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优化营商环境提升依法治理水平促进建筑业健康发展的通知[新建建函〔2022〕13号]

发布时间:2022-04-18 来源:新疆自治区住建厅-公示公告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地、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局)、喀什经济开发区规划土地建设环保局,霍尔果斯经济开发区规划建设环保局

为进一步推进建筑业“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提高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服务效能和依法治理水平,促进建筑业健康发展,针对我区建筑业发展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国务院令第722号)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服务效率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切实贯彻落实《自治区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优化方案》(新建审改〔2021〕2号),通过审批系统加快工程建设项目手续办理,实行一窗受理、并联审批、即时流转、限时办结,力争将审批时间压缩至30—60个工作日。符合施工许可证核发要求的新建项目,确保在2个工作日内核发施工许可。续建项目,由建设单位通过新疆工程建设云系统提出复工申请,项目所在地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要对施工现场复工条件进行核实,确保质量安全各项措施到位,对满足复工条件的项目复核后在2个工作日内核准复工。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做好对建设单位办理审批手续的服务指导,确保办理条件和所需材料一次性告知。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提高审批效率的同时要坚持依法依规审批,未依法办理施工许可或不满足开复工条件的项目,一律不得开工建设,擅自开工的,要依法责令停工整改。

二、依法完善招投标监管,营造公平竞争环境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持续推进不见面开标,全面推行远程异地评标,总结评定分离试点经验,复制推广,实现招投标全流程电子化。在履行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投标监管中要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13号),不得随意设置招投标市场准入和退出条件,不得将企业在本地设立子公司或分公司作为中标条件。工程建设项目不得违反基本建设程序,不得先开工后补办招标投标、施工图审查、施工许可手续。要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国家发改委办公厅《关于积极应对疫情创新做好招投标工作保障经济平稳运行的通知》(发改电〔2020〕170号)中关于招标投标时限的相关规定,不得擅自缩短招标投标活动法定时间。不得违反法律法规规定设定证明事项,对可以通过审批系统查询的资质、资格证件,不得要求提供原件,不得要求投标企业提供招投标监管部门盖章的中标备案文件作为业绩证明。新设立企业参与招投标时,招标文件和评标文件中不评价企业业绩,只对项目经理业绩作出要求。除工程总承包发包或技术复杂的建设工程项目外,鼓励招标人对简单、通用的建设工程项目不设置业绩指标。

各地制定的建设工程招投标文件与国家规定不一致的,应当及时进行清理。

三、全面推行工程担保制度,减轻建筑业企业负担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快推行工程担保制度,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加快推进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工程担保制度的指导意见》(建市〔2019〕68号)和《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部门关于推进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工程担保制度的实施意见》(新建建〔2020〕21号),要全面推行投标担保、履约担保、质量担保和工程款支付担保,招标文件中不得限定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质量保证金只能以现金形式提交。监督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严格按照招标文件或合同约定按期退还保证金。

四、推进多图联审,提高施工图审查效率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按照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要求,大力推进多图联审,加强对施工图审查机构的监督指导,提升施工图审查的质量和效率。各施工图审查机构要严格执行《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3号)和相关标准规范,不得擅自增加审查条件,施工图审查不进行政策性审查,要一次性全面、准确向建设单位告知审查意见,由建设单位和设计单位对审查意见及时修改完善。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监督指导设计单位建立内审制度,对设计文件违反强制性条文的,要加强监督执法。

五、依法落实政府投资项目法人责任制

政府投资建设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要严格落实《政府投资条例》(国务院令第712号),应当由政府确定的国有企事业单位或项目管理公司作为项目法人,承担项目策划、招标投标、办理建设手续、依法签订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合同,组织建设实施。项目法人应当结合项目建设、投资规模等要求,成立项目管理机构,对工程投资、进度、质量安全负总责和首要责任。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城市管理部门依法对建设活动履行行政审批和工程质量安全监管职责,杜绝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中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同体监督,既当裁判员,又当运动员。

六、优化建筑市场价格信息动态管理机制,推进全过程工程结算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要严格贯彻落实《关于发布<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设工程造价信息管理办法>的通知》(新建规〔2019〕4号)要求,及时采集建筑市场人工费和主材价格信息,根据价格波动情况,每月10日前测算、发布上月价格信息,人工费和主材价格信息波动幅度超过20%的,应当及时测算市场价格水平,并适当提高发布频次。建设工程项目要严格执行工程预付款、进度款和竣工结算制度,建设单位不得将未完成审计作为工程延期结算和拖欠工程款的理由,不得以审计结果作为政府投资项目竣工结算依据,验收合格的分部工程必须在规定的结算周期内完成结算并支付,对停工一年及以上的工程建设项目,应当及时对已完工程进行工程款结算。

七、提高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依法监管水平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严格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监督指导建设单位落实建设工程质量安全首要责任,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落实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监督指导工程建设项目建立施工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要运用智慧工地等信息化监管的手段,加强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管理,严格落实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及专家论证制度,严格按照编制的方案施工,加强交底、检测或监测、验收。监督指导施工企业全面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实现安全生产现场管理、操作行为、设备设施和作业环境规范化。严格落实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及建筑起重机械司机、安装拆卸工、司索工、架子工等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制度,落实安全生产岗位职责。

严格落实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制度,将施工、监理关键岗位人员纳入实名制管理,通过实名制系统加强关键岗位人员履职监管。施工、监理单位关键岗位人员因特殊情况变更,需经建设单位同意,并通过新疆工程建设云向项目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交变更申请,变更人员符合规定条件的,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审核确认。

八、切实保障建筑业企业合法权益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严格贯彻落实《政府投资条例》(国务院令第712号)《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国务院令第728号)《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国务院令第724号),政府投资项目不得由施工企业垫资建设,对因未按照合同约定划拨工程款的项目导致施工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建设单位以未结清的工程款为限先行垫付所拖欠的农民工工资。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落实《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国务院令第724号)有关要求,督促建设单位在签订工程承发包合同时依法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

九、落实设计、监理取费市场价机制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勘察设计、监理市场的监督管理,建设单位不得违反市场规律随意压低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监理费用,勘察设计企业和监理企业不得恶意低价竞争。承发包双方可以按照行业协会公布的取费参考价格确定取费标准。勘察设计企业要履行设计交底、派驻设计代表等现场服务义务,监理单位要严格按照监理规范要求,派驻总监理工程师和专业监理工程师履行监理责任,不得允许他人代审代签。

十、提升政务审批效能,创建群众满意服务型政府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积极提升政务审批效能,推进“一网通办”,取消不合法、不合理的证明事项,不得索要清单之外的证明材料,提高审批服务窗口人员业务水平,开展“好差评”服务满意度测评。会同政务服务部门在审批服务大厅设立项目代办咨询服务窗口,为项目办理提供咨询服务。要构建亲清政商关系,政府带头守信践诺,推动政企沟通联系规范化、制度化,了解企业动态,听取企业诉求,畅通投诉和意见反映渠道,对企业提出的困难和诉求及时予以回复办理,实现“凡诉必查”“接诉即办”。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依法采取“双随机一公开”检查,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将检查比例、频次与检查对象信用等级、风险程度挂钩。运用信息化、智能化监管手段,加强对施工现场的监督管理,提高监管精准性和有效性。不得过度安排检查、督导,不得干扰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不得向企业强制摊派,不得未经法定程序责令企业停工停产。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严格依法行政,坚持依法决策、科学决策、民主决策,创建法治化、市场化、国际化营商环境,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进住房城乡建设事业高质量发展。

                                                 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2年4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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