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永安帝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1-06-08 来源: 新疆自治区住建厅-行政处罚公示

被处罚人:新疆永安帝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址新疆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七道湾村工业园南二路一东4;法定代表人:张学军

经查:202153日上午7:30分许,由被处罚人承建的乌鲁木齐亚欧国际汽车用品有限公司汽车产业配套园项目,一名作业人员进行施工作业时,发生一起高处坠落事故,导致一名作业人员死亡。

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四十四条“建筑施工企业必须依法加强对建筑安全生产的管理,执行安全生产责任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伤亡和其他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的规定;第四十五条“施工现场安全由建筑施工企业负责。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负责。分包单位向总承包单位负责,服从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管理。”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我厅于2021527日向你公司发出《建设行政处罚权利告知书》(新建罚告字〔202116号),你公司于202162日签收后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陈述、申辩。

依据《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十四条“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后,不得降低安全生产条件,并应当加强日常安全生产管理,接受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的监督检查。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应当加强对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企业的监督检查,发现其不再具备本条例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暂扣或者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动态监管暂行办法》第十四条“……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处罚视事故发生级别和安全生产条件降低情况,按下列标准执行:(一)发生一般事故的,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3060日。……”的规定,现决定202166日起暂扣你单位安全生产许可证60

安全生产许可证暂扣期满前10个工作日,你公司向工程所在地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出复查安全生产条件的申请。经复查合格后,我厅将于暂扣期满时发还安全生产许可证;复查不合格的,将增加暂扣期限直至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自治区人民政府或者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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