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闽江杯”园林景观优质工程奖

发布时间:2019-12-03

福建省“闽江杯”园林景观优质工程奖评审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央城市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提升全省园林景观工程建设整体水平,决定在《福建省“闽江杯”优质工程奖评审办法(2014年修订)》中增加“园林景观工程”项目,特制定福建省“闽江杯”园林景观优质工程奖评审实施细则。

第二条 福建省“闽江杯”园林景观优质工程奖(以下简称“省园林景观优质工程奖”)是反映福建省园林景观工程建设整体水平的最高荣誉。获奖工程规划设计合理、先进,建设整体水平达到省园林绿化行业一流水平。

第三条  省园林景观优质工程奖实行“公开、公正、公平”、“优中选优”和“自愿申报、择优推荐”的原则,由福建省工程建设质量安全协会(以下简称“省质安协会”)每年集中评审一次。省园林景观优质工程奖评审应符合现行的国家和省园林绿化行业标准、规范的规定。


第二章  申报范围和条件


第四条  省园林景观优质工程奖申报范围为:

我省行政区划内,园林景观工程项目面积在5000平方米(含)以上或工程合同造价在300万元(含)以上的园林景观工程(但不包含该工程项目中的特种设备、游乐设施等内容)。

第五条  申报省园林绿化优质工程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符合节约型、生态型、低维护型、功能完善型园林景观建设的总体要求;

(二)规划设计符合国家、地方和行业有关规划设计标准;

(三)建设施工和验评符合设计文件要求和现行国家、地方及行业的质量标准要求;

(四)栽植胸径大于15cm的速生树种乔木数量和胸径大于12cm的慢生树种乔木数量在乔木总数中所占比例不得超过10%;

(五)优质优价,符合闽建筑[2014]36号文件规定;

(六)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经过一年且不满两年的维护管理。

第六条 同一区域、同一类别的项目为多个标段的,可以按标段单独申报,同时鼓励施工单位组成联合体的形式申报。


第三章  申报和评审组织


第七条  工程施工单位会同项目业主单位按照自愿的原则向省质安协会申报。

第八条  申报项目开工前申报单位应建立创优档案,填写《创建福建省“闽江杯”园林景观优质工程备案登记表》(见附件1),报省质安协会备案。

第九条  申报单位应提交以下申报资料:

(一)福建省“闽江杯”园林景观优质工程奖申报表(见附件2);

(二)根据福建省“闽江杯”园林景观优质工程奖申报资料目录(附件3)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条 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园林绿化学会(协会)应对申报项目进行初审,核对申报资料,提出初审意见。


第四章  工程复查与评审


第十一条  申报项目经省质安协会审核通过后,由省质安协会常务理事单位省风景园林学会负责组织现场复查。

第十二条  复查组应按国家现行有关标准和本办法有关要求做好现场复查工作,工程复查主要程序与工作内容:

(一)听取申报单位对工程规划设计、施工建设质量情况介绍(包括书面汇报材料和DVD影像视频材料)。

(二)对工程规划设计、施工建设质量进行现场复查,其抽查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不少于该工程总面积或工程量的30%;

2、园林景观桥、园林建筑工程的室外墙面、屋面应全数检查,其它附属设施随机抽取分部分项工程进行检查。

(三)查看设计文件、施工图纸、工程施工与质量验收等工程资料。

(四)发现违反国家现行有关标准强制性条文以及国家现行有关标准,应做好必要的取证、拍照以及具体部位的记载。

(五)复查组应根据工程规划设计、施工建设质量、主要优点与不足之处等情况进行综合评价,作出“推荐”、“不推荐”的建议,并书面向评委会报告复查情况。

1、工程同时符合下列规定的,综合评价为“推荐”:

(1)未发现国家和地方现行有关标准不得进行优良评价规定或强制性条文规定的质量问题;

(2)对照《福建省“闽江杯”园林景观优质工程奖评分标准》(见附件4),复查组现场复查得分率在87%以上(含87%)的。

2、工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综合评价为“不推荐”:

(1)发现国家和地方现行有关标准不得进行优良评价规定或强制性条文规定;

(2)发现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申报条件;

(3)对照《福建省“闽江杯”园林景观优质工程奖评分标准》(见附件4),复查组现场复查得分率低于87﹪的。

第十三条 对现场复查发现的施工和建设质量以及使用安全等问题,施工单位要进行整改。

第十四条  省质安协会成立评审委员会,对经复查组综合评价为“推荐”、“不推荐”的工程通过听取现场复查情况汇报、质询评议以及必要时观看工程影像、查看有关资料,依据“公开、公正、公平”和“优中选优”的原则,对工程进行无记名表决投票。

工程表决投票结果获得到会委员人数三分之二及以上、且不少于评委会委员总人数一半以上赞同票方为评审通过。


第五章  公示与公布


第十五条  评委会表决投票结果为通过的工程,在福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网上公示10天。公示期间有投诉或有异议的,由省质安协会组织核实。经核实,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报请评委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共同确认,取消该工程的评委会表决投票结果。

第十六条  经公示无异议的工程,省质安协会确认后发文公布,并报请省住建厅通报表彰。

第十七条  荣获省园林景观优质工程奖的工程,省质安协会将向施工单位、业主单位颁发奖杯和荣誉证书。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获得省园林景观优质工程奖的工程,若发现有规划设计、施工建设质量问题的,省质安协会将组织专家进行核实。经核实确实存在的,省质安协会有权撤销该工程省园林景观优质工程奖称号的决定,并收回施工单位、业主单位的奖杯和荣誉证书。

省质安协会每三年安排专家进行复查,对园林景观养护管理差,质量下降,达不到省园林景观优质工程奖标准的,收回被授予该工程省园林景观优质工程奖业主单位的奖杯和荣誉证书。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省质安协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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