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薛天懿行政处罚的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2-07-04 来源:辽宁省住建厅-公告公示

关于对薛天懿行政处罚的决定书

辽住建罚决字〔2022〕第02


薛天懿:

    你在“2020年和平区市街管网改造工程太原南街西侧(南六马路至南七马路、南七马路至南八马路、海口街-和平南街)项目”(简称“和平区管网改造工程”)中未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案,本机关于2022年4月3日立案调查。

经查明, 你在“和平区管网改造工程”项目,作为该项目负责人,未按照规定到项目现场执业,该项目于2021年10月21日发生管道燃气泄漏爆炸事故,造成5人死亡、3人重伤、49人轻伤,直接经济损失约4425万元。作为该事故相关责任人,你的行为违反了《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款未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规定,且该事故在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情节严重

2022年516日,本机关依法向你送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辽住建罚听告字〔2022〕第02号),告知你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事实、理由、依据内容,并告知你依法享有的权利。你放弃陈述、申辩以及听证权利。

本机关认为,你未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行为,违反了《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款有关规定,情节严重。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吊销二级建造师注册证书,5年内不予注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辽宁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2年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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