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冀建罚决字〔2020〕67号)

发布时间:2020-12-19 来源:河北省住建厅-厅发文件
  • 名  称行政处罚决定书(冀建罚决字〔2020〕67号)
  • 索 引 号: 000218069/2020-02170
  • 发布机构: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 文  号:冀建罚决字〔2020〕67号
  • 主 题 词
  • 发布日期: 2020年12月19日
  •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 有效性:有效
  • 废止日期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4817808146102。 

  地址:河北省邯郸市武安市杜庄岗。

  经查明:你公司向本机关申报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贰级资质时,申报业绩中定州市中悦君庭三期9#楼项目施工总承包业绩与实际情况不符,存在以欺骗手段取得相关建筑业企业资质的行为。以上事实有定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筑业企业业绩核查表》等资料和其他书证、物证等为证据,你公司行为已违反《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十五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本机关已向你公司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冀建罚先告字〔2020〕65号),你公司在规定时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 

  依据《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九条、《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三十六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给予你公司警告,并处3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第三款之规定,限你公司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上述罚款缴至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中华支行,收款单位:河北省财政厅,帐号:0402020509249040940 ,地址:石家庄市桥西区中华南大街172号泰丰大厦一层。到期不缴纳罚款,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河北省人民政府或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申请行政复议,或在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复议和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有权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012月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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