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案卷评查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03-09 来源:新疆自治区住建厅-公示公告

各地、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局),乌鲁木齐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城市管理局(行政执法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的通知》(国发〔202126号)文件精神,进一步规范我区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行政执法行为,提高执法工作效能,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按照年度工作安排,决定开展行政处罚案卷评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查范围

202111日至20221231日期间,各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构按照普通程序(包括听证程序)结案的行政处罚案卷。

二、评查内容

案卷评查内容分为基础项目和一般项目,基础项目包括行政

处罚案件的实施主体、事实与证据、法律适用、处罚程序;一般项目包括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决定、执行、立卷归档。

按照《行政处罚法》(2021年)相关规定,2021715日后立案案件,自立案之日起90日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三、评查安排

此次评查工作采取自查和抽查相结合的方式,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自查自纠阶段(2023313日至531日)

各地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按照《行政处罚案卷评查标准》(附件1中的基础项目一般项目开展案卷自查工作,531日前将自查报告及《行政处罚案件登记汇总表》(附件2)报送所在地(州、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

(二)地州市检查阶段(202361日至630日)

各地(州、市)对所辖县(市、区)行政处罚案卷进行全面检查,针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要求,并于715日前将本地组织检查情况和行政处罚案件登记汇总表加盖公章后,以电子文档形式报送我厅。

(三)自治区抽查总结阶段(2023716日至831日)

我厅在各地开展行政处罚案卷集中评查的基础上,组织行业专家、律师按比例抽取各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行政处罚案卷,并对评查情况进行总结通报。

四、评查要求

(一)落实责任,遵守评查标准。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严格按照行政处罚案卷评查内容和评分标准,成立至少2名以上评查员组成评查小组,对本部门行政处罚案卷进行逐一审阅,在案卷评查工作结束后反馈核实情况评查意见,并由评查单位负责人签字确认。

(二)严格规范,抓好评查质量关。既要评查案件的实体处理是否符合法律的规定,又要评查案件的办理程序、办案时限和案卷的整理是否规范,确保每起案件评查公平、公正。

(三)查改结合,注重务求实效。在评查基础上总结经验,坚持边查边改的原则,针对案件评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采取整改措施,注重评查结果运用各地要结合评查实际,推送一批在办案程序、办案难度上具有代表性的典型案例,梳理总结形成一些本地区有创新性、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做法。

(四)精心筹划,部署各阶段任务各地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积极配合我厅组织开展的行政处罚案卷评查工作,按照我厅抽查案卷清单及时将案卷原件邮寄我厅。

人:吕晶、王飞       

联系电话:0991-8893122传真)

电子邮箱:296490434@qq.com

          址: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中山路462号广场联合大厦

              A1401室自治区城市管理执法监督局

          

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3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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