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山市五通桥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全区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工作的实施意见(五府发〔2017〕4号)

发布时间:2017-04-13 来源:本站
五府发〔2017〕4号

乐山市五通桥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全区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工作的实施意见

各镇(乡)人民政府,冠英新区管委会,区级各部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1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13号)、《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省第十届人大代表第五次会议通过)、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工作的意见》(川府发〔2014〕62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工作方案的通知》(川办函〔2016〕153号)、乐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提高行政审批效率加快推进重大项目前期工作的通知》(乐府办发〔2016〕28号)和乐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15个部门《关于进一步规范全市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有关问题的通知》(乐发改〔2016〕127号)等文件,为更好推动我区重大项目建设,进一步规范我区招标投标市场秩序,营造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环境,加强招标投标行政监督,促进全区经济社会科学发展、加快发展。按照“程序不减、时间缩短”的原则,结合我区实际,现就进一步规范全区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明确工作职责

(一)明确部门职责。根据国家、省、市相关文件的规定,有关部门应在招标投标活动中承担相应的职责。

1.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指导和协调全区招标投标工作。会同相关部门拟定招标投标制度和规定;核准项目招标事项;对规避招标、违反招标事项核准规定和核准事项、违规发布招标公告或资格预审公告等行为进行查处;对招标、评标无效进行认定;暂停项目执行或者通知有关部门暂停资金拨付;受理投诉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投诉;凡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作为招标人的招标投标活动以及法律法规未明确规定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实施监督的招标投标活动,由发展改革部门实施监督。

2.住建、交通、水务林业、经信、农业、商务、国土资源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所辖领域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全过程监督。对招标投标过程中泄露保密资料、泄露标底、串通招标、串通投标、歧视排斥投标、骗取中标、违法确定中标人、转包或非法分包等行为进行查处;受理投诉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投诉。

3.财政部门负责对政府投资工程招标项目的预算进行评审,出具预算控制价(含工程量清单)。

4.审计机关负责对纳入年度审计计划的项目实施审计监督。

5.法制部门负责对区政府出台的涉及招标投标的规范性文件进行合法性审查。

6.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对进入中心的招标投标活动提供服务,并实施现场管理。

7.监察机关依法对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监察对象实施监察。

二、严格遵守招标投标相关操作程序

(二)减少审批环节。根据乐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提高行政审批效率加快推进重大项目前期工作的通知》(乐府办发〔2016〕28号)规定,对列入市级“挂图作战”“三年攻坚”等重大工程建设项目,因特殊情况确需在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资金申请报告、项目申请报告前先行开展勘察设计招标活动的,应由项目单位申请,经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审批、核准后实施。项目单位应在报送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资金申请报告、项目申请报告中予以说明。区级“挂图作战”项目、脱贫攻坚项目可参照执行。

招标文件及合同联合会审、工程量变更按照乐山市五通桥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工作的通知》(五府办发〔2014〕4号)的规定办理。抢险救灾工程项目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抢险救灾工程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川府发〔2013〕50号)的规定办理。

(三)规范联合招标和打捆招标。一个审批文件包含了多个独立子项目,但这些子项目属于不同的项目业主,项目业主可以联合组织招标。同一项目业主的同类项目,在同一时间段实施的,可以作为一个合同段或分为若干个合同段一次打捆招标完成。不同项目业主的同类项目,因特殊情况不宜独立实施的,可以联合招标,联合招标应签订联合招标协议,以一个招标人的名义招标。打捆招标和联合招标的监督工作由审批层次较高的部门负责。

(四)规范招标代理机构选择方式。总投资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含3000万元)的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实行委托招标的,应通过比选(合格法或评分法)等竞争性方式确定招标代理机构。其中:5000万元人民币以下(不含5000万元)的项目原则上采用合格法;5000万元人民币以上(含5000万元)的项目采用评分法,在分值设定时原则上取1的整倍数。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工作的意见》(川府发〔2014〕62号)规定,待《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修改通过后,非政府投资和总投资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下(不含3000万元)的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可自行选择招标代理机构确定方式。

(五)遵守招标投标各阶段时限。招标人应当按照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规定的时间、地点发售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招标公告或资格预审公告一经发布至开标之日内不得随意撤销。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的发售期不得少于5日,其中必须含1个以上工作日。招标人可以对已发出的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或者投标文件编制的,招标人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至少3日前,或者投标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不足3日或者15日的,招标人应当顺延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或者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招标人应当自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3日内将中标候选人公示内容在省指定媒介上发布,公示期不得少于3个工作日。

(六)合理划分项目标段。招标人对招标项目划分标段的,应当遵守招标投标法的有关规定合理划分标段,在招标前向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报告划分标段情况,并在招标公告中注明。禁止通过划分标段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禁止通过划分标段将项目化整为零而规避招标。

(七)规范使用标准招标文件。招标人对其编制的招标文件负责,招标人编制的招标文件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得违反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招标人应使用标准招标文件,按照规定引用、补充、细化和修改标准招标文件中的相关内容。

(八)加强对保证金的管理。工程投标保证金、工程履约保证金、工程质量保证金、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要严格按照规定的缴纳标准执行,不得擅自提高额度。工程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项目估算价的2%,但最高不得超过80万元人民币;工程履约保证金不得超过中标合同金额的10%;工程质量保证金的预留比例上限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5%,工程项目竣工前,已缴纳履约保证金的,建设单位不得同时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工程竣工验收后,履约保证金退还前,承包人应按规定缴纳质量保证金,如承包人不能按规定缴纳质量保证金,发包人可暂不退还承包人履约保证金或延长履约保证金有效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按不超过合同价款的5%缴纳,并实行差异化缴纳办法,对信用良好、近3年及3年以上未发生拖欠克扣劳动者工资行为的建筑企业承建的工程项目,可降低缴纳比例,对发生过拖欠克扣劳动者工资的,应适当提高缴存比例。

转变保证金缴纳方式,充分运用担保手段,推行银行保函制度。建筑业企业可以银行保函形式缴纳保证金。探索使用保险公司保证保险形式缴纳工程合同履约保证金等相关保证金。住建、财政、人社、交通、水务林业等行业主管部门及时与省、市主管部门沟通,按规定按要求落实本系统有关工程保证金管理办法。

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必须通过投标人或中标人的基本账户以银行转账方式缴纳或退还。投标保证金的退还按照乐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对〈关于全市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电子招标投标保证金退缴有关问题的通知〉部分内容修改的通知》(乐发改政策〔2016〕533号)的规定办理。履约保证金可结合项目的实施进度、中标人的履约情况等因素,采用分段担保或分期退还等方式,禁止以任何方式变相退还履约保证金。

(九)执行开标评标资料统一存放规定。在乐山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的所有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的开标评标资料由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统一存放管理,直到投诉期结束为止。评标结束后,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可以先将中标候选人公示内容所需的资料复印,进行评标结果公示,随即将所有资料统一存放。

因特殊情况需延长资料存放时间的,须经项目审批、核准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同意,并通知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投诉期届满后3日内,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凭单位介绍信、经办人身份证(留存复印件)到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提取全部存放资料。

资料统一存放期间,招标人需查阅相关资料的,可凭单位介绍信、经办人身份证(留存复印件)到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在可监控范围内查阅。若需带走或影印相关资料,必须经项目审批、核准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同意。

(十)规范异议处理程序。潜在投标人、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开标情况、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按规定时限依法依规提出异议,招标人应在规定时间内予以书面答复。潜在投标人、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未按规定时限提出异议的,自行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招标人认为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评标结果的异议成立的,应当组织原评标委员会或重新组织评标委员会对异议

问题进行复核,对存在错误的,予以纠正并重新公示评审结果。

三、加强招标投标行政监督管理

(十一)加强合同履行管理与监督。严禁转包和违法分包工程。实行项目负责人、项目总监、主要技术负责人压证施工制度。项目负责人、项目总监、主要技术负责人不得更换;因特殊情况确需更换的,应征得项目业主同意,并报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更换后的人员应为本单位人员,且不得低于原投标承诺人员所具有的资格和条件。

项目业主在与勘察、设计单位签订委托合同时,必须在合同中载明,凡因勘察、设计等原因造成工程低价中标高价结算的,勘察、设计单位应该承担由此造成的工程价款的增加额。勘察、设计单位拒绝承担相应责任的,项目业主应当及时通过依法申请仲裁或者提起诉讼予以索赔。

(十二)规范建设资金管理。项目业主的建设资金只能拨付中标人在项目实施地银行开设、留有投标文件承诺的项目经理印鉴的企业法人账户。对擅自变更设计、增加内容、扩大规模、提高标准造成建设资金超过合同价的、或在工程建设中抽逃资金的,应该核减、停止拨付或收回资金。因不可抗力因素,需要突破投资计划的,须报原审批部门批准,未经批准,财政等相关部门不得安排资金。

(十三)严格工程建设项目审计。审计机关实行区级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全程跟踪审计,在审计过程中发现的招标投标违法违规问题,移送有关部门处理。承包人送审结算资料审减额超过5%的审计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审定数与中标价差额较大(超出中标价10%以上)的项目,应当区别情况责令项目业主及时上报项目审批部门批准,或者及时移送监察或司法机关核查处理;对审减数额较大(审减率达到20%以上)的项目,应当及时移送监察或司法机关核查处理。

(十四)依法依规处理投诉。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要向社会公布投诉电话、联系方式,依法依规处理招标投标投诉。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可依法依规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提出投诉。对不按规定程序、时限提出投诉或捏造事实、伪造材料、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进行投诉的,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不予受理。

四、严肃招标投标工作纪律

(十五)严格工作纪律监督。各级领导干部、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招标人(项目业主)及有关工作人员要遵守招标投标活动的各项纪律规定,不得以任何方式插手干预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不得利用职权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区纪检监察机关要加强监督检查,严肃查处违规违纪行为,特别是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的行为,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对相关责任人实施责任追究和行政效能问责。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国务院各部门、省级各部门或市级各部门对其管理的招标投标项目,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乐山市五通桥区人民政府

2017年4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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