墙体节能工程一般规定

1、本章适用于采用板材、浆料、块材及预制复合墙板等墙体保温材料或构件的建筑墙体节能工程质量验收。

2、主体结构完成后进行施工的墙体节能工程,应在基层质量验收合格后施工,施工过程中应及时进行质量检查、隐蔽工程验收和检验批验收,施工完成后应进行墙体节能分项工程验收。与主体结构同时施工的墙体节能工程,应与主体结构一同验收。

3、墙体节能工程当采用外保温定型产品或成套技术时,其型式检验报告中应包括安全性和耐候性检验。

4、墙体节能工程应对下列部位或内容进行隐蔽工程验收,并应有详细的文字记录和必要的图像资料;

(1)保温层附着的基层及其表面处理;

(2)保温板粘结或固定;

(3)锚固件

(4)增强网铺设;

(5)墙体热桥部位处理;

(6)预置保温板或预制保温墙板的板缝及构造节点;

(7)现场喷涂或浇注有机类保温材料的界面;

(8)被封闭的保温材料厚度;

(9)保温隔热砌块填充墙体。

5、墙体节能工程的保温材料在施工过程中应采取防潮、防水等保护措施。

6、墙体节能工程验收的检验批划分应符合下列规定:

(1)采用相同材料、工艺和施工做法的墙面,每500―1000m2面积划分为一个检验批,不足500m2也为一个检验批。

(2)检验批的划分也可根据与施工流程相一致且方便施工与验收的原则,由施工单位与监理(建设)单位共同商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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