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处罚

为了进一步完善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有效杜绝民用爆炸物品管理事故的发生,落实民用爆炸物品管理中事故责任的处理,现根据《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矿实际,按照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责任制要求,特制定以下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处罚办法:第一条:本办法只适用于民用爆炸物品使用单位,仓库保管员和守卫人员。第二条:违反《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规定,民用爆炸物品使用单位、保管员、和守卫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当地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一)违反安全管理制度,致使民用爆炸物品丢失、被盗、被抢的;(二)民用爆炸物品丢失、被盗、被抢,未按照规定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或者故意隐瞒不报的;(三)转让、出借、转借、抵押、赠送民用爆炸物品的;(四)在非专用仓库储存民用爆炸物品的。第三条:民用爆炸物品使用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XX煤矿有限公司安委会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一)使用不具有从事爆破作业资格条件从业人员从事井下爆破作业的;(二)在民用爆炸物品领用、运输、实施爆破作业、退库的全过程中监管不到位的;(三)非法储存、使用民用爆炸物品或把爆炸物品用于地面施工的;(四)当班作业后未使用完的爆炸物品,没有按时清点退库的;(五)爆破作业后,没有认真清理爆破现场,造成爆炸物品流失的;第四条:民用爆炸物品仓库保管员不认真履行职责,经查证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XX煤矿有限公司安委会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一)将爆炸物品发放给无执业资格证的单位和个人使用的;(二)超标准(炸药储存不超过3吨,雷管储存不超过20000枚,夏季炸药储存不超过2吨)储存爆炸物品的;(三)发放爆炸物品不清,帐目混乱,帐物不符的;(四)没有如实对雷管编码进行逐号登记,编码与实物不符的;(五)无爆破员和当班负责人同时签字,发放爆炸物品的;第五条:民用爆炸物品仓库守卫人员不认真履行职责,经查证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XX煤矿有限公司安委会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一)对进入库区的人员、车辆不进行检查、登记的;(二)对进入库区的人员不进行安检,致使他人将手机、容易产生静电、燃烧、爆炸的物品带入库区的;(三)在仓库区内吸烟、使用明火、和进行其它活动的;(四)酒后上岗的;在值班期间,擅离工作岗位,脱岗、遛岗的;(五)让无关人员逗留值班室与库区的;(六)擅自关闭视频监控、防盗系统的。第六条:仓库守卫人员在值班期间,擅离工作岗位,脱岗、遛岗,造成仓库安防设施被盗、损坏的,由当日仓库守卫人员负责承担恢复设施的全部费用。第七条:由于民用爆炸物品的使用单位、仓库保管员和守卫人员在爆炸物品管理和使用过程中有失职、渎职行为,除给予经济处罚外,另根据情节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以上是对“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处罚”的介绍,更多内容请登录鲁班乐标查询。

免费
试用
登录
注册
服务
热线
微信
咨询
返回
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