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安全抵押金实施细则

为加强工程建设的安全管理,确保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根据市场经济的需要,执行国务院第393号令《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规定及其精神在广泛征求有关方面的意见后,经过认真研究制定此细则,各施工单位在参加建设工程项目施工时执行。一、各单位在签订工程合同时须同时签订相关相应的“安全生产协议”。在安全生产协议签订生效后,各施工单位必须在10天内向建立单位交付安全生产抵押金,由建设单位统一管理专项使用,监理台帐专款专用。二、收费标准:工程合同价在1000万元以下的为2﹪,工程造价在1000万元以上的在2﹪部分作为再按超额部分的5‰计算。三、安全抵押金其中的20﹪部分作为安全专项活动经费,由甲方对各施工单位安全检查考评后用于奖励各施工单位及对安全工作成绩突出的先进集体和个人;用于各项安全工作、活动的开支。其余80﹪押金,将根据安全考评的世纪在工程结束后再返还。四、安全考评以施工现场工地的定期检查和平时巡查相结合,凡被考评单位未达到有关规定或接到安全隐患整改通知在期限内未及时整改者,将根据安全奖罚条例对其做出处罚,罚款从安全抵押金返回的80﹪中扣除。五、安全考评达到良级,评分在80分以上的单位,在工程结束后奖励,考评为合格级(80~70分)不奖不扣,考评不合格单位(60~70分)将扣除安全抵押金10~30﹪,考评在60分以下的单位,将扣除安全抵押金50﹪。六、安全检查评分标准执行JGJ59-99《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七、凡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的责任单位,每死亡1人扣罚安全抵押金20﹪,发生重大伤亡施工扣除全部安全抵押金;发生重大险肇事故及其他安全事故的单位,将视事故性质和经济损失的实况视情节轻重扣罚安全抵押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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