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79号,经2000年1月10日国务院第25次常务会议通过,2000年1月30日发布起施行。 为了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的管理,保证建设工程质量,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制定本条例。以下是鲁班乐标为相关建筑人士整理的资料,具体内容如下:

《建设工程管理规定》主要内容包括:(1)总则(2)建设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3)勘察、设计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4)施工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5)工程监理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6)建设工程质量保修 (7)监督管理 (8)罚则八部分内容。其中施工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的基本内容:

第四章 施工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第二十五条 施工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

禁止施工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或者以其他施工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禁止施工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施工单位不得转包或者违法分包工程。

第二十六条 施工单位对建设工程的施工质量负责。 施工单位应当建立质量责任制,确定工程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和施工管理负责人。建设工程实行总承包的,总承包单位应当对全部建设工程质量负责;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的一项或者多项实行总承包的,总承包单位应当对其承包的建设工程或者采购的设备的质量负责。

第二十七条 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建设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分包单位应当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其分包工程的质量向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质量承担连带责任。

第二十八条 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不得偷工减料。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发现设计文件和图纸有差错的,应当及时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九条 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检验应当有书面记录和专人签字;未经检验或者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第三十条 施工单位必须建立、健全施工质量的检验制度,严格工序管理。作好隐蔽工程的质量检查和记录。隐蔽工程在施工前,施工单位应当通知建设单位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第三十一条 施工人员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应当在建设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监督下现场取样,并送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质量检测单位进行检测。

第三十二条 施工单位对施工中出现质量问题的建设工程或者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应当负责返修。

第三十三条 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教育培训制度,加强对职工的教育培训;未经教育培训或者考试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附件: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以上是鲁班乐标为建筑人士收集整理的关于“建设工程管理规定”的详细建筑知识介绍。关注手机鲁班乐标(m./),实时了解建筑行业最新动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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