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建设工程招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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潍坊政府采购网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内容主要包括:(1)总则(2)投诉提起与受理(3)投诉处理与决定(4)法律责任(5)附则五部分内容,其中潍坊市政府部门对于投诉提起与受理做了明确规定:内容如下:

第八条 供应商对政府采购事项的投诉书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投诉人和被投诉人的名称、地址、电话等;

(二)具体的投诉事项及事实依据;

(三)投诉事项的相关证明材料;

(四)提起投诉的日期。

投诉书应当署名。投诉人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投诉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委托人签字盖章并加盖公章。

第九条 供应商对采购代理机构的以下行为可进行投诉:

(一)招标文件存在明显歧视性规定,限制了供应商的参与;

(二)招标文件的补充或修改没有按规定的时间及方式发布;

(三)评标委员会的组成人员或其他相关人员与供应商有利害关系,应当自行回避,而没有回避的;

(四)供应商认为采购过程中自身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向采购代理机构质疑,采购代理机构不予答复或者对答复不满意的;

(五)其他操作程序违反政府采购有关法律、法规的。

第十条 供应商对采购人的以下行为可进行投诉:

(一)采购人组织政府采购活动,有上述第九条所述现象的;

(二)不在规定的时间签订合同的,或者签订合同时提出其他不符合招投标文件规定的条件的;

(三)不予验收货物或消极验收货物的;

(四)供应商有证据认为采购人侵害其利益的其他行为的。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不合格投诉,财政部门不予受理:

(一)非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或其他无关的人提出的;

(二)没有提供书面材料的;

(三)投诉文件没有基本的有关材料予以说明的;

(四)没有合格投标人签字和盖章的;

(五)投诉人多次提供虚假情况或者恶意投诉的;

(六)没有在规定的时间内提出投诉的。

第十二条 财政部门收到投诉书后,应当在七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对不符合投诉条件的,分别按下列规定予以处理:

(一)投诉书内容不符合规定的,告知投诉人限期修改重新投诉;

(二)投诉不属于本部门管辖的,书面转达有管辖权的部门,并书面通知投诉人;

(三)投诉不符合其他条件的,书面告知投诉人不予受理,并应当说明理由。

对符合投诉条件的投诉,自财政部门收到投诉书之日起即为受理。

在供应商投诉受理审查期间,相关信息或材料、文件的传递,财政部门、投诉人以及相关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办理签收手续。

附件:潍坊市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

潍坊政府采购网网站:www.ccgp-weifang.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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