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阳市工程建设领域招标投标从业单位不良行为信用信息管理实施办法

发布时间:2017-01-19 来源:本站

简阳市工程建设领域招标投标从业单位

不良行为信用信息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目的依据)

为规范我市工程建设领域招标投标(比选)从业单位市场行为,增强其守法、信用、履约意识,建立具有诚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的招投标市场信用体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建设部令第154号,201554日住建部令第24号修正)、《四川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实施方案》(川办发〔201661号)、《四川省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比选办法》(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197-1号)、《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在全省试行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固定价比选办法的通知》(川发改招管〔2012123号)和《成都市工程建设招标投标从业单位信用信息管理实施办法》(成办函〔2016169号)等规定,结合简阳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术语含义)

简阳市工程建设领域招标投标从业单位不良行为信用信息管理是指在我市工程建设领域招标投标(比选)活动中,对招标投标从业单位的不良行为信用信息进行记录、评价、发布、查询、使用。

第三条(适用对象)

本办法中招标投标从业单位是指参加我市行政区域内工程建设领域招标投标(比选)活动的招标代理机构、投标人(比选申请人)等从业单位。

第四条(管理原则)

我市工程建设领域招标投标从业单位不良行为信用信息管理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统一管理、分工负责,褒扬诚信、惩戒失信,依法依规、保护权益的原则。

第五条(责任分工)

市发展和改革局指导、协调全市工程建设领域招标投标从业单位不良行为信用信息管理工作。

市经科信、住建、交通、国土、水务等招投标行政监督部门(以下统称:行政监督部门),负责本行业工程建设领域招标投标从业单位不良行为信用信息的收集及认定工作。

监察、税务、司法、审计、财政、工商质监等有关单位应配合行政监督部门做好工程建设领域招标投标从业单位不良行为信用信息调查核实工作,提供相应文字证明材料。

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负责对全市工程建设领域招标投标从业单位不良行为信息在简阳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进行公示,并为在招标投标(比选)活动中应用相关工程建设领域招标投标从业单位不良行为信用信息提供技术支持。

各相关部门还应做好与成都市工程建设招标投标从业单位信用信息平台的对接等相关工作。

第二章  不良行为的认定和应用

第六条(不良行为信息)

简阳市工程建设领域招标投标从业单位不良行为信息是指招标投标从业单位在参与我市工程建设领域招标投标(比选)和承包项目实施等过程中,扰乱工程建设领域市场秩序的违法违规及失信行为等信息。

第七条(不良行为的认定)

不良行为的认定依据:

(一)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二)生效的判决书或仲裁裁决书;

(三)行政监督部门签发的责令整改通知书;

(四)记录当事人有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及失信行为的相关行政部门文书;                                   

(五)相关行政部门向社会公示的不良行为。

第八条(从业单位不良行为信息内容)

从业单位不良行为信息包括下列信息:

(一)从业单位未通过法定的专项或者周期性审验、检测(含年检年审),丧失履约能力的;

(二)从业单位已进入异常名录、注销或吊销营业执照程序的;

(三)从业单位或其法定代表人被实施市场禁入的;

(四)从业单位的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

(五)从业单位被依法认定发生安全生产、质量、环境污染责任事故的;

(六)从业单位被强制执行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生效判决、裁决文书的,逾期未执行行政处罚决定的;

(七)从业单位被依法认定为拒绝参加社会保险或故意拖欠社会保险费,情节严重的;

(八)从业单位被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依法认定拖欠工资的;

(九)从业单位因违法行为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十)从业单位在检察院具有行贿犯罪记录的;

(十一)出让、出租或出借资格、资质证书供他人投标的;

(十二)中标后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

(十三)中标后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合同的主要条款与招标文件、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的内容不一致,或者招标人、中标人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

(十四)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依法受到行政处罚的;

(十五)中标人违反相关规定将中标项目转让或分包给他人的;

(十六)互相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

(十七)捏造事实、伪造材料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进行投诉的;

(十八)从业单位参与的工程建设项目工程被有关行政部门依法检验确定为不合格的;

(十九)在履约中,因从业单位原因,工程质量标准、工期不能达到合同要求,违反规定和程序变更建设内容和项目工程量的;

(二十)比选申请人不良行为信息还包括:

1. 在比选过程泄露保密资料、串通比选、骗取中选、违法转包或者分包的;

2. 买卖、转让、出借、出租、伪造资质证书及营业执照、银行转账回单的;

3. 恶意干扰比选的;

4. 中选后2日内,除不可抗力原因外,拒签合同的;

5. 中选人拒绝提供项目建造员(师)等职业资格证原件压证的;

6. 中选人在项目主体未完工前,非因法定理由擅自变更项目建造负责人的;

7. 比选申请人违反比选申请函或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二十一)招标代理从业单位不良行为信息还包括:

1.依法应当公开招标的项目不按照规定在指定媒介发布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的;

2.在不同媒介发布的同一招标项目的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的内容不一致,影响潜在投标人申请资格预审或者投标的;

3.依法应当公开招标而擅自采用邀请招标的;

4.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的发售、澄清、修改的时限,或者确定的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投标文件的时限不符合《招标投标法》和《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规定的;

5.接受未通过资格预审的单位或者个人参加投标的;

6.接受应当拒收的投标文件,拒收应当接受的文件的;

7.在所代理的招标项目中投标、代理投标或者向该项目投标人提供咨询的,接受委托编制标底的中介机构参加受托编制标底项目的投标或者为该项目的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提供咨询的;

8.未经业主同意擅自修改招标文件或擅自修改标准招标文本模板不允许修改内容的;

9.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

10.与招标人、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众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

11.因招标代理机构问题造成开标延迟或其他影响招投标活动情形的;

12.其他不按招标核准事项办理招标事宜的行为;

13.超越资格许可范围承担工程招标代理业务的行为;

(二十二)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的行为。

第九条(取消投标资格情形)

(一)投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取消其1年至2年内参加简阳市范围内工程建设领域的投标资格:

1.以行贿谋取中标;

23年内2次以上串通投标;

3.串通投标行为损害招标人、其他投标人或者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利益,造成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

4.其他串通投标情节严重的行为。

(二)投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取消其1年至3年内参加简阳市范围内工程建设领域的投标资格:

1.伪造、变造资格、资质证书或者其他许可证件骗取中标;

23年内2次以上使用他人名义投标;

3.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给招标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

4.其他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情节严重的行为。

第十条(不良行为信息公示)

各招投标行政监督部门认定的不良行为信息,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抄送市发展和改革局,由市发展和改革局统一登记、建档,抄送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公示。不良行为信息应包括不良行为主体或人员名称、不良行为事实内容、不良行为处理结果、处理部门等。

第十一条(不良行为信息应用)

国家投资及政府投资项目招标人根据招标投标相关法律、法规,结合项目特点及技术、质量、工期等要求自主确定评标办法和程序,应当将不良行为信息等作为投标资格审查、评标的重要依据,并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规定。简阳市级及以下国家投资及政府投资项目采取以下方式应用不良行为信用信息:

(一)采用综合评估法的,评标分值由商务分值、技术分值、信用分值组成,其中:信用分值占评标总分比例的5%10%

(二)采用经评审的最低价法的,先按有效投标价评出前三名,然后以信用等级(得分)除以投标价格,按比值从高到低排名确定中标候选人

(三)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取消一定时间内参加我市范围内工程建设领域投标资格的投标人(比选申请人)不得参与投标(比选申请),招标人(比选人)应在招标(比选)文件资格审查资料中予以明确。

各行政监督部门可进一步明确具体的不良行为信用信息应用规则,但不得违背相关法律法规及其相关规定。

第三章  责任追究

第十二条(不良行为信用管理人员责任)

行政监督部门不良行为信用信息管理有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招标人、比选人责任)

招标人(比选人)不按照本办法及相关规定开展招投标(比选)活动,由行政监督部门给予通报批评,造成社会负面影响和企业重大损失的,由监察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予以相应处理,并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章    

第十四条(部门行业管理)

市经科信、住建、交通、国土、水务等市级行政监督部门可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制定本行业工程建设领域招标投标从业单位不良行为信用信息管理实施细则。

第十五条(评标专家管理)

关于评标专家的管理按照国、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解释机关)

本办法由市发展和改革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执行日期)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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