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检验及验收制度

第一条:安全生产检查是实现安全生产目标的重要保证,除专职安全员经常检查外,公司每月、项目部每周、班组每天都必须组织有关人员进行全面检查。第二条:公司安全设备部门不定期对各项目部实施巡回检查,公司安全设备部门也必须对所属各项目部安全生产工作进行不间断巡查。第三条:检查要做到“六结合”,即公司检查与项目部相结合;公司检查与项目部检查相结合;项目部检查与施工班组检查相结合;经常性检查与定期检查相结合;全面检查与专业检查相结合;安全员巡查与员工自查、互查相结合。第四条:在对施工现场安全生产定期检查时,要严格按照建设部颁发的《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99)的考核打分,总结评比备案存档。作为上级对下级考核的依据。第五条:对施工现场查出的隐患,检查主管要出具事故隐患整改通知书。要求项目部限期进行整改。并对整改结果进行复查验收,合格后方可批准复工。第六条:事故的调查和处理要坚持“四不放过的原则。第七条:电氧焊机、乙炔氧气瓶、施工现场临时用电、电气设备、搅拌机等使用前要经项目部技术负责人、施工员、安全员等联合检查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第八条:脚手架必须分层验收,井字架(龙门架)安装完毕也必须经项目部检查验收组,联合检查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施工电梯、塔式起重机等安装完毕,必须报经当地主管部门检测验收,验收合格后,取得使用证方可使用。第九条:采购的各种安全设施(三宝一器),“三证”要齐全。第十条:凡抽样试验不合格的安全帽、安全带、安全网一律禁止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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