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量事故报告和调查制度

质量事故报告和调查制度:

1.为保证建设工程质量,维护国家、企业财产和员工生命安全,严肃质量事故报告与处理,减少和杜绝质量事故的发生,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年279号令);铁道部《铁路建设工程质量事故调查处理规定》(铁建设[2009]171号);《客运专线江西公司工程质量管理办法》(安发〔2010〕46号);客运专线江西公司工程质量事故调查处理实施细则》(安发〔2010〕38号);制定本制度。

2.本制度适用于项目经理部标段内所有的工程项目发生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

3.在工程建设过程中或工程竣工后,凡因测量错误、不按设计和施工规范要求施工而造成工程质量低劣、强度不够、结构尺寸或建筑安装位置偏离等不符合设计文件或达不到该工程所采用的国家、铁道部及沪昆客运专线质量标准,需作返工、加固补强或报废等处理的,均构成工程质量事故。

工程质量事故分类

铁路建设工程质量事故分分为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及工程质量问题:

1.工程质量特别重大事故: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导致铁路交通重大及以上事故,或对运输生产、安全以及铁路建设安全、工期、投资等产生很大影响。

2.工程质量重大事故: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导致铁路交通较大事故,或对铁路运输生产、安全以及铁路建设安全、工期、投资等产生很大影响。

3.工程质量较大事故: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直接导致铁路交通一般事故,或对运输生产、安全以及铁路建设安全、工期、投资等产生较大影响。

4.工程质量一般事故: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下;直接导致铁路交通一般事故,或对运输生产、安全以及铁路建设安全、工期、投资等产生一般影响。

5.具有本制度第4条所列情形,但未导致铁路交通事故,未对运输生产、安全以及铁路建设安全、工期、投资等产生影响,且施工单位自行整改到位的,属工程质量问题。

6.构成铁路交通事故的,按《铁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规定》(铁道部令第30号)第七十四条执行。

事故报告

1.工程质量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单位(分部或架子队)必须立即采取紧急处理措施(包括暂时停工),及时向项目经理部安全质量环保部报告,各分部同时向其上级主管单位报告;项目经理部安质环保部接分部工程质量事故报告后,12小时之内填写“工程质量事故报告单”报告监理站、建设单位。

2.工程质量事故书面报告内容包括:

(1)工程项目、时间、地点及建设相关单位;

(2)简要经过、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3)原因初步分析;

(4)采取的应急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

(5)处理方案及工作计划;

(6)事故报告单位。

事故调查和处理

事故发生后,事故单位应当保护事故现场,采取有效措施抢救人员和财产,防止事故扩大:

(1)因抢救人员、疏通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物件时,应做出标识,绘制现场平面简图并做好书面记录,妥善保存事故现场重要痕迹、物证,并拍照或录像;

(2)凡影响下一道工序的工程质量事故,未经处理前应做出隔离标识,并不得继续施工,以免事故进一步扩大;

(3)由于工程质量原因导致运营线路发生铁路交通事故,由南昌铁路局组织采取有效措施,抢救人员,防止事故扩大,并保护事故现场。铁道部或铁路安全监督管理办公室组织事故调查处理;

(4)铁路建设工程质量事故调查处理实行分级管理制度。

①工程质量特别重大事故由铁道部调查处理;

②工程质量重大事故由建设管理司调查,提出处理意见报铁道部批准;

③工程质量较大事故由工程监督总站调查,提出处理意见,由建设管理司核备;

④工程质量一般事故和工程质量问题由工程质量安全区域监督站调查(南昌监督站),提出处理意见,报工程监督总站备案。

⑤铁道部认为有必要调查处理的工程质量事故及工程质量问题,由铁道部或铁道部授权有关部门组织调查。

(5)对工程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必须严格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即事故原因没有查清楚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没有得到严肃处理不放过,广大职工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防范措施没有落实不放过。

工程质量事故原因分析及处置权限

1.当发生工程质量问题时,由事故单位(分部)根据相关单位的要求对不满足要求的实体建筑进行返工处理并达到要求为止。

2.工程质量事故的处理,还应遵循有关行业、地方政府的有关规定,按工程质量事故的性质确定处理权限,报告并接受有关部门的检查、调查。

工程质量事故责任者的划分

在事故责任分析时,根据事故调查所确认的事实,通过对直接原因和间接原因的分析,确定事故中的责任人;

1.主要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损失负主要责任的人;

2.次要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损失负次要责任的人;

3.主要领导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对直接主管的工作不负责任,不履行或者是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损失负主要领导责任的管理者;

4.次要领导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对应管的工作或者参与决定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损失负次要领导责任的管理者。

5.对事故责任人的处罚按公司和沪昆客专江西公司有关规定执行。

6.凡隐瞒事故、因质量事故受到业主书面批评或受到社会媒体、行业、政府的通报批评,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将按相关规定对有关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进行加重处罚。

7.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按隐瞒事故处理:

(1)发生质量事故后,不按规定时间上报、谎报或擅自处理的;

(2)事故发生后,有意破坏现场,阻碍、干扰调查工作正常进行以及提供伪证者;

(3)事故发生后使用掩饰手段未如实上报者;

(4)有意缩小事故损失,降低事故等级者;

(5)没有按本制度向主管部门逐级上报的。

8.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对有关责任者可以从轻处罚或减轻处分:

(1)工程质量事故发生后,主动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了事故损失的;

(2)采用“四新”(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技术,在施工过程中已按相关规定施工而发生质量事故的。

9.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有关责任者从重处罚或加重处分:

(1)工程质量事故在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的,严重影响公司声誉的;

(2)无视国家和企业的规范、规章、规定,不听指挥、违章指挥造成事故的;

(3)拒绝调查组查询或拒绝提供与工程质量事故有关情况资料的。

10.对非施工单位原因造成的工程质量事故,不属本规定的处理范围,但项目经理部必须按本规定要求上报,以便有关部门及人员协同有关单位、部门处理。

11.检查情况报告

(1)各架子队每月24日前将管段内当月的监理工程质量检查情况通报或监理通知单整改回复报项目经理部安质环保部。

(2)对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及项目经理部等提出的问题或整改指令,各架子队负责组织按期落实整改,报项目经理部安质环保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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