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地面屋面坡度检查记录

下面是鲁班乐标给大家带来关于建筑地面屋面坡度检查记录的相关内容,以供参考。

Ⅰ基本要求和内容

(1)建筑地面基层的坡度应符合设计要求,基层表面坡度的允许偏差应不大于房间相应尺寸的2/1000,且不大于30mm。

(2)整体面层、砖面层、大理石和花岗石面层表面的坡度应符合设计要求,不得有倒泛水和积水现象。

(3)建筑地面坡度检查的批次应按每一层次或每层施工段(或变形缝)作为一批,高层建筑的标准层可按每三层(不足三层按三层计)作为一批,每批抽查数量应按自然间(或标准间)随机检验不少于三间(点),不足三间,应全数检查;其中走廊(过道)应以10延长米为1间,工业厂房(按单跨计)、礼堂、门厅应以两个轴线为一间计算;

(4)建筑地面坡度80%以上的检查点,其允许偏差应符合要求,不合格点不得明显影响使用,其最大偏差不得大于允许偏差值的1.5倍。

(5)屋面找平层(含天沟、檐沟)的排水坡度,必须符合设计要求。当设计无要求时,平屋面采用结构找坡不应小于3%,采用材料找坡宜为2%;天沟、檐沟纵向找坡不应小于1%。沟底水落差不得超过200mm。

(6)屋面找平层(含天沟、檐沟)的排水坡度应按屋面面积每100m2抽查一处,且不得少于3处。

Ⅱ核查办法

(1)核查设计图纸、施工记录、检查记录,核查检查点数、检查结果是否符合设计要求及规范规定。若检查结果不合格时,是否返工及重新测定。

(2)核查检查记录中的内容是否填写完整,评定是否正确。

Ⅲ核定原则

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本项目核定为“不符合要求”。

(1)未按规定进行检查或检查批次、数量与规定严重不符。

(2)检查记录主要内容不全或评定结论错误。

(3)检查结果不合格未经返工及重新测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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