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总体规划的强制性内容

1)城市规划区范围。

2)市域内应当控制开发的地域。包括:基本农田保护区、风景名胜保护区、湿地、水源保护区等生态敏感区,地下矿产资源分部地区。

3)城市建设用地。包括:规划期限内城市建设用地的发展规模,土地使用强度管制区划和相应的控制指标;城市各类绿地的具体布局,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布局。

4)城市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包括:城市干道系统网格、城市轨道交通网络、交通枢纽布局;城市水源地及其保护区范围和其他重大市政基础设施;文化、教育、卫生体育等方面主要公共服务设施的布局。

5)城市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

6)生态环境保护与建设目标,污染控制与治理措施。

7)城市防灾工程,包括:城市防洪标准、人防工程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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