桩基的地勘

桩基的地勘?以下鲁班乐标带来关于桩基的地勘深度规定,相关内容供以参考。


一、对于端承桩或以端承力为主的桩(墩),控制性勘探点的深度应深入预计桩尖平面以下3~5m或6~10倍(大直径桩或墩取小值,小直径桩取大值)桩身宽度或直径,一般性勘探点应深入预计持力层内1~2m。对于基岩持力层,控制性勘探点的深度应深入微风化带内3~5m,一般性勘探点深入微风化带1~2m;遇断层破碎带应予钻穿,进入较完整岩体3~5m。


二、对摩擦桩或以摩擦力为主的桩,控制性勘探点的深度应超过预计桩长3~5m,一般性勘探点应超过预计桩长1~2m;当需计算桩群变形时,可将桩群视为假想的实体基础,控制性勘探点的深度应超过桩尖平面算起的压缩层深度,压缩层深度可按(1~2)b(b为假想的实体基础宽度)考虑,亦可按附加压力与土自重压力之比为20%计算,在此深度内遇不可压缩的坚硬地层时,可终止勘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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