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PP项目资格预审

那么PPP项目要求资格预审的由来是怎样的呢,PPP项目资格预审是否可行的理论依据有哪些,在此鲁班乐标为你带来PPP项目资格预审的内容介绍以供参考。


一、PPP项目要求资格预审的由来


关于印发《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政府采购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14〕215号)文第五条明确规定:


PPP项目采购应当实行资格预审。项目实施机构应当根据项目需要准备资格预审文件,发布资格预审公告,邀请社会资本和与其合作的金融机构参与资格预审,验证项目能否获得社会资本响应和实现充分竞争。


从该文件的规定上看,实施资格预审是强制性规定,其本意是强调PPP项目实施方案的合理性对于社会资本参与的重要性,通过资格预审环节的设置,可以进一步判定项目本身的吸引力,若有必要,可以在调整实施方案后重新招标

二、PPP项目资格预审是否可行


1、PPP项目上位法无强制性规定


PPP项目性质上属于政府采购服务,因此其招投标活动依法应当遵守上位法《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特别规定以及《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的一般规定,但无论是上述法律或行政法规均未对政府采购服务招标作出强制资格预审的规定。


2、(财库〔2014〕215号)文有例外规定


第九条 项目采购文件应当包括采购邀请、竞争者须知(包括密封、签署、盖章要求等)、竞争者应当提供的资格、资信及业绩证明文件、采购方式、政府对项目实施机构的授权、实施方案的批复和项目相关审批文件、采购程序、响应文件编制要求、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开启时间及地点、保证金交纳数额和形式、评审方法、评审标准、政府采购政策要求、PPP项目合同草案及其他法律文本、采购结果确认谈判中项目合同可变的细节、以及是否允许未参加资格预审的供应商参与竞争并进行资格后审等内容。项目采购文件中还应当明确项目合同必须报请本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在获得同意前项目合同不得生效。


3、PPP项目合同契约自由原则


PPP合同兼有行政协议和民事合同双重属性,但无论那一种属性,均应当遵守契约自由原则。PPP实施机构有权根据项目的特点和需求,自主决定是否实行资格预审,其法律后果由PPP实施机构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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