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8号专查

建督罚字〔2026〕90号

发布时间:2026-05-11 来源:住建部-行政处罚

金黔阳:

2024年8月1日,陕西东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作业人员在风陵渡开发区黄河北路东侧娲皇大街北侧“金湾壹号1#、S1#”工程1号楼西单元六层安装悬挑式卸料平台时,发生一起高处坠落事故,事故导致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约195.2万元。根据《芮城县人民政府关于芮城风陵渡经济开发区金湾壹号项目“8·1”一般高处坠落事故调查处理意见的批复》(芮政函〔2024〕10号)认定,该起事故是一起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你作为该工程项目经理,事故发生后未及时向相关部门进行报告,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之规定,对这起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

我部依法作出《住房城乡建设部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建督罚告字〔2025〕92号),你签收后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陈述、申辩或听证申请。

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规定,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工程建设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相关规定,我部决定给予你停止一级建造师执业6个月的行政处罚。

如对本决定不服,你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我部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26年4月30日          

(此件主动公开)



抄送: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执业资格注册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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