)要全面推进重点项目复工开工。其他地区的疫情防控、能源供应、交通物流、城乡运行、居民生活保障等涉及国计民生的重点项目,在做好疫情防控前提下应及时推动复工。机场、铁路、公路等基础设施领域特别是省重点项目应尽早复工开工。各市(州)、县(市、区)要抓紧对重点项目作出复工开工安排,在川央企和省、市(州)、县(市、区)国有企业承建的重点项目应率先复工开工。 
二、落实疫情防控主体责任。项目业主和施工单位要认真执行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企业疫情防控的措施及要求,做好疫情防控组织保障,制定复工开工防控方案和应急预案。已复工项目要严格落实防护措施,加强工作区、宿舍、食堂等重点部位防范,切实防止聚集性风险,确保健康安全作业。 
三、强化物资保障。各地要加强统筹调度,优先支持重点项目业主配备必需防护用品。协调重点项目建材供应厂商及时复产达产并加强价格监督。将重点项目关键原材料、重要设备、生活必需品纳入应急运输保障范围。卫生健康部门和相关专业机构要指导项目业主和施工单位切实做好疫情防控工作。 
四、做好返岗人员出行保障。落实《关于做好外出务工人员健康申报证明服务的通知》(川疫指发〔2020〕17号)等政策措施,扎实开展“春风行动”,通过开行专班、包车等“点对点、一站式”运输方式,确保复工返岗人员顺利出行,各级交通运输部门可适当给予补贴。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做好重点项目用工保障服务工作。 
五、加强政策激励。在疫情防控期间,项目业主和施工单位为承建项目所产生的疫情防控成本可列为工程造价据实计算并予以全额追加。列入2020年全省重点项目名单的项目,于2020年3月10日前复工开工的,经项目所在地发展改革部门认定,由省预算内基本建设资金给予50万元疫情防控专项补助。 
六、统筹疫情防控和重点项目复工开工。各地要坚持依法防疫,立即清理一关了之、一断了之等简单粗暴做法,不得私设关卡禁止车辆人员通行,不得新增审批程序妨碍重点项目复工开工。加快新开工项目网上审批,做好项目规划选址和用地预审合并办理工作,强化土地等要素保障,推动尽快开工建设。 
七、强化组织协调。落实省领导联系重点项目机制,按分工督促分管领域和联系的重点项目复工开工,协调解决影响复工开工的重大问题。省发展改革委等部门要加强对全省重点项目复工开工情况的监测调度,每周通报进展情况,会同各相关部门(单位)及时协调解决项目复工开工中的具体困难问题。各市(州)政府和省直有关部门要抓紧筹备第一季度重大项目集中开工,加强宣传引导,营造重点项目复工开工良好氛围。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0年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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