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公共建筑的建筑节能设计规定

天津市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是为贯彻国家有关节能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改善天津市公共建筑的室内环境,提高能源利用效率,降低建筑能耗,促进新能源与可再生能源应用,根据天津地区的气候特点和具体情况而修定。其中,天津市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对于建筑节能设计的规定是怎样的?下面是鲁班乐标带来的关于天津市公共建筑的建筑节能设计规定的内容介绍以供参考。


甲类建筑屋顶透光部分面积不宜大于屋顶总面积的20%;单一立面窗墙面积比(包括透光幕墙)不宜大于0.70,其计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1、凸凹立面朝向应按本标准附录D的要求确定,凸窗朝向按所在立面朝向计算;


2、楼梯间和电梯间的外墙及外窗均应参与计算;


3、外凸窗的顶部、底部和侧面的面积不应计入外墙面积;


4、外凸窗的顶部、底部和侧面为不透光构造时,窗面积应按窗洞口面积计算;外凸窗的顶部、底部和侧面为透光构造时,外凸窗面积应按透光部分实际面积计算。


当建筑单一立面的窗墙面积比小于0.40时,透光材料的可见光透射比不应小于0.60;建筑单一立面的窗墙面积比大于等于0.40时,透光材料的可见光透射比不应小于0.40。


建筑物除北向外,其它朝向外窗(包括透光幕墙)应采取遮阳措施,当设置外遮阳时,遮阳装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西向应设活动外遮阳,东向宜设活动外遮阳,南向宜设水平外遮阳;


2、建筑物外遮阳装置应兼顾通风及冬季日照;


3、建筑物外遮阳系数应按本标准附录C计算确定。


单一立面外窗(包括透光幕墙)的有效通风换气面积应满足下列规定:


1、甲类建筑外窗(包括透光幕墙)应设可开启窗扇,其有效通风换气面积不应小于所在房间外立面面积的10%;当透光幕墙的开启面积不满足要求时,应设置通风换气装置;


2、乙类建筑外窗有效通风换气面积不宜小于窗面积的30%。


注:外窗(包括透光幕墙)的有效通风换气面积应为窗开启后的空气流通界面面积


西、北向主要出入口应设置门斗或双道门,其它外门宜设门斗或采取其它减少冷风渗透的措施。


建筑中庭应充分利用自然通风降温,必要时应设置机械通风装置。


建筑设计应优先利用天然采光。天然采光不能满足照明要求的场所,宜采用导光、反光等装置将自然光引入室内,作为人工照明的补充。


电梯应具备节能运行功能。两台及以上电梯集中排列时,应设置群控措施。电梯应具备无外部召唤且轿箱内一段时间无预置指令时,自动转为节能运行模式的功能。


自动扶梯、自动人行步道应具备空载时暂停或低速运转的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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