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调查核实,你单位申请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中所使用的代表工程业绩“临床医学检验设备及制造综合研发项目”“丽景湾北区房地产项目T57号楼及其地下室”不属实,存在提供虚假材料申请企业资质的行为。
我部依法作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建督罚告字〔2025〕27号),你单位签收后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书面陈述、申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八条和《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三十五条之规定,我部决定对你单位作出警告,且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上述行政许可的处理决定。
如对本决定不服,你单位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我部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25年4月27日
(此件主动公开)
抄送: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建筑业查询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