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工程监理程序

某项目工程监理程序提要:总监办初验认为承包人具备交工条件后,再向总监办提交"××合同段交工验收申请报告",同时应附上施工总结、监理总结

某项目工程监理程序

一、施工质量监理的基本程序

(一)审批开工报告

在各单位工程、分部工程或分项工程开工之前,总监应要求承包人提交工程开工报告并进行审批。工程开工报告应提出工程实施计划和施工方案;依据技术规范列明本项工程的质量控制指标质检体系、检验频率和方法;说明材料、设备、劳动力及现场管理人员等项的准备情况;提供放样测量、标准试验、施工图等主要的基础资料;安全预案体系;环保体系等,并提供施工、安全、环保技术交底资料。

监理工程师在收到开工申请后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内,检查承包人的施工准备情况,审查其是否具备开工条件。如果具备,则批复开工申请并签发开工令。承包人接到开工令后即可开工。

(二)填报《工序质量检验通知单》

总监(副总监)应要求承包人的自检人员按照专业监理工程师批准的工艺流程和提出的工序检查程序,在每道工序完工后进行自检,自检合格后,填写工序自检报告及检验通知单,申报专业监理工程师进行检查认可。

(三)签发《工序质量验收单》

监理工程师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工序质量检验通知单》并检查该工序的质量自检资料后,对每道已完工序进行检查验收,检验合格后,签发质量验收单,承包人则可以进行下道工序施工。对不合格的工序监理工程师应指示承包人进行缺陷修补或返工。前道工序未经检查认可,后道工序不得进行。

(四)填报《中间交工报告》

当工程的单位、分部或分项工程全部完工后,承包人的自检人员应再进行一次系统的自检,汇总各道工序的检查记录及测量和抽检试验的结果,填写中间交工报告,提出中间交工申请,报请监理工程师进行中间交工验收。自检资料不全的交工报告,监理工程师应拒绝验收。

(五)签发《中间交工证书》

监理工程师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中间交工申请并检查该工程中每道工序的质量验收单后,应对该工程进行一次系统的检查验收,必要时应作测量或抽样试验。检查合格后并按合同规定进行质量等级评定后,总监(副总监)签发《中间交工证书》。未经中间交工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工程,不得进行下项工程项目的施工。

(六)中间计量

对填发了《中间交工证书》的工程,方可进行计量并由总监(副总监)签发《中间计量表》。完工项目的竣工资料不全或整理工作未完,可暂不计量支付。

二、质量事故的处理程序

当某项工程在施工期间(包括缺陷责任期间)出现了技术规范所不容许的断层、裂缝、倾斜、倒塌、沉降、强度不足等情况时,应视为质量事故。质量事故按如下程序处理:

1、事故发生后,监理工程师应立即立即向承包人发出工程暂时停工指令,要求停止质量事故部位和与其有关联部位及下道工序的施工,并要求采取必要的措施,保护事故现场,抢救人员和财产,防止事故扩大,做好相应记录。暂停该项工程施工并采取有效的安全措施,同时填写《工程质量事故报告单》报告总监办;

2、当发生不属于项目监理机构处理的一般质量事故或重大质量事故时,监理工程师应要求承包人尽快提出质量事故的报告并按规定速报有关部门。

3、总监办接到质量事故报告后,随即组织有关人员到现场检查,同时根据事故现场情况,下达指示;或积极配合质量事故调查组进行质量事故调查,客观地提供相应证据。

4、总监办接到质量事故调查组提出的质量事故技术处理意见后,审核签认有关单位提出的质量事故技术处理方案。

5、若事故原因迟迟不能查明,总监办认为事故(缺陷)隐患未消除,则不发复工令,可根据合同条款规定再次发出暂时停工指令,直到查明事故原因并确定处理方案后方可按批准的工程质量事故处理方案对事故进行处理。

6、监理工程师对承包人实施质量事故处理方案或对加固、返工、重建的工程进行监理,并进行检查验收。经检验合格后,监理工程师才发复工指令。

三、施工进度控制程序

1、审核承包人按合同要求编制的所有工程进度计划(包括总计划、年度计划、季计划、月计划及关键工程项目的施工计划);

2、确定工程开工时间(总体开工、单位及分项工程开工)和竣工时间;

3、检查落实进度计划的执行情况,如经批准的计划承包人未能实现,应督促承包人修改调整计划,采取切实有效措施,确保合同工期;

4、处理工期索赔及确定最终竣工时间;

5、处置工期延误;

6、定期向总监办和业主报告工程进度情况;

四、工程计量程序

1、承包人提出计量支付申请或监理工程师发出计量支付通知;

2、承包人准备与计量项目相应的质量检测资料及证明文件:

①《分项工程开工申请批复单》-----监理表2(第一次计量支付时须附上)。

②质量检验资料-----各种检验报告单、路基压实度汇总评定表、砂浆(砼)强度汇总评定表。

③《工程变更令》(如果有)。

④《工程质量缺陷处理通知及执行情况表》(如果有)。

3、总监办计量支付工程师审查以上文件资料,发现质量问题或资料不全,应以书面形式说明并退还承包人,可以暂不计量,或计量后暂不予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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