凡是公开招投标就是政府采购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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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法》第二条明确规定:“本法所称政府采购,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实践中,有一些招投标活动并非《政府采购法》中所规定的政府采购。首先,如果招投标主体不是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无法构成政府采购,我们经常看到一些公司、企业组织的招投标就不属于政府采购活动。其次,如果招投标活动并非为了采购的目的,也不构成政府采购。比如实践中一些土地招标拍卖活动,政府部门在这种情况下是对土地使用权的出售行为而不是采购行为,因此也不能构成政府采购。最后,《政府采购法》第八条规定:“政府采购限额标准,属于中央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由国务院确定并公布;属于地方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机构确定并公布。”如果公开招投标活动未达到北京市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也不能纳入政府采购的范畴。以上这些招投标行为不属于政府采购范围,因此不适用《政府采购法》,而应当按照《招标投标法》的规定实施招投标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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