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冀建罚决字〔2022〕21号)

发布时间:2022-12-12 来源:河北省住建厅-政策文件

当事人:河北千川建筑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08MA0GBB837N。

安全生产许可证书编号:(冀)JZ安许证字[2021]018065。

地址:石家庄市裕华区裕兴街道翟营南大街492号春天广场6楼626室。

经查明,2022年5月10日,沧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你公司施工的千川·柒里晴川10#、13#基坑支护工程进行安全生产检查时,发现该项目基坑支护工程专项施工方案为“主楼基坑采用一级放坡,放坡系数1:1,放坡坡面挂Ф8@200×200的钢筋网喷射80mm厚C20细石混凝土护面”,实际施工时采用二级放坡,坡面未做处理,未严格按照基坑支护工程专项施工方案组织施工。上述事实,以沧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暂扣河北千川建筑科技有限公司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建议》《限期整改通知书》《超过一定规模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施工方案专家论证表》《施工现场基坑支护照片》《调查(询问)笔录》等资料和其他书证、物证等为证据,你公司行为已违反《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

2022年10月28日,本机关依法向你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冀建罚先告字〔2022〕17号),你公司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

依据《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第(三)项规定,本机关决定给予你公司以下行政处罚:

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30日。

安全生产许可证暂扣期满前10个工作日,你公司需向颁发管理机关提出发还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河北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6个月内直接向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人民法院起诉,复议和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有权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2年12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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