隧道工程爆破规定

隧道工程爆破规定具体内容是什么,下面鲁班乐标为大家解答。

1、装药与钻孔不宜平行作业。

2、爆破器材加工房应设在洞口50m以外的安全地点。严禁在加工房以外的地点改制和加工爆破器材。长隧道施工必须在洞内加工爆破器材时,其加工硐室的设置应符合国家现行的《爆破安全规程》(、GB.6722-86)的有关规定。

3、爆破作业和爆破器材加工人员严禁穿着化纤衣物。

4、进行爆破时,所有人员应撤离现场,其安全距离为:

(1)独头巷道不少于200m;

(2)相邻的上下坑道内不少于100m;

(3)相邻的平行坑道,横通道及横洞间不少于50m;

(4)全断面开挖进行深孔爆破(孔深3-5m)时,不少于500m.

5、洞内每天放炮次数应有明确的规定,装药离放炮时间不得过久。

6、装药前应检查爆破工作面附近的支护是否牢固;炮眼内的泥浆,石粉应吹洗干净;刚打好的炮眼热度过高,不得立即装药。如果遇有照明不足,发现流砂、流泥未经妥善处理,或可能有大量溶洞涌水时,严禁装药爆破。

7、洞内爆破不得使用黑色火药。

8、火花起爆时严禁明火点炮,其导火索的长度应保证点完导火索后,人员能撤至安全地点,但不得短于1.2m.

一个爆破工一次点燃的根数不宜超过%根。如一人点炮超过5根或多人点炮时应先点燃计时导火索,计时导火索的长度不得超过该次被点导火索中最短导火索长度的1/3.当计时导火索燃烧完毕,无论导火索点完与否,所有爆破工必须撤离工作面。

9、为防止点炮时发生照明中断,爆破工应随身携带手电筒。严禁用明火照明。

10、采用电雷管爆破时,必须按国家现行的《爆破安全规程》(GB.6722-86)的有关规定进行,并应加强洞内电源的管理,防止漏电引爆。装药时可用投光灯、矿灯照明。起爆主导线宜悬空架设,距各种导电体的间距必须大于1m.

11、爆破后必须经过15min通风排烟后,检查人员方可进入工作面,检查有无“盲炮”及可疑现象;有无残余炸药或雷管;顶板两帮有无松动石块;支护有无损坏与变形。在妥善处理并确认无误后,其他工作人员才可进入工作面。

12、当发现“盲炮”时,必须由原爆破人员按规定处理。

13、装炮时应使用木质炮棍装药,严禁火种。无关人员与机具等均应撤至安全地点。

14、两工作面接近贯通时,两端应加强联系与统一指挥。岩石隧道两工作面距离接近15m(软岩为20m),一端装药放炮时,另一端人员应撤离到安全地点。导坑已打通的隧道,两端施工单位应协调放炮时间。放炮前要加强联系和警戒,严防对方人员误入危险区。

土质或岩石破碎隧道接近贯通时应根据岩性适当加大预留贯通的安全距离,此时只准一端掘进,另一端的人员和机具应撤离至安全地点。贯通后的导坑应设专人看管,严禁非施工作业人员通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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