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合评分法和最低投标报价法

综合评分法和最低投标报价法是目前政府采购运用较多的两种基本的评标方法,后者又以其简单明了而在实际工作中被广泛运用。下面是鲁班乐标带来的关于综合评分法和最低投标报价法的主要内容介绍以供参考。


一、 法律依据


最低投标报价法是现行法律法规规定的主要评标方法之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一条,中标人的投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一)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二)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低;但是投标价格低于成本的除外。”


财政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第六条,招标文件中应针对标的的具体情况,主要采用以下评标方法:(一)打分法。……。(二)最低投标报价法。最低投标报价法指所有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人中,报价最低的投标人即为中标人。”


国家计委等七部委《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第二十九条,评标方法包括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综合评估法或者法律、行政法规允许的其他评标方法。”


建设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第四十一条,评标可以采用综合评估法、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或者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评标方法。”“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的,应当在投标文件能够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投标人中,评审出投标价格最低的投标人,但投标价格低于其企业成本的除外。”


二、适用范围


从有关规定看,财政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最低投标报价法)此种办法一般适用于标的物技术含量不高且与其他物品关联度不强的招标”。国家计委等七部委《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第三十条,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一般适用于具有通用技术、性能标准或者招标人对其技术、性能没有特殊要求的招标项目。”“第三十一条,根据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能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并且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的投标,应当推荐为中标候选人。”


从项目特点看,招标项目的要求在招标文件中一般有两种表述方式,一是功能需求式,只提出项目的功能要求和需求目标,而将项目的设计方案和技术标准,交由供应商以投标书的形式与报价一并提出,并由评委专家最终决定投标方案和技术标准的优劣。招标项目的要求采用这种方式表述时,一般适合采用打分法等综合评标办法,而不适合用最低投标报价法。二是技术标准式,项目要求以详尽的技术标准、技术参数、规格型号等形式提出,供应商只需在已定的项目技术方案和技术标准的基础上,以投标书的形式提出响应这一设计方案和技术标准的具体实施方案和报价即可。招标项目的要求采用这种方式表述时,一般可以用最低投标报价法评标。


三、评标程序


1、初步评审。对最低和次低报价的投标进行初步评审,如果没有完全响应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应按招标文件的规定界定为废标和不合格投标。然后再对次低报价进行初评,以此类推,直到通过初评确定最低价合格标和次低价合格标为止。这时,对高于最低价和次低价合格标的其他投标则不再进行评审。


2、详细评审。详细评审最低价合格标和次低价合格标,这一步骤主要是通过报价比较、现场质疑和评委的独立评审,认定最低价合格标和次低价合格标有无低价恶意竞争,报价有无低于成本价格。若有则要重复上述步骤直至评出能满足招标文件要求且有效报价较低的中标单位和后补中标单位。


3、结果公示。公布中标单位,同时公布一名后补中标单位,并进行公示。当中标单位因资格后审或公示期内的其他原因不能签订合同时,由后补中标单位按顺序替补。


四、难点所在


招投标法和建设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都强调一个原则,即“低于成本的除外”。财政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中强调的“明显不合理”显然也是指低于成本的不合理现象。如何衡量投标人的报价是否低于成本,是最低投标报价法评标的难点所在。实际工作中一般可通过以下办法和步骤解决。


1、比较。评审投标的分项报价与采购人的分项预算比较;或者评审投标的分项报价与其他供应商分项报价比较;或者评审投标的分项报价与专家评委现场计算的当地的社会平均成本分项比较,并分投标单位和报价项目填列报价比较表,在比较表中,各报价项目的报价高低一目了然。之所以分项细化后进行比较,是因为分项报价的合理性是总体报价真实合理的基础,而单项报价的价格构成更易于核实和衡量。


2、澄清。各评委对报价比较表中明显较低的或存在较大差异的报价项目是否有可能低于成本价,是否要求投标人作出澄清或解释,独立在报价比较表中“评委意见”栏内发表意见。当三分之二以上评委认为某项目可能低于成本价时,“评委会有权要求该投标人限期进行解释或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澄清或解释这一工作步骤不能省略,因为在现代社会,投标企业由于内部管理的先进性或技术的先进性,完全有可能使投标企业个别成本低于社会平均成本,从而使其报价远远低于市场平均价格或同行的投标报价。


3、表决。“如投标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解释,或所作解释不合理,经评标委员会取得一致意见后,可确定该投标人不能中标”。如果所作解释和提供的证明材料真实可信,经评标委员会取得一致意见后,可以确定该投标人中标。


五、配套措施


很多人认为低价中标必然不能保证质量,其实,质量与管理密切相关,而与价格没有必然的联系。追求利润最大化是商家的天性;诚然,合理的利润是保证质量的前提,但有合理的利润甚至是高额利润却并不一定能保证质量 。近年,工程建设领域不断发生的质量事故,以血的教训告诉我们,没有严格的管理和监督,价格再高,也不能保证质量。因此,不只是在招标环节,而是在整个采购过程中,都要围绕项目质量管理这个中心,落实措施,强化责任,使质量管理落到实处。


1、严格资格审查。无论是资格预审还是资格后审,都要根据项目特点和规模列出资格审查条件,对投标企业进行严格审查把关,如注册资本规模,行业资质级别,有些行业还要有国家有关部门颁发的生产或经营许可证等,确保参加投标的企业一旦中标,不仅有资格而且有实力完成招标项目。


2、设定付款期限。为确保项目质量,工程项目的质量保证金一般应经过一个自然检验周期后再退付,如房屋的渗漏、绿化项目等,必须经过一年的自然周期才能得到质量检验;货物类除按国家颁布的包修期限和包修规定执行外,也要根据项目情况,在招标文件中确定一定的质量检验周期或试运行周期,期满无质量问题后再付清余款或质量保证金。质量保证金虽然所占比例较少,但对供应商却是一个比较有力的约束。


3、指定责任人员。招标项目的质量,关键在于管理。为了落实项目实施过程中的管理责任,必须招标聘请专业监理公司;小型项目不聘请监理公司时,则必须在合同中明确甲方的现场项目管理人员或管理小组,负责中间环节验收、现场巡查与管理协调,并载入合同,责任到人。


4、确定验收环节。在合同中约定项目实施过程中分段或分步验收的中间环节,前一个环节或步骤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时,供应商不得进行下一个环节的工作。每个环节的验收都要有责任人签字确认,存档备查。


5、明确保修责任。项目完成后,按国家有关规定,出具工程项目质量保证书或产品质量保证书,明确免费保修期限、范围、责任及响应时间等。


六、主要优点


1、抓住了招标的核心。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完善与健全,符合资格审查条件的企业间的竞争,其实主要是企业自主报价的价格竞争,这是招投标竞争的核心;招标中的其他因素都是按招标文件规定由投标企业被动响应的难以确认或不好量化的因素。最低投标报价法,正是切中了这一要害。


2、减少了评标的工作量。从最低价评起,评出符合中标条件的投标时,高于该价格的投标便无需再评,因此,节约了评标时间,减省了评标工作量。


3、减少评标工作中的人为因素。由于定标标准单一、清晰,因此,简便易懂、方便监督,能最大限度地减少评标工作中的主观因素。


4、有利于引导企业加强内部管理。企业自主报价,合理低价者中标,能促使企业作为相对独立的经济实体,靠自己的真正本领在市场上竞争,自我经营、自我发展,这是市场经济的内在要求。招标投标和竞争定价给企业带来的外部压力,能促使企业革新改造,注重技术进步,提高管理水平,降低个别成本,适应市场经济优胜劣汰的竞争法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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