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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销行政许可决定书(冀建撤字〔2026〕9-4号)

发布时间:2026-05-21 来源:河北省住建厅-政策文件

河北新隆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你公司2025年7月4日通过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新申请取得的电力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证书编号:D213692096)申报材料中技术负责人业绩不实,存在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的行为。我厅于2026年5月8日通过邮政EMS向你公司送达了《撤销行政许可事先告知书》(冀建告字〔2026〕14-6号),告知了拟作出的处理意见,你公司已签收,并向我厅提交了书面申辩意见。经研究,申辩理由不成立,不予采纳。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22号),决定撤销你公司电力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资质新申请行政许可。因资质撤销产生的一切风险及法律后果由你公司承担。

  如对本决定不服,你公司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河北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六个月内向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6年5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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